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空白如何补正
无需进行补正。
不动产登记证书中的“权益特性”一栏呈现为空白状况并无大碍。
造成此种现象的主要因素在于该房产属于划拨型房产。
可能导致其出现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房产的权益特性存在变动可能性;
尚未进行明确定义的权利分割;
或者,其权益特性处于待定状态等。
此类房产可能包含公房改革、经济适用房等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房屋不动产证如何办理
最常见的需要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情形,是房屋买卖。在房屋买卖中,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需经过以下程序:
1、卖方对房屋进行查册;
2、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3、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资料申请过户;
4、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税务机关要求,向税务机关纳税;
5、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纳税证明,领取新办的不动产权证。
卖方对房屋进行查册是为了证明卖方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房屋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无法出售的情况。
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件申请过户时,买卖双方均应到场。如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
办理不动产权证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税务机关根据房屋面积、购房年限、是否首次购房、是否唯一住房等因素综合评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空白如何补正”,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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