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在员工宿舍内遭受损害时,若此事件并非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的范围之内发生、也并非工作所需导致的伤害不幸事件,但职工满足以下任一情况,均应被视为工伤:
(1)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工作场合范围内,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伤害事故;
(2)在工作时间的前后阶段,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内进行着与工作本身相关的预备或结尾阶段的工作事项并因此而遭受伤害事故;
(3)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工作场合范围内,因为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
(4)劳动者患有职业病;
(5)劳动者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而遭受伤害或因事故而失踪;
(6)劳动者在上下班的过程中,由于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遭受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然而,如果无法证明是因工受伤,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