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时,所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首先,对被拆迁户原来所持有的土地性质进行明确。若该土地取得时间处于1990年前,则依据申办转让手续日期的标定地价,需以该值的30%缴纳土地出让金;反之,如果被拆迁户原来所持土地是在1990年后获得的,那么需要根据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将土地出让金的比例提高至60%。
另外,标定地价是按照宗地所在地级别对应的基准地价来确定。除了考虑年期修正因素之外,其他诸如期日、容积率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影响的因素都不纳入修正范围。特别补充说明的是,对于被拆迁户原土地是以出让形式获取的情况,其在转让拆迁安置房时无需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
最后,针对以市场价购买的拆迁安置房部分,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温州安置房延期交房违约金如何计算
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若无明文规定的,应基于实际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衡量计算;但是,无论何种情况,实际的损害赔偿金额上限不得超出实际损害的30%。双方当事人得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依照具体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亦可明确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规则。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之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违约金进行适度提高;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同样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进行适当降低。对于延迟履行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需继续履行其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关于政府拆迁安置住房的处理事宜,其中涉及到转让环节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具体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土地的属性以及获取的时间来进行确定的:若该土地在1990年这一日期之前即已获得,那么在办理转让手续之时,需要按照当时标定地价的30%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然而,如果该土地是在此日期之后才获得的,那么就需要按照60%的比例来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的制定依据是宗地所在地区级别的基准地价,并且只考虑了年期修正因素,对于其他影响价格的因素并未予以考虑。对于那些原本已经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的被拆迁户来说,他们并不需要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是,对于那些以市场价格购买的拆迁安置住房部分,则仍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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