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没付完认购合同是否生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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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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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定金没付完认购合同是否生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定金没付完认购合同是否生效

一、定金没付完认购合同是否生效

签订合同但未付全定金的,认购合同是否有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以交付定金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的,则定金是否交付对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要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来判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以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定金合同实践性合同,也称要物合同,也就是定金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需要现实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主合同未成立定金合同是否生效

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的话,从合同应该也是无效的。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该从合同即为有效。从合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中,必须以主合同的成立为条件而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一种非独立性合同,对主合同具有成立方面的依赖性,是具有附属或依附意义的合同。

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具体如下:

1、从属性。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2、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区别是: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合同效力待定是如何认定的

以下合同效力待定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民法典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相对人进行追认的,合同就有效,相对人不追认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定金没付完认购合同是否生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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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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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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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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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合同时要写明交房日期、通水、通电、通气等条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按规定入住70%以上才能开通燃气,之前开发商要免费提供液化气灌。
3、延期交房:开发商《补充协议》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则按业主已交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赔偿总额以房款5%为限,如发展商仍不能交楼,业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这种约定非常不合理。
4、购买合同的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在审核这一条条款内容时,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填写相关的内容,与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证件是否一致,比如说编号和经营范围。
第二条,是商品房的销售依据,需要做的跟第一条基本相同,需要核对销售许可证的号码,批准的机构,以及销售的方式,与开发商在售楼处悬挂的售楼许可证是否一致。
5、公摊面积:不应该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车库,作为人防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
第三条里,只是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在合同的附件
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表,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
6、面积确认和差异的确定。建议购房人选择在合同里已经规定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即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误差比例,也就是说正负3%,超过此比例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退还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7、付款方式与期限。一次性付款可以跟开发商协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后给予付款,银行贷款应该在约定的时间里款没有到开发商的帐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应数量的违约金,所以应该把时间约定的更加充裕一些。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建议你向开发商指定的银行,或者向律师咨询一下你的资信条件,看你是否能够得到资信贷款,避免出现其他的麻烦。
8、卖售人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开发商约定你超过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约的,对预期交房的解约期限也只能定30天,这两条应该对应,应该是平等的。
9、有关规划设计变更条款,这一方面,因为我们购买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过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开发商认为需要做规划的变更,设计的变更,应该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变更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10、房屋的交接:开发商应该请房地产的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的面积进行实测,在交楼的时候,应该提供实测面积的数据,以及我们所说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提供证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1
1、开发商关于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承诺,一般来说,标准合同中有五项,首先是通水通电通电梯,保证你售楼之后,这是最基本的保障。再有就是有关于天然气以及燃气管道的开通,一般来说,开发商会跟你说等到入住之后,比如说入住率是多少,但是目前北京市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说入住率达到多少才可以开通天然气,实际上跟开发商跟燃气公司的工作协调都是有关系的,应该跟开发商进行约定,以免影响您的正常生活。对于您购买园区项目内,在楼书中开发商承诺过的,比如说象会所、园区的绿化,以及地上地下的停车位,建议在这一条中,要求开发商承诺竣工时间。在本条款中还包括如果规定日期内未达到开发商承诺的使用条件,双方约定的处理方式,应该按照对您比较有利的,在这一条上签上,未达到使用条件,应该视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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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是不是非法的呢?可以认定我认购的了吗
[律师回复] 有可能在签订认购协议的购房者,一些对销售,促销认购表,定金合同的方法,如房地产销售行为,一些购房者觉得能保存部分的申购资金,购买一套理想的房子,所以,在没有深入思考和开发人员的仔细检查,他们签署买家与开发商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优先认购协议或定金协议。然而,这些类型的协议有法律效力的,是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吗要具体情况逐案分析在
