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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协议时居间方也不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这需要根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分析,买方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1、卖方擅自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一房两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4、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理限度,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但是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二、如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房屋买卖过程当中的居间方,最常见的就是中介公司,实际上,如果能证明中介公司对房子一房两卖的这种情况是知情的话,那么中介公司和卖家都得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去追究居间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