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怎样做
[律师回复] 从劳动用工合规的实操逻辑来看,现行劳动法律体系里对用人单位单方或双方合意破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但凡跳开法定框架随意作出解除决定,要么要承担恢复劳动关系、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发放待遇的责任,要么得按照法定标准支付高出常规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实操当中要结合不同场景对应处理。
1.双方坐下来沟通,就解除劳动关系这件事达成完全共识,这种方式下可以直接终止双方的用工关系。站在降低后续争议概率的角度,用人单位最好和劳动者签下纸面的确认文件,把关系终止的准确时间、对应的补偿金额这些核心内容白纸黑字写清楚,避免后续双方各执一词。
2.劳动者本身出现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比如在试用阶段被证明达不到当初明确公示的录用要求,严重违反单位内部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规则,在岗期间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位便利谋私利给单位造成实质性的重大损失,同时和其他单位建立用工牵连影响当前本职工作、单位提示后仍拒不改正,用欺骗或者胁迫的手段让单位签了原本不符合真实意愿的劳动合同,或是已经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类责任。出现这些情况时单位可以直接终止劳动关系,不用额外向劳动者支付经济类补偿,但全程要注意把能证明劳动者存在对应过错的全部材料留存好,最后还要给劳动者送上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终止通知,把解除的事由写得明确具体。
3.劳动者本身没有主观恶意过错,但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让原合同没法继续执行。比如劳动者生病或是非工作原因受伤,在法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没法再做原本安排的岗位工作,单位另外安排了合理的新岗位之后他还是没法胜任。或是劳动者本身能力跟不上岗位要求,经过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或是调整到适配的岗位之后依旧没法完成岗位的基本工作指标。又或是双方签合同的时候依托的客观大环境出现了订立合同时完全没法预见的剧烈变动,导致原合同条款根本没法落地执行,双方沟通之后也没法就调整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碰到这类情况单位不能直接发通知让劳动者立刻走人,要么提前三十天用书面形式把解除决定告知劳动者本人,要么多给劳动者发一个月的全额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完成这个步骤之后再走解除流程,同时还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
4.单位因为经营调整或是外部市场环境变动,需要批量缩减用工规模,要是裁剪的人数超过二十人,哪怕不到二十人但占单位全部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十以上,单位得提前三十天的时间,把裁员的背景、方案这些细节全部告知工会或是全体在岗职工,充分吸纳他们提出的合理意见,之后把敲定下来的裁减人员整套方案提交给属地劳动行政部门完成报备,走完这些流程之后才能正式执行裁员动作,所有被裁减的劳动者都能拿到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
5.部分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有法定的特殊保护,碰到这些情形时单位不能按照前面说的无过错解除或是批量裁员的规则来终止劳动关系。比如劳动者的岗位长期接触职业病类危害因素,还没做离岗前的专项职业健康检查,或是已经被判定为疑似职业病患者正处在诊断流程或是医学观察的时段里。还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或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已经通过官方鉴定被确认丧失了全部或是部分劳动能力。再有劳动者生病或是非因工受伤,正处在法律规定的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的时段里,女性职工正处在怀孕、生产或是产后法定哺乳的特殊阶段,或是劳动者在当前单位已经连续干满十五年,距离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足五年。这些情况里单位都不能随意启动对应的解除流程,一旦操作失误大概率会触发违法解除的赔偿风险。
6.劳动关系正式终结之后,单位还有一系列配套的法定责任要落实。在解除的当天就得给劳动者出具官方盖章的劳动关系终止证明,写清楚劳动者的在岗时长、岗位、解除时间这些核心信息。之后的十五天之内,要配合劳动者把个人人事档案、社保关系全部从单位账户里转出,对接好新的接收主体。同时按照之前双方沟通好的规则,和劳动者逐项核对完成工作内容、办公物资的交接,按法律规定本该支付经济补偿的,要在劳动者完成全部交接手续的当下就把款项结清,不能随意拖欠。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尺度正在往更倾向保护劳动者合理权益的方向收紧,用人单位如果能把解除环节的每一步合规动作落到实处,既能降低自身的用工争议处理成本,也能在行业里构建更稳定和谐的用工关系,形成更长期的人才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