第一种情况下,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名称在提讼之前,“内部认购的旗帜问题涉及到购买商品房认购的意思如果购房者明知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买家和他们的内部认购协议签署。内签署认购协议,那么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这是非常困难的,得到法律保护,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购房者的权益收到侵害,开发商负责。买家,明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内部认购协议,协议的内容存在双方有合谋恶意和违反国家禁止的规定,按照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合同法”第52: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合同空和无效:(二)恶意串通,是有损于国家,集体或
第三人,(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城市不销售的商业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规定,该协议应被发现是无效的。购房者与开发商的纠纷,因为该协议,购房者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是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只要求开发商退回已付购房款,将无法实现它的买家。没有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故意隐瞒内部买家签署的认购协议无效的合同或者被,解除,但购房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损害赔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支付买房子,不超过两次。
第二种情况下,开发商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但故意隐瞒事实,预售许可证,仍实行内部认购销售,在与买家订立之认购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承认的内部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并最终导致了买家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存款的法律的规定处理,但完成及认购协议,以出售住房的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条件,为了保障买家购买认购协议的权利和利益,应加以鉴别。买家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反合同,或要求终止合同,返回缴纳了申购款及利息,赔偿金,并承担双重责任不超过已付购房款。
第三的情况下,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在前向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认购协议进入到购房者,按照最高人民在审判的商业住房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卖家已不获得一个真正的房地产销售许可证,与买方订立一个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在前向获得预售许可证的证明“可以识别的规则,可确定的内部认购协议,出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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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没付完,合同生效吗,有哪些注意事项
1、合同约定中首付金额,按揭或公积金或其他付款方式有时间约定,通常按揭或公积金是开发商代办。2、一般交完首付后,签署购房合同,然后双方去房产局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好后合同生效。3、如果有后续分期付款约定,要等付款完后合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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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认购协议不是本人签字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认购协议不是本人签字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本人事后追认或者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手续,那么此时即使不是本人签字,该认购协议也是有效的。本人要受到该认购协议的约束,需要履行该认购协议中的义务。
相反,如果没有本人的事后追认也没有授权委托手续,此时他人签字的认购协议当然对本人无效。
其他具体且复杂的情况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认购协议不是本人签字导致认购协议不是本人签字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以上这些具体事实问题都有可能影响认购协议的效力。
总之,认购协议不是本人签字的情况下,认购协议并不是当然无效,还需要结合事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签完住房认购书后想退房,一般要交多少违约金?
[律师回复] 流程
一:看楼
首先,购房者应该去现场看房,重点关注楼盘有无预售资格。在检查楼盘有无预售资格的流程里,重点是查商品房预售证,如楼盘是否没有预售证就公开进行内部认购、是否把预售证挂在售楼部显眼处、预售证是否过期等。房屋质量方面,建议到现场查看有无墙体裂缝、漏水、渗水、偷工减料、管道渗漏等问题。
其次,购房者应该上网查发展商资质,查验所选购的住房是否已被抵押、查封。如果选购的住房是由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销售的,应了解该公司是否具有房地产中介资质等。流程
二:买楼
首先,购房者应慎签认购书。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是合同。签认购书时常会引发一系列纠纷,具体表现在购房者要收回定金,而发展商却不一定会退还。因此,为避免过多的麻烦,购房者在决定买房,可以向发展商提出看正式合同样本,在觉得正式合同可以接受的情况下,再签署认购书,以免被套牢。
其次,购房者要看认购书是否能保证公平。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房屋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价格计算;签署契约的时限规定。大家要看清楚其中内容是否有违反平等、公平的原则。
最后,房款必须支付到监控账户。购房者应将房款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银行监控账户上,不要直接交给开发商或者中介。房款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具体如何分期,可以由双方约定。比如购买者可以留15%的房款,其中10%可以在出卖人交付使用之前支付,5%的房款可以在预售人交付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支付。流程
三:正式签约标准格式的购房合同文本并非不能增删、也不能更改。消费者在签购房合同时有权利仔细琢磨合同的条款细节,对其中不满意处提出改动要求。同时,购房者还应注意格式合同中的空白待填处,要懂得把许多保障自己权益的细节填上,并规定达不到条件应承担的后果。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下面将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六种“不公平条款”之处一一列出,对照此程序,消费者见招拆招,可做到明明白白签约。
1、列明商品房情况“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是标准合同第三条的内容,消费者应留心其中填空处所填的条款,其别注意列明自然层数和层高几米。
2、房屋面积计价方式房屋的合同价款一般按实际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计算,合同中应列明面积出现变化时,楼价的变更及退房的条件。
3、交房日期条款因建设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为逃避自己的责任,常常在交房上大做文章。一是只注明竣工日期,没有交付使用日期;二是交房日期极其含糊;三是既没有竣工日期,也没有交房日期。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年×月×日”,同时,还要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需承担的责任。
4、关于装饰、设备标准、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的承诺现在有不少房地产纠纷都是由于货不对板而引起的。
首先把交楼标准详细写进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用明确的条款来加以规范交楼的标准,如赠送装修、家电、橱柜等,应注明赠送的品牌和数量或加“不能低于样板房的标准”的字样,避免使用某些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所用的高档、豪华、进口等词语。
其次,将规划写进合同。如游泳池和会所不得向外营业、泳池的面积等都要写清楚,尤其是要求发展商不得主动提出把原规划的花园改变用途,其他承诺的配套也应列明。
5、关于产权登记取得房产证是买家最关注的事情。在签订合同时,建议买家勿接受发展商“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产证,不退房,只支付××违约金”的类似约定。购房者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如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不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购房者有权提出退房,开发商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退还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6、保修责任保修责任,购房者最好在合同中注明“保修期限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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