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紧!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不满意,这两件事你可千万不能干!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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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下面这两件事,是你绝对不能去做的:败着一:开始的阶段不着急,越往后越麻烦。败着二:该诉的不诉,一味消极等待。被征收人对此不服的,要通过起诉房屋征收决定来进行及时的救济。
要紧!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不满意,这两件事你可千万不能干!

在征收维权实践中,“有所不为,有所必为”是一句十分有用的老话,而且顺序是非常重要的——先有所不为,然后才是有所必为。

对于处于绝对弱势地位、被动地位的被征收人而言,做了不该做的事儿,该做的事儿做再多也是无用。

那么,如果你对征收补偿安置的数额、条件无法接受而打算依法维权,下面这两件事,是你绝对不能去做的……

败着一:开始的阶段不着急,越往后越麻烦

究竟该什么时候“着急”,这是广大被征收人需要好好总结、反思、琢磨的一件大事。

实践中,相当多的被征收人在项目初期不当回事、松松垮垮,人为的选择了“前松后紧”的维权节奏。

等到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下来了,这时候开始着急了,到处咨询律师想办法。

这还是好的,更有一些被征收人要一直耗到房屋被强拆、人被罗织罪名拘留关押、被按倒在地逼迫着签了补偿协议才想起来维权……

讲一件真事儿,有一次在明律师接听一个咨询电话,房屋已经被拆了,来电者还在哗啦哗啦的搓麻呢……

在明拆迁律师需要严肃指出的是,我们鼓励被征收人拥有良好的维权心态,能够面对轮番的谈判、逼迁甚至强拆威胁而泰然自若、能吃能睡,但是,所有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维权法律步骤已经有效启动的基础之上的。

如果被征收人什么都没做就一味的“心宽体胖”,那么等到你的房屋被夷为平地而补偿款却分文没有拿到的时候,这个觉你可能是没地方去睡的。

维权之事和人生一样,“前松”必然导致“后紧”,前面足够紧起来,后面才可能会松一些。

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将维权开始的时点有意识的尽量提前,尽早留心查阅、收集各种公告、公示、通知,尽早了解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政策,尽早将自己的房屋、土地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加以弥补,尽早做好自己的家人、亲友的沟通、协调工作。

只有这样,你才不至于在征收项目进入白热化阶段后深陷被动挨打的地位,而为自己始终保有主动权奠定扎实的基础。

究竟应该提早到什么时候开始依法维权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当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时就是好时机,此时你已经知道了大致的补偿安置途径、条件,不满意就可以开始做维权准备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依法报批前的“拟征地告知”环节可以作为维权准备的起点。

最简单的说法就是,只要你意识到了补偿安置结果“要坏”,自己未来的居住生活条件要贬值,此时就是你开始维权的最佳时间点。

败着二:该诉的不诉,一味消极等待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在明拆迁律师从不主张广大被征收人在维权过程中“多诉”“滥诉”,甚至将依法维权片面的理解为和政府“打官司”。

所谓“该诉”的,是指在征收程序中会直接影响你争取补偿安置大局的程序点,一旦错过你的补偿权益就极有可能大受损失。

这样的重要节点,我们讲4个:

其一,房屋征收决定。

合法的征收项目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开展,而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司法审查恰恰包含了对这一实践中频现乱象问题的审查。

同时根据590号令的规定,征收决定公告是要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的,而这一方案将直接决定被征收人所将要面临的补偿安置政策、标准。

被征收人对此不服的,要通过起诉房屋征收决定来进行及时的救济。

一旦错过这一节点,你就难以撼动政府以征收为名行“商业拆迁”之实的算盘了。

其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的关键之处有二,一是在谈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决定你的补偿数额,多少钱、多少房、面积多大、位置在哪儿等等,都通过这一份决定确定下来;二是直接指向司法强拆,有了这份决定就为后面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供了依据。

故此,被征收人若对此不加以救济,就意味着你同意了征收方给出的解决方案,而放弃了继续争取补偿数额提升的权利。

征收方就有权在法定的救济期限结束后找法院来裁定强拆你的房屋,此时就基本上进入了“势如破竹”的阶段。

故此,对于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必须保持最高等级的警惕性、敏感度。

这份文书只要一出来,坚决诉似乎是让维权继续下去的不二选择。

其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这是管集体土地强征的,性质与前述补偿决定有相似之处。

如果不诉,你的土地就真的要乖乖交出来了……

其四,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这是管违法建筑强拆的,多出现在“以拆违促拆迁”的案件中。

行政机关有权依《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强拆,而无需申请法院执行。

通常而言,这份文书可能包含对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的认定,故被征收人如果不诉,即意味着房屋系违建的事实被定下来了。

过后再想推翻这一结论,难度极大。

且实践中从“责令限期”到拆除房屋的期限往往极短,虽然这么做并不合法,但却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被征收人作为谈判筹码的房屋拔掉。

而只要被征收人依法起诉,涉案房屋就能暂时被保住,维权的局面将会是完全不一样的。

在明拆迁律师对此曾做过一个生动的比喻: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所暴露出的种种违法点,就像是一支支利箭,每一个都有可能导致整个征收项目的合法性丧失,无法向前推进。

而被征收人所需要的则是能将这些利箭准确射出的良弓,这些良弓就是有效的依法维权运作,譬如复议、诉讼、信息公开申请、报警、举报、发送律师函、协商谈判等等。

若没有弓,利箭再多也只能是摆着看看,拿嘴说说,最终却无法对征收项目的推进产生任何的实质性影响。

那么等待被征收人的,恐怕就只有房屋遭强拆、土地被推平而补偿安置却难以过活的糟糕结局了。

至少,以上所说的这两件事,被征收人万万不可做。

理解什么叫做“及时有效的行动”,或许是我们的被征收人所最需要掌握的维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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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必须坐满半年才能辞职是违法的,并且没有做满半年辞职,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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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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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安置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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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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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或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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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紧急避险,什么叫做刑事处罚,刑事处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紧急避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是紧急避险。根据该条规定,紧急避险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时间条件,必须是在危险迫在眉睫、正在发生,如不避险危险会立即转化为现实的危害。
3、补充条件,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险的危险,即没有其他可能的方法,是不得已的选择。
4、主观要件,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即行为人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不能出于损人利己和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5、限度条件,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二、紧急避险是否受刑事处罚在了解了什么是紧急避险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刑法是如何对待紧急避险的,紧急避险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紧急避险是一种为法律所许可的行为,并不是犯罪,紧急避险人是不受刑事处罚的。但是,值得注意的事紧急避险必须控制必要的限度内,超过这个限度,可能就会改变紧急避险的性质,从而构成犯罪。对此,《刑法》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款规定,紧急避险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就要受到刑事处罚了,但是超过限度的紧急避险毕竟还是包含了紧急避险的成分,其在主观目的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一些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法律对其适用紧急避险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因此,如警察等在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本人遭遇危险是,是不能适用紧急避险从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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