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劳动关系能够认定工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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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能够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能够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不存在劳动关系能够认定工伤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不存在劳动关系能够认定工伤吗

一、不存在劳动关系能够认定工伤

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够认定工伤。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提交的材料之一,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没有该材料的,社保行政部门不会予以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后解除劳动关系还能够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申请工伤认定需先确定劳动关系吗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先确定劳动关系,现实中申请工伤认定,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最根本的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关系,这也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在很多地方的工伤认定部门都要求在认定工伤之前进行劳动关系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不存在劳动关系能够认定工伤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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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收条为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吗?
[律师回复] 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管析】笔者赞成
第二种观点。借条与收条虽然都是法律凭证,都反映了当事入之间一定的经济关系,是由债权人支付钱款所引起的,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交款时为了稳妥写的收条。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不能混为一谈。
一、两种文书的法律基础不同。借条是借,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当事人一方仅凭收条是不能要求对方支付收条上载明的财产的。
五、两种文书导致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原告称被告曾向其借款2万元,由于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免除的情形,只表明送交人完成了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的义务。对此存在二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证明2万元是借款、收取理由、收取内容及收取时间。
四、两种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同。由于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否则将承提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诉至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孙坚辩称,作为民间借贷,有一定的灵活性,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对借贷凭证只要能够证明存在真实的钱财流转关系就可以认为借贷关系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证明2万元是借款,法律对借贷合同有明确的规定。理由是、被借款人、金额,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实质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
三、时间有无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等。收条一般具有五个要件、物品后、收取人:送交人、贷双方在设立借贷关系时,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收条是接收人收到钱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它是由送交人送交接收入财产的行为收起的。
二、两种文书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借条明确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借贷关系,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借款人。【分歧】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仅有收条为证据,能否证明2万元是借款,接收人出具收条。从法理上讲、两种文书载明的内容不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证明经济、事务往来的真实情况,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后订立的条文。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自己从未向张强借过款,当时张强委托自己将2万元的款交给投资商,自己只不过是帮助孙坚传递了一下钱,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对其诉请的这一事实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而收条只能证明收到人民币2万元这一事实,至于这2万元是否是基于借款关系,仅凭收条还达不到证据盖然性标准。原告的举证责任还没有完成,借条才能反映借贷关系,而收条只是反映接收人收到钱款。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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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搜集能直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在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过程,以及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会留下许多能够直接证明其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等证据。
2、在无法取得能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证据的情况下,可提供其他间接证据。 在用工制度不健全、拒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中,劳动者要想取得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在这样的单位中,其根本就不按照正常的招聘程序招聘员工,也不会填写所谓的登记表、发放工作证,更不会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往往在招聘或辞退劳动者的事情上,都是由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在用工方面极其随意。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办理业务过程中留下的,能够间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办理业务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留有劳动者签名的业务合同;劳动者申办信用卡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的收入、工资证明;用人单位内部对劳动者进行等级、绩效评定的评定表等证据。
3、提供其他同事的证人证言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了劳动者其他同事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但由于最高法院《民诉证据》第69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由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这里的利害关系既包括证人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存在朋友、雇佣关系的情形,也包括证人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劳动者提供证人证言时,应注意:第一、证人要能够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证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纠纷和利益冲突;第三,证人当庭要出庭作证,否则法院一般不会采信;第四,最好能提供其他的证据,与证人证言相印证。
4、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劳动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证据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在实践中,由于劳动者个人的能力有限,且许多社会机构和国家机关不接受劳动者个人的调查取证,在劳动者要求查阅、复印相关证据材料时,不予协助,更有甚者百般刁难。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出面调取证据,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情形下,法院调取的证据一般都是有力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尽管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通过各种途径和证据,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事后进行调查取证的难度是相当大的,而且也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劳动者而言是十分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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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作为劳动者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补缴从入职之日起的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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