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双倍定金返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该如何退还?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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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下,收定金的一方如果违反双方约定的内容的话就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这个时候定金就属于违约责任,如果是另一方发生违约的话就无法要求返还定金。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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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依据:

  (一)依照民法典第587条之规定,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方面: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此乃为主合同得以履行情况下所表现的效力。

  2、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乃主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的定金罚则

  在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的一方虽以货款、预付款保证金、留置金、担保金、押金、订金等名义支付,但支付的数额、时间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我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一般认为,该条采用了无过错原则,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法定免责的以外。因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可适用定金罚则。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存在着分歧。有人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我们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理由是:

  1、定金罚则的目的旨在对违约行为予以制裁,从而担保合同债的履行,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而免除适用定金罚则,则使相对方在无任何过错情形下处于不利地位,且极易给违约方提供“借口”,也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根据《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该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该复函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参照执行,并根据此复函辩驳违约方以此理由所进行的抗辩。

  (三)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88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人们对该条的解释亦不尽相同,有人认为,本条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即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既请求支付违约金又请求执行定金罚则。亦有人认为,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罚,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性质,也取决于违约金的性质和完全赔偿原则,并认为违约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罚,而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并罚。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尚未从立法上或司法解释上对定金性质作出明确规定,而实务中和学理上一般认为属违约定金,因此,同意前一种观点,严格按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要么选择违约金条款,要么选择定金条款,在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前,两者不得并用。由于民法典对定金的数额已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因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大,超过定金罚则的数额时,超出的部分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即请求赔偿金。所以说,定金与赔偿金可以并用。在审判实践中,也不少遇到借款合同约定有定金担保条款的问题,我们认为,该约定于法无据,即在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担保,其约定定金担保条款无效。理由是: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67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该法第670条规定,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若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等于减少使用借款数额,定金没有利息,借款按贷款利率计息,显然对借款人有失公平,所以说,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本付息。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居间合同双倍定金返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我们不管在做什么决定的时候都应清楚对应的法律知识,不要因为不懂法而触犯法律,让自己的财产、名誉受损。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知识,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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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双倍定金返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收定金的一方如果违反双方约定的内容的话就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这个时候定金就属于违约责任,如果是另一方发生违约的话就无法要求返还定金。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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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定金是什么意思,双倍返还定金怎么算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定金罚则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所谓“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即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在买卖纠纷中较为常见。这条罚则能够有效地防止收受定金方违约,维护支付定金方利益,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项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只要收受定金方违约,就适用“双倍返还定金”,只有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受害方才能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二、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是什么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4大适用条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除应具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必要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尽管定金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而达成一致,但因主合同的不成立,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

2)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依据定金的交付而产生定金法律关系,如果定金没有交付,那么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或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也不成立。

3)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以定金为担保的债权,应当以金钱为标的,即为请求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债权,这就决定了定金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且《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3、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指的是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王某与水泥厂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的直接目的——“卖水泥”已经实现,所以才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只有在满足了上述4个条件以后,受害人才能够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我是学习法学的学生,有一些关于法律上的问题不太明白,想咨询一下,请问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这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分宜法院认为,
首先,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的工资差额,其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因此应当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其次,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前提在于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便应该知道用人单位已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劳动者主张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者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开始计算,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时效也应发生中断效力。
最后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应当签订之日起用人单位便始终有责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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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双倍返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定金双倍返还的法律依据在于,当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行为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双倍返还定金。反之,若支付定金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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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定金双倍返还的条件,定金双倍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定金罚则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所谓“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即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在买卖纠纷中较为常见。这条罚则能够有效地防止收受定金方违约,维护支付定金方利益,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项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只要收受定金方违约,就适用“双倍返还定金”,只有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受害方才能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二、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是什么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4大适用条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除应具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必要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尽管定金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而达成一致,但因主合同的不成立,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

2)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依据定金的交付而产生定金法律关系,如果定金没有交付,那么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或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也不成立。

3)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以定金为担保的债权,应当以金钱为标的,即为请求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债权,这就决定了定金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且《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3、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指的是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王某与水泥厂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的直接目的——“卖水泥”已经实现,所以才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只有在满足了上述4个条件以后,受害人才能够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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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定金罚则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所谓“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即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在买卖纠纷中较为常见。这条罚则能够有效地防止收受定金方违约,维护支付定金方利益,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项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只要收受定金方违约,就适用“双倍返还定金”,只有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受害方才能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二、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是什么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4大适用条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除应具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必要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尽管定金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而达成一致,但因主合同的不成立,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

2)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依据定金的交付而产生定金法律关系,如果定金没有交付,那么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或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也不成立。

3)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以定金为担保的债权,应当以金钱为标的,即为请求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债权,这就决定了定金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且《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3、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指的是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王某与水泥厂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的直接目的——“卖水泥”已经实现,所以才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只有在满足了上述4个条件以后,受害人才能够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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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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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定金罚则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所谓“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即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在买卖纠纷中较为常见。这条罚则能够有效地防止收受定金方违约,维护支付定金方利益,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项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只要收受定金方违约,就适用“双倍返还定金”,只有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受害方才能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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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除应具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必要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尽管定金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而达成一致,但因主合同的不成立,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

2)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依据定金的交付而产生定金法律关系,如果定金没有交付,那么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或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也不成立。

3)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以定金为担保的债权,应当以金钱为标的,即为请求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债权,这就决定了定金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且《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3、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指的是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王某与水泥厂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的直接目的——“卖水泥”已经实现,所以才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只有在满足了上述4个条件以后,受害人才能够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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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定金是双倍返还吗,所有定金都是双倍返还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同违约定金是双倍返还吗,所有定金都是双倍返还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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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会双倍返还吗
确实如此。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甲、乙两方应当在协商达成一致的期限内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倘若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其义务,那么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等额的违约金;反之,如果乙方违反了该项规定,那么甲方将有权保留已收到的定金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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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双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规定如下: 一【解除合同的两种方式】 【1】【协商解除】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解除合同提前通知】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裁员】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五【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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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到公司已经一年了,工作了一年了公司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提醒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双倍工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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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宋某与该制帘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制帘公司没有及时给宋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宋某仍在该公司的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这意味着该份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被消灭。用人单位的默认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就新劳动关系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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