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3天自动离职能拿到本月工资,不过劳动者擅自离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违法辞退的现象,劳动者属于违法。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实际中,实习期跟试用期是有本质不同的,最大的不同莫过于是不是劳动者身份了。实习期间实习生不是法律上的劳动者,对于实习工资方面全靠跟实习单位协商确定,但现实中很多实习岗位根本没有实习工资,最多的是实习补贴。但对于这一点试用期就不同了,试用期间员工是一定有工资领的,工资的多少还要符合法律上的规定。虽然说试用期间的员工还不是该公司里的正式员工,但是,此时两方已经成立劳动关系,因此对试用期间,公司不给工资的,完全是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办法解决。
对于新职员在试用期间,公司就不给工资的,职员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的。按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此时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如果试用期不给工资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按规定,我国申请劳动仲裁是有受案范围的,主要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要是劳动纠纷是在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也不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在我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非常和谐的,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并且使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当然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方面存在过错,旷工导致离职的,工资仍然能拿到,但是也是属于具有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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