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部门可否撤销房屋产权证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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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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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房产部门可否撤销房屋产权证,房产确权后有什么好处问题带来帮助。
房产部门可否撤销房屋产权证

一、房产部门可否撤销房屋产权证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撤销房产证的,撤销房产证后,要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房产确权后有什么好处

1、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

2、房产确权也是房地产权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房屋产权登记,是物权公示的一种形式。

房屋权属证书只是一种权利的证明,而不是权利本身,登记行为并创设权利。

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进行登记发证,只是对权利内容的一种书面记载,产生公示和公信的效力。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撤销房产证的,撤销房产证后,要办理注销登记。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律图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房产部门可否撤销房屋产权证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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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家私企的员工。2015年7月进入广州增城的一家私企里自动化部门做装配钳工,负责安装调试设备。由于部门上马不久,效益不佳;2017年3月,公司因为厂区范围被政府征用,搬迁到东莞石碣镇,当时只是说搬厂。后到了石碣镇这边,自动化部门更是经常无事可做,公司也曾安排我们部门的员工到别的部门协作工作。上星期召集部门所有人员,告诉我们说公司高层决定撤销自动化部门,对于整个部门人员的安排有两个方案,一是介绍所有员工去到另一家自动化设备公司,地址在广州新塘镇,二是留在本公司,工作岗位无固定;对于这两个方案我和另一个同事表示不能接受,问公司领导如果两个方案都不接受的话,公司有什么解决的办法,领导说那我们两个只能够自己写辞职报告结工资走人了。之前在广州那边老厂时公司有跟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和缴交社保,但搬来东莞这边并没有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也无故从2016年10月就中断缴费,至今没有办理社保。鉴于此,我们明知道公司这样做不合劳动法,但不知道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利益,请问一下有经验的律师们,可否给予本人一个帮助,在这里先感谢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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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申请撤销被执行人信息,应找哪个部门?
[律师回复] 撤销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申请人:夏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将本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并在征信系统予以清除。
事实与理由:江苏扬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与被执行人卞某、夏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我于2016年8月8日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之前对于该案的情况均不知晓,也未接到任何通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人,具体情况如下:
1、该案的主债务人是卞某,且我与卞某2011年2月14日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对于该案的实际情况我不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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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16.8.16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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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继承去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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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房屋赠与合同,房屋赠与合同如何撤销
[律师回复]
一、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房屋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除了带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即在财产转移之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了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一般的财产赠与通常是以财产是否交付来认定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但对于房产的赠与,因房产是以进行房产登记确认所有权,所以房产的权利转移以是否进行过户手续为准,也就是说在房屋尚未登记过户时,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二、在房屋登记过户以后,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方式有哪些在房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已经过户以后,赠与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如果有以下三种行为中的一种: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而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
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合同撤销权约束的都是受赠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对受赠人之外的任何人没有约束力。赠与人想要以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来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应当提交其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相关证明,且必须得达到严重影响的程度,一般性影响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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