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后,超过工伤认定期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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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受工伤后,超过工伤认定期怎么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受工伤后,超过工伤认定期怎么办

工伤后,若超过职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一年期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后,劳动者或者其所在的单位可以去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赔偿,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支付单据,由社保经办机构来审核,之后及时支付给申请的单位或者劳动者。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受工伤后,超过工伤认定期怎么办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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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60岁工地干活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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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工伤认定时效法院是否还会受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班期间意外受伤,由于单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致使事发两年多后,王某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时,未被受理,原因是超出时效。为了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王某将劳动部门告上了法庭。近日,迎泽区对这起超时效申请的特殊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法官灵活运用法规,支持了王某撤销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判令其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的诉请。
上班期间受伤
2004年6月17日下午,正在上班的某公司石油化学厂(简称石化厂)职工王某,为了帮送货人员袁某往货物上加盖篷布,王某站到车上。此时,大风将篷布卷起,王某被一并掀下了车,后被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事发后,王某不停与厂方交涉、向有关部门申诉、,并于2005年6月将石化厂和袁某诉至,要求赔偿,后经调解,石化厂和袁某共赔偿王某2万元。
但就工伤认定一事,石化厂认为王某是离开本岗位帮别人而意外受伤,不能认定为公伤,且经调解后也一次性赔偿;劳动部门也给他发来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因是“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不予以受理”。
劳动部门
王某不服劳动部门的决定,诉至迎泽区。王某认为事故发生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而且是为了家财产不受损失,符合工伤认定3大要素,而且事发后,他从未放弃过主张自己的权利。他认为,劳动部门以超过申请时效,不受理申请是站不住脚的,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判令其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
劳动部门认为,王某没有在事发一年之内、申请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是自动放弃了权利。
诉请获得支持
认为,王某从发生意外到受理本案期间,从没间断对其权利的主张。而由于石化厂没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王某在事发后两年之久才申请工伤认定,这一过错不在王某一方,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王某主动故意或过失大意错过申请时效。
所以,劳动部门仅以申报时间与意外发生时之间这段简单客观的间隔为依据,剥夺王某的民事权利是不公平的。综上,判决撤销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责令其对王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承办此案的田法官分析,之所以没有采信劳动部门的抗辩主张,主要是基于“申请时效制度”设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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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岁是不存在认定工伤的情况,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目前60岁是属于职工的退休年龄,不再享受有关工伤保险的范围,对于超过60岁的情况继续工作的,可以签订有关协议来对有关情况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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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期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 二、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 (一)成因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用人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工伤害而使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法律后果: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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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送达超期工伤认定超期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在上述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等都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是否意味着工伤职工只能自认倒霉自担损害了呢 结论是不一定。如果是未进行工伤认定不是因为工伤职工或者死亡职工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而未进行工伤认定的,非因自身原因即不是因为自身主观上怠于申请,而是因为客观原因如法定期限内一直在住院治疗的缘故未申请等情形,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仍有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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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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