劳动者劳动合同未到转岗该不该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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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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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劳动合同未到转岗是应该进行赔偿的。补偿的规定为: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按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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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劳动合同未到转岗该不该赔偿?

劳动者劳动合同未到转岗是应该进行赔偿的。补偿的规定为: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先关法律依据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内如果被强制性转岗是需要进行赔偿的。用人单位如果对于劳动者进行转岗的决定的,需要提前征求劳动者的同意,在双方意见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强制进行转岗的,如对于单位的举动不满意的,可以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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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约定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存在较大争议。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续订时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即工作岗位发生变化能否成为重新约定试用期的事由。有人认为,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意味着劳动者对新的工作岗位必须有一个学习、适应的过程,试用期就是对这一过程的体现,重新约定试用期也是合理的。诚然,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考察期。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满后,用人单位仍选择继续劳动续订合同,意味着用人单位不仅了解了劳动者专业技能、道德品质、身体状况等情况,而且对这些与工作有关的情况表示了认可,并予以接受的的态度。此种事实已经不需要通过另外约定一个试用期来进行考察,用人单位不应再另设一个试用期。不管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基于对劳动前期工作能力和条件的认可,对此均在预期的范围,否则其不会与劳动者续订一个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劳动合同。  有人仍会有疑问,不允许用人单位另设试用期,万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那岂不损害用人单位的权益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作为权利的平衡,法律已赋予用人单位救济的权利。即允许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如仍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此,不管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均不能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这种理解显然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另外,《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部门规章都算不上,系下位法、旧法,《劳动合同法》系上位法、新法。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对于劳动合同续订时劳动者转岗是否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综上,劳动合同续订时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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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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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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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
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的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客观方面的原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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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患者岗位变动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职业病患者岗位变动待遇问题解答如下,
(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2)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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