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劳动关系要进行工伤赔偿。
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均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劳动关系后补缴社保受时效限制吗
关于补缴社会保障费用之事,实际上并无明确的时限要求,只需按照规定缴纳一定年限即可满足相关要求。对于那些未能如期、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缴纳或予以补齐,同时还需自欠缴费之日起,对未交纳部分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在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的劳动关系后,理应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偿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段及所处的工作环境内,由于履行其工作义务而遭受事故伤害;或是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段前后,在同样的工作区域内,从事与其主要工作内容存在密切关联性的准备或收尾性质工作时,亦或者是在上班期间和工作环境中,由于职业责任的履行过程中所面临的暴力行为以及其他未预料到的意外伤害事件,这些均被视为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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