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管理,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管理。
第二章 征地拆迁的实施职责
第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严格按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一)向省(市)国土、计划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用地申请;
(二)向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助费用;
(三)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督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批准;
(四)组织商谈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
(五)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六)负责土地证的办理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设专职技术人员与建设项目用地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一)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向建设项目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铁路建设用地图及相关资料,提报用地计划。
(二)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三)与县 (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四)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建交—7),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按行政村级区域认定,办理签章。
(五)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
(六)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并办理移交。
(七)详细调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核对设计处理方案;调查隧道顶部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
(八)协助项目管理机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 设计单位职责:应依据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一)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图和按县(市、区)行政区汇总分类、分用途的用地、拆迁数量表及说明。
(二)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提供符合要求的《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经审查认定的《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批准建设文件。
(三)现场设计配合指挥部或工作组必须安排专人现场配合办理征地拆迁相关事宜。
(四)参加拆迁建(构)筑物的现场清点丈量,并签字确认。
(五)对特殊拆迁项目提出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配合签订协议,办理设计变更。
(六)按变更设计程序,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并提交变更设计用地图、数量表。季度末应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建协表—8)报项目管理机构。
第六条 监理单位职责:应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进行核查。
(一)指定专(兼)职人员依据设计文件、资料,对施工单位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按照项目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拆迁建(构)筑物的类别及数量进行复查。
第三章 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按照省部纪要、协议约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方式负责组织征地拆迁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 铁路工程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线及其配套设施(含“四电”)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经勘测定界后,依据施工组织安排及时督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及时督促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对特殊拆迁项目,可采用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后,由项目管理机构向所在省(市)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汇报,会同有关各方以现场办公的方式,按照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协商办理。
第十条 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与所在标段站前工程用地统一办理,一次完成。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工作应准确调查数量,严格控制,尽量减少边角房、边角地。
第四章 建设用地征用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分土地预审、正式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一)土地预审阶段程序
1.根据立项批文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床报告。
2.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3.项目管理机构配合市(县)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图”规划红线和“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4.项目管理机构向省(市)国土资源厅填写“项目用地申请表”和申请“项目用地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
5.协助地方国土部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协助地方国土部门补划基本农田。
7.向地方国土部门承诺耕地占补平衡。
8.组织专家论证。
(二)正式用地报批阶段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预审批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出成果报告书。如遇林地达一定数量时,需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将成果报告书报送市(县)国土资源局并及时跟踪省(市)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审批情况。
需由地方政府完成的七项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用地申请,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建设用地申请表及呈报说明,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图件,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及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图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履行征地程序的有关说明,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合法性和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及承诺。
需由路方完成的七项工作:建设项目预审批复及批复意见落实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资料,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资料,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线路总平面布置图和用地位置图。
(三)征地拆迁具体实施阶段
1.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省部会谈纪要、建设项目用地批文,与省(市)人民政府商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办法。
2.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图、征地数量表、拆迁调查明细表等资料,省(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构)筑物评估,签订拆迁合同。
3.督促市(县)国土部门与乡镇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4.设计单位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复核,放地界桩、挖地界沟。
5.设计、施工单位、乡镇政府有关人员进行现场丈量,办理征地补偿、交地手续。
6.在设计、施工单位协助下,督促房屋拆迁的实施,并办理会签手续。
(四)竣工验收阶段:
1.复核绘制实际用地图,整理工程用地拆迁资料,与乡镇政府办理征地界址和范围的签认手续、埋设地界桩。
2.向市(县)国土部门申领铁路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3.整理工程竣工征地资料并向铁路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移交。
第五章 征地拆迁的现场操作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依据施工用地图,按照铁路区间、站场 用地,改移工程用地,取弃土用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铁路用地界桩表》(建交—7)并签章;配合或组织各方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建(构)筑物的清点丈量,房屋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确认,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实地丈量;确认后,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并签章。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和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方共同确认的(建交—6)、(建交—7)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写《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报项目管理机构,经核对后报省(市)主管部门,作为征地、拆迁费用或补助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勘界确定后,施工单位应迅速组织现场详细调查,认真填写《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建协表—5)、《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建协表—6)报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施工单位应督促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铁路建设用地划拨通知并依法进行公告;拆除用地界内的建(构)筑物并划拨土地;划拨后的土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征用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
第十七条 按照施工图现场核对完善的规定,施工单位取弃土用地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完善,填报《取弃土场用地核对完善汇总表》(建协表—3)。取弃土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良田好土,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和主要行洪沟槽弃碴(土),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保、征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改移工程用地纳入工程本身办理移交,相关移交手续纳入地亩竣工文件。
第十九条 地亩竣工文件,由施工单位依据铁道部土地管理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土办[2002]1号)的规定进行编制,填制好建交—27、建交—28表,按县(市、区)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向项目管理机构移交。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管理机构向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申报,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于施工生产、生活的设施及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施工单位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不用或少用耕地。由施工单位统筹规划,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保措施可行的“临时租用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签订的“临时租用协议书”,报县(市、区)国土部门批准后方能使用。按协议及时支付费用,使用完毕,尽早按规定办理结案、移交手续。
第七章 征地拆迁计划及拨款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依据全线施工组织设计,向标段所在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并抄报项目管理机构给予协调督办,或由项目管理机构报送征地拆迁进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全线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征地拆迁进度需求计划,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铁办)核备。
第二十五条 征地拆迁计价及确认模式依据出资方式不同分三种方式:
(一)由铁路出资,地方办理的。按已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补偿(或补助)标准,办理费用确认或计价、拨款手续。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拨付的补偿(或补助)费用,拨付到97%时暂停付款,待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完成并出具结案表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一次结清余款。
(二)地方全额出资,铁路确认计入股比的。由地方征迁办理部门按《统征统迁完成数量统计表》(建协表—7)要求填写,项目管理机构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签字核认,在全线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后,依据部、省商定采用的补偿标准,计算征地拆迁费用,报部确认。
(三)铁路部分出资,地方补足差额部分,计入股比的。铁路出资部分比照本款(一)项办理;地方补足的差额部分比照本款(二)项办理。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由地方政府统征统迁的,征地拆迁手续费根据省部纪要或实施协议办理;由铁路方负责征地拆迁出资的项目,征地拆迁手续费按建设项目铁路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或依据《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按各标段实际完成的征地数量核定,办理计价后向有关单位拨付。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对征地拆迁费用使用情况要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将征地拆迁费用一并纳入概算投资受控范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参建单位在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规定,做好征地拆迁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规范、求实地建立台帐,填报各类报表。项目管理机构要对征地拆迁费用建立数据库,定期分析,进行模拟运行,及早发现问题,制定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十九条 对实施征地拆迁中弄虚作假、数量不实的,有关责任单位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法律、行政或经济处罚。
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共8章,其中分情况地规定了征地拆迁工作的条件及程序和要求,考虑到不同的情境并进行详细说明。为了更好维护合法权益,希望您在进行相关的征地拆迁工作前可以仔细研读该办法,若您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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