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奖金转正才有合法性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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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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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试用期内的绩效薪资待遇,雇主需按约定支付。合同通常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权、工作职责、工作场所要求、社保福利缴纳、合同期限、双方基本信息、薪酬待遇、劳动安全保护、工作环境及职业危害防护等,以及影响劳动关系稳定性的重要因素。
绩效奖金转正才有合法性吗

一、绩效奖金转正才有合法性

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内的绩效薪资待遇问题,那么作为雇主方就必须严格按照约定进行支付。

通常情况下,一份符合规范的劳动合同应该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工作时间的设定以及相应的休息及休假权利;

具体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场所的要求;

社会保障福利的缴纳责任及其具体方式和标准;

劳动合同有效期的长度;

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的基本个人信息介绍;

薪酬待遇方面的详细说明;

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工作环境条件以及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防护等相关事项;

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劳动关系稳定性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绩效奖金可以随意扣除吗

绩效奖金不可以随意扣除。绩效奖金属于奖金的一种,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合法制定的考核制度对劳动法发放绩效奖金。如果没有考核制度,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的绩效工资。否则属于用人单位克扣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绩效奖金转正才有合法性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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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发放年终奖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双薪制:“年末双薪制”是最普遍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之
一,即年底企业多给员工1个月的工资。这种是以时间为衡量指标的,工作满一年可以拿到双薪。有的公司也会多发2个月的薪水作为奖励。
绩效奖金制:绩效奖金是一种浮动的奖金,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和公司业绩结果来发放。
“红包”制:红包通常是由企业负责人决定,没有固定限制,通常不公开。除了发现金,一些公司还将旅游奖励、赠送保险、车贴、房贴等列入年终奖的内容。
三、所有员工都有资格拿年终奖吗?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也必须遵循同工同酬原则。因此以下说法都违反《劳动法》中“同工同酬”原则:考核合格后才能享受年终奖;考核前离开单位的不能拿年终奖;发放时不在册的员工不拿年终奖;未做满一年的员工不能拿年终奖;年中离职的员工不能拿年终奖。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同理,“新进员工”也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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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销售不佳,公司降低员工绩效工资,要看降低到什么程度才好评判的。

二,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实际需要调整薪资制度的。

三,调整后的薪资,只要和劳动合同约定的相符,并且高于当地最低工资,就是合法的。公司克扣绩效工资怎么办绩效工资是以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为基础,实现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它的理论基础就是“以绩取酬”企业利用绩效工资对员工进行调控,以员工的行为,通过对绩优者和绩劣者收人的调节,鼓励员工追求符合企业要求的行为,激发每个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实现企业目标。企业在有正当理由并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克扣绩效工资,但如果企业无故克扣员工绩效工资,员工是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进行维权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1、据理力争你本人要清楚,工资我国法律规定:工资是不可以扣、罚的。工资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固定工资,根据出勤天数计发,不得克扣,即使是做错了事也是不可以克扣的;另一部分为奖金部分,可以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示决定给多或给少。如果是双方约定了固定工资的则即使做错了事,也是不可以扣工资的,那些因为员工、提前辞职原因不扣发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矛盾只是发生在公司与你之间,且你认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当据理力争。并做到以下几点:
(1)理清工资计算与发放的依据,让克扣工资的情况明明白白的显示出来;
(2)询问克扣工资的原因;
2、投诉、举报对企业无故克扣绩效工资,员工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投诉:
(1)打劳动保障热经12020投诉,这个电话全国统
一,投诉时需要实名投诉,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你可以多打几次进行投诉;
(2)到当地劳动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这些机构是专业处理劳资纠纷的,他们会上门查处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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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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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科学设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
2、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平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当地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可将其调整至控制线;对超过控制线,且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经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超过部分可予以保留。
3、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多种因素确定的,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并不是确定后就一成不变。事业单位关于绩效工资总量
1、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按照分类管理办法,每年定期核定本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
3、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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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编外人员实行绩效工资但不享受绩效奖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双方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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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奖金和绩效工资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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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这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绩效奖金。如果公司不给你可以直接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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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与绩效工资有什么区别,年终奖应该怎么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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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同理,“新进员工”也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绩效工资和绩效奖金的区别居然这么大,HR说出了实情
[律师回复] 企业现在都在做绩效管理,但是其中很多都不算成功,绩效管理最终流于形式。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绩效指标和标准设置不合理,另一方面就是绩效结果应用不合理。rr在这里,重点谈一下,绩效结果应用不合理。r绩效考核完成后,下一个环节就是绩效结果应用。进行月度考核的企业,绩效结果的应用,自然就是薪酬发放这一块。这时就牵扯到了薪酬结构的设计。绩效管理失败的企业,薪酬结构一般都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合计,这个合计是入职时候谈好的工资总额,只是在实际发放时,拆分成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考核的结果就应用到了这个绩效工资的发放上。这要的薪酬结构和绩效考核结果配合起来,实质上就是在进行负向激励,即惩罚。对绩效不好的员工进行工资上的处罚,这也是导致整个绩效管理体系失败的原因。因为惩罚应该是对人的极端行为进行处理的方式,而绩效不好不算是什么极端行为,对人采取经济伤害的方式,有些过分了。所以很难被绩效考核双方接受。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会认同这种方式。职业管理人员在遇到这种绩效管理体系时,会给下属一个能够拿到全额工资的分数,也在情理之中。r再来说,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是由于员工绩效卓越而额外支付的工资。是在入职时谈好薪酬之外的奖励。主要设计目的是为了激励员工自发的努力工作,为企业做出更多的贡献,对员工行为起引导和指导作用。在支付绩效奖金时,员工获得的绩效奖金的额度,一定远远小于企业从员工的努力付出中,获得的收益。r所以,在建立绩效管理体系时,在考虑负向激励的同时,也要考虑正向激励。要注重薪酬结构的公平性,我认为,金额相同的绩效工资和绩效奖金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方式,既能满足企业出资人的心理,又可以对真正绩效卓越的员工进行奖励。使得绩效管理能够实际运作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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