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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如何划分

最新修订 |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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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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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划分标准,我们将其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别:
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所引发的相应责任。
这其中又包含了诸多种类的因素,例如:
因擅自撤销签约意向而造成合同缔结无法实现;
因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相对方权益受损,从而须承担缔约过失之责;
因未能履行保护义务而使得对方利益受到侵犯;
以及其他因合同不成立产生的各类情况;
再者,由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者要件不足以支撑合同生效的情况;
最后,还包括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的情况。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涵盖范围,我们认为应该包括但不仅限于签订合同、解决争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未能获得预期合同收益等方面所带来的损失。
这些均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范畴,当权利人提出赔偿要求时,理应予以充分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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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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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
1、恶意磋商。《民法典》第五百条第1、款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属于此类。2、欺诈谛约。如《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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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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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对交通发生财产损失事故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交通事故引发的物质损失问题,具体处理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接收到交通事故的报案信息;
其次,到达现场进行处理,该环节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出专门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展开勘察与搜集证据工作;
第三步是责任认定,即依靠事实调查,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认定;
接下来是裁定和惩罚阶段,在此过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肇事方采取警告、罚款、暂扣、吊销驾照或者拘留等法律措施;
再次,进入损害赔偿调解环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
最后,若调解无果,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类型
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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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讨欠薪时效问题它受到法律的约束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欠款已逾期达三年之久,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事实上,欠债逾期三年以上的情况下,仍可提起诉讼。
然而,如欠条中明确规定了还款期限,那么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债权人未能提出维权主张,便意味着其已超过诉讼时效。
在此情况下,诉讼行为并未作废,但却可能失去胜诉权。
对于单位拖欠员工薪资的问题,以下为几种可行的解决途径:
首先,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其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最后,若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可在收到仲裁文书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相关法规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则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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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类型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有四种,第一种是行为人没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又与他人进行恶意协商,第二种是行为人泄露他人商业机密的,第三种是行为人在缔约过程中恶意隐瞒事实的第四种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以上任何一种行为,那么就应当承当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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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隐瞒精神疾病撤销婚姻精神损失费能的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其中一方在婚姻缔结过程中故意隐瞒其所患有的精神疾病时,通常情况下,离婚是可以要求得到相应赔偿的。
然而,如果这种精神疾病并不属于严重影响生活和健康的重大疾病范畴,那么就不能适用这一规定。
因为在婚姻登记之前,如果一方未能如实地向对方披露其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那么另一方则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一旦婚姻被依法撤销,无过错的一方将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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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工业用地的最高使用年限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工业用地时,土地使用年限的上限设定为五十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是根据其具体用途来决定的:
(1)用于居民居住的土地使用权最长可达七十年;
(2)用于工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则为五十年;
(3)用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和体育事业等方面的土地使用权也为五十年;
(4)用于商业、旅游业、娱乐产业等领域的土地使用权则为四十年;
(5)综合性或其他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同样为五十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当非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其续期手续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
至于该土地之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如有明确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
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则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划拔地房屋拆迁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划拨土地的房屋拆迁相关事项及执行流程规定如下:
首先,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实际上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授权后,在土地使用者按照既定标准缴纳补偿金以及相应安置费用之后,方可将该土地交付给经审核合格者使用;
此外,国家亦可直接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土地使用者进行使用。
其次,对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而言,除非受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限制之外,并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限制。
然而,尽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年限的限制,但若由于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土地无法继续使用,国家有权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且可以依法进行出让。
再者,基于城市建设发展需求以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国家同样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无偿收回,并可依法进行出让。
在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归国家所有,但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后,关于拆迁补偿问题,行政划拨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在划拨过程中通常无需支付款项,因此在拆迁过程中一般不会产生补偿。
然而,当土地进行转让时则需要支付相应款项,此时在拆迁过程中便会产生补偿。
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房屋补偿费,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第二,周转补偿费,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予以补贴;
第三,奖励性补偿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
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挪用公款罪是三类犯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贪污贿赂类犯罪,其涵盖的具体罪名包括: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
其次,渎职犯罪所包含的罪名则有: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共计34项罪名。
最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涉及到的罪名包括: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以及破坏选举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恶意磋商、欺诈谛约,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等。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一般产生于缔约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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