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能否变更
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依法进行调整和变更。
当签约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买卖双方均可本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就某些尚未充分考虑到的事项达成相应的补充约定,或者对原有合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但这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实质公正。
在此前提下,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变更时,只要此种变更行为没有违反任何现行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房屋买卖双方便享有充分的权利与开发商进行深入的协商,并将经过双方共同商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能退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退的,合同上是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卖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买方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
在正式购房合同签订之前交付的定金也就是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订立正式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但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当然,实践中因为前述的合同类文件性质、内容有区别,所以针对每份合同应采取的方式略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预售合同能否变更”,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