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和商品房质量有什么区别,回迁房有哪些特点?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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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回迁房和商品房质量有什么区别,回迁房有哪些特点?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回迁房和商品房质量有什么区别,回迁房有哪些特点?

一、回迁房商品房质量有什么区别

回迁房是开发商就是开发商在征收土地时候承诺赔偿给拆迁户的房屋主要是给回迁居民的。

所以它的建造过程比商品房会“宽松”很多。

如果你选择了回迁房可能面临的问题有地段偏僻、绿化条件差、物业服务差、物业水平低、质量标准低。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也需要购房者了解回迁房办理产权证会非常难周期比较长很多回迁房是35年内才能拿到自己房产证没有拿到房产证的话总觉得房子不是自己的所以不够踏实。

与商品房相比,回迁房还有以下几点与其不同:

1、交易方式不一样商品房的土地性质是出让是开发商向国家拿了土地之后依法建造的房子。

在符合当地城市限售的政策时商品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的。

拆迁房屋则有两种性质一种也是普通的出让性质和商品房一样但是大部分是划拨性质房屋不能进行直接买卖交易。

2、申请贷款的难度不一样如果我们是采用贷款方式买房那么只要符合银行规定就是可以采取贷款的方式买房的但是回迁房可不行如果房屋土地是划拨的那么不能直接贷款。

另外我们可能会面临需要抵押房子套现的情况这个时候商品房的抵押贷款申请难度也会更小一些。

3、价格不一样人们买房的时候都会十分关注房屋的价格商品房和回迁房的价格也是不同的。

商品房的价格较高比回迁房贵了不少。

同样的商品房的数量也要比回迁房多很多大家可以选择的空间也很大。

4、再次交易难易不同如果你选择的五证齐全的商品房那么办理产权证会比较容易这也就意味着二次交易会比较简单。

而受政策影响回迁房往往需要政府规定的种种限制条件再次交易的难度较大。

在很多城市近年来房价增长较快回迁房和商品房的房价上升空间也是没有办法比的。

因此在很多时候,建议买房尽量选择商品房而不是回迁房。

回迁房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

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

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

回迁房与商品房一样,都有房产证,有房产证的回迁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没房产证的,回迁户手持的是购房合同,无法上市交易。

商品房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

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

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二、回迁房有哪些特点

1、回迁房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

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

回迁房与商品房一样,都有房产证,有房产证的回迁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2、回迁房的优点是物业费便宜,地点多是繁华地区;

缺点是房子质量有待改善,公摊面积大,房产证除了特殊标注外没有其它区别,都是一样的产权。

3、回迁房是指建立在国有出让土地上,为私有房屋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安置的,现在尚未取得但将来一定能够取得个人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但建立在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划拨上的旧村改造房屋不是回迁房范围。

4、回迁房是开发商征用回迁民的房子后所赔的新房,每一个楼盘里都有商品房和回迁房,但是回迁房比商品房要便宜很多,但物业、卫生、供暖、消防,甚至户籍迁入方面都存在各种隐患和问题。

5、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不能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产权证是房屋的物权证明,不动产无法取得产权证即不能获得不动产的完整物权,不能合法转让、抵押房屋,比如:

购买没有产权证的回迁房是无法办理抵押贷款的。

回迁房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

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

回迁房是要比商品房便宜,但在生活方面存在着各种隐患和问题。

此外,由于国家的法律限制,回迁房的交易方式及难度,申请贷款难度都相对大于商品房。

购买没有产权证的回迁房是无法办理抵押贷款的。

但回迁房的物业费便宜,且公摊面积大,房产证除了特殊标注外和商品房没有其它区别,都是一样的产权。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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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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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鉴定具备四个特征:
(1)只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则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实施。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质量鉴定主要是依据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并不限于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
(2)《办法》所称产品质量鉴定是对有争议的产品而言的,没有争议的产品的质量鉴定,如:新产品鉴定、批量投产前的产品质量鉴定、新技术和新方法的鉴定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执法当中查处产品的质量鉴定,不属于《办法》调整范围。
(3)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使用了一定时间,有的已经损坏,有的发生故障、有的已经完全或部分失去使用性能。由于产品质量受外部环境、安装方法、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将鉴定时的产品质量状况直接与标准、合同要求等进行比较,就好比拿一件新品的标准去检验一件旧品甚至废品质量,结果可想而知。也就是说,按照产品生产(出厂)时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等进行检验,以检验结果直接进行判断,给出产品合格、不合格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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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特点是什么呀,希望能够帮忙解答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
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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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价格方面无完整产权或只有回迁合同的回迁房一般是根据国家政策进行建造及出售,因此拆迁户享受到了一定的政策优惠,房屋价格便宜。而普通商品房受到市场影响较大,价格相比较高。
2、买卖关系商品房是以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购买基础一般房屋价格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而回迁房的购买基础则是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3、房屋权利商品房可以立即上市,且可以在银行做抵押进行贷款。无完整产权或只有回迁合同的回迁房无法进行立即上市,也无法进行抵押贷款,并且还存在部分小产权房屋,不能享受商品房的权利。
4、再次交易商品房可以获得房产证,因此二次交易相对简单,方便过户。而受政策影响回迁房往往需要政府规定的种种限制条件,例如:居住满五年、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因此再次交易的难度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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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产品质量侵权被告主体有哪些特殊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产品质量侵权被告主体有哪些特殊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产品质量侵权被告主体有什么特殊规定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经营承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因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因销售者提供该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
二、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交通费;
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残疾赔偿金;
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财产损害赔偿:
1、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
2、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 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不予受理。
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范围包括:
(1) 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

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2) 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关系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产品消费者,还包括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的
第三人,如产品购买者或使用者的亲属、邻居或其他人。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主要指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这里的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是广义概念,制造者包括零部件制造者和成品制造者,销售者包括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 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满则三个客观条件:
(1)产品质量存在缺陷;
(2)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
(3) 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补偿原则,侵害人应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赔偿实际和全部的损失。实际损失是指损害实际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受害人预测、设想而实际并未发生的损失。全部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产品质量缺陷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通常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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