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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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垫资合同,政府部门规定一直是不予备案的,在司法解释后政府有关部门开禁,垫资合同给予备案,已能成为“白合同”。2、“黑合同”以补充合同形式出现,但并不因此可以改变“白合同”中对仲裁协议的约定。“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可以对补充合同形式的“黑合同”具有约束力。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建设工程投标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如果出现“阴阳合同”即“黑白合同”,应当依据哪份合同结算,在招投标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招投标法》贯彻实施。只有招投标工程才能产生黑白合同。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和2000年5月1日施行的“国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否备案是“黑白合同”的区分点,如果招投标合同没有备案就不属于“白合同”,“黑白合同”产生原因主要是标后让利或规避政府监管,其条款、内容、区别主要是计价方法不同。“黑白合同”主要区别看计价标准与中标确定的有关合同的造价实质性内容是否一致;实质性内容主要指工期,质量和造价,实质性内容的变更需重新备案。“黑白合同”计价依据,以中标并经备案的“白合同”的约定为准。所谓“白合同”,应当有两个标准,并且两个标准同时具备。第一、是经公开招标后,中标后签订的,第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只备案没中标或者中标了但没有备案,则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不相符,另外有的工程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投标工程的项目。不需要招标的,直接发包的工程,那么也就不适用《司法解释》21条规定,不存在“黑白合同”之分。直接发包的工程即使备案了,依然不属于“白合同”区分,“黑白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其次《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只是说在“黑白合同”中存在两个结算依据的时候,应以“白合同”结算依据为准,并没有对“黑合同”的效力下结论。针对“黑白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的不同情况,采取的不同司法措施,处理办法如下:

一、 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垫资合同,政府部门规定一直是不予备案的,在司法解释后政府有关部门开禁,垫资合同给予备案,已能成为“白合同”。

二、 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或签订不同协议。但是合同变更的内容或补签订协议,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而正常合同的变更司法解释1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规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确定,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此种情况下无需备案,另外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正文的内容,如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是对主合同的补充并不存在与主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情况,虽未经备案,但不影响效力”。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如何后续备案也需要有关行政部门及时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 “黑合同”以补充合同形式出现,但并不因此可以改变“白合同”中对仲裁协议的约定。“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可以对补充合同形式的“黑合同”具有约束力。

四、 “黑白合同”普遍存在施工企业到底如何应对,司法解释目的是为了与《招标投标法》第46条禁止性规定相一致。使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实质性内容落实到合同中去,确保当事人按该实质性内容履行,【应当招标的工程(国发改委)3号令】,至于其他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签订“黑白合同”发生纠纷时,以那一份合同为准,应依《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有时间先后的,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没有时间先后、不能证明时间先后或虽有时间先后但双方履行的是先签订的合同的,则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既无时间先后,又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的,则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五、 “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或后签订“黑合同”在中标前、中标时、中标后签署都是违法的,签订在中标之前是串标行为,肯定是无效的,由此签订的“白合同”也无效,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签订在中标同时或中标后都是改变了合同实质性内容,此黑合同无效

六、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均未备案无法区分“黑白合同”,计价以哪个为准?未进行招标的,以时间先后确定计价依据。但施工合同未进行备案,不符合“黑白合同”情况,计价依据要看哪份合同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七、 如备案合同(无黑合同情况下)关于工程造价结算违反了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此备案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非黑合同。

八、 招标文件的约定条件与施工合同的约定条件不一样,应执行招标文件的内容。如施工合同未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就是违反了《招标投标法》46条“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样的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九、 “黑合同”中关于对工程延误的违约责任约定,并不属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范畴,工程价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违约责任产生的赔偿,不是工程价款的范围,因此在此情况下“黑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具体情况,应认定有效。

总结:

针对建筑招投标工程中存在的“阴阳合同”(黑白合同),律师只有真正吃透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和一系列规定,无疑为律师拓展专业服务及其具体范围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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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集证据向当地人民法院举报起诉。可以把自己的转账记录、现金交易则提供监控视频、第三方证人等作为证据,进行举报。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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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需要招投标的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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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是包工头,最近接了个工程,签了合同,我就是想问问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类别,谁能帮我解答。
[律师回复] 根据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划分根据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阴阳合同可划 分为依法属于必须经过招投标的阴阳合同和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阴阳 合同。
不同类别阴阳合同的效力
对于认定阴阳合同的效力, 目前我国最明确的规定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 最高院解释 ”) 第 21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 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招 标投标法》 第 46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 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 最高院解释 ” 第 21条主要是依据该条的 规定而订立。
在目前的情况下, 在审理中针对该类案件中不同情况, 主要是根据招投标法 是否必须进行招投标与否的工程项目的二类情况来认定:
案合同有效,按备案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等问题。
而对于双方当事人就相同工程内容另行签订的未备案的合同一般则不应予 以认定。但如有下列情况,则应当另当别论。如当事人为逃避资质问题,而将同 一工程肢解为若干个小工程, 发包给同一施工人的, 此时, 就要根据案件的实际 情况来定性。 或者当事人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和检查, 而进行了徒具形 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签订了 “ 白合同 ” 或者直接签订了 “ 白合同 ” 并编造了与之相应 的招投标文件用以备案。 在招投标之前, 为了规避招投标带来的施工和选择的不 确定风险, 不少招标人想方设法探知招投标结果, 在招投标之前与潜在的投标人 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 要求写承诺书, 甚至有的在进行招投标之前施工者就已进 场施工。 当设定投标条件或固定中标人后, 建设方再按照政府部门监管要求举行 招投标。 这种行为不仅是严重干扰建筑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且违反了 《招 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 43条规定, “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 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第 55条规定了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当事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 这种反了必须经过招投标的规定,其订立本身也是无效的 。
据此, “ 黑白合同 ” 均应无效。 在此情况下, 无论是 “ 黑合同 ” , 还是 “ 白合同 ” , 都应以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
2条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 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
其二,对于已备案的合同以及未备案的黑合同之间关系的认定。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具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施工合 同进行备案, 在此情况下, 如果 双方已明确, 白合同仅用于办理建设手续之用而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当事人签订 “ 白合同 ” 的行为并不违法,故白合同并不 当然无效 , 但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的意思范围, 即用以办理手续, 而不应直接以 之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 黑合同 ” 是否有效,则应看其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其 他情形。 如 “ 黑合同 ” 不存在 “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 、 “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应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双 方的权利义务。即以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为判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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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先施工合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第 一、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 四、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据此,我们认为没有招标先施工不仅违法,而且可能存在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情形,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来说,实际上都是没有保障的,在施工过程中或者施工完成后可能引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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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阴合同”或“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依据其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当两者实质性内容存在差异且签约顺序不明确时,可能暗示在签署前双方已就合同核心要素达成共识或在签署后进行了调整。尽管看似同时签署,但多数情况下双方已有事先沟通和协商,通常归类为“阴合同”在中标前已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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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你好,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建筑公司,与别家公司签订的阴阳合同,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有关建设合同阴阳合同效力的问题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标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离婚财产分割阴阳合同合同效力法院裁判观点
导读:二手房交易中,“阴阳合同”的存在不仅会损害国家的利益,对于当事人而言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尽管如此,“阴阳合同”的签订仍然已成为惯例。究其原因,除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之外,与我国目前银行放贷审查不严、税收监管存在漏洞、对中介机构监管缺失等因素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由于“阴阳合同”效力上的瑕疵,也给了不诚信的合同当事人以可乘之机,一旦房价上涨或者下跌,当事人一方可能利用“阴阳合同”效力上的漏洞,给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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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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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阴合同”或“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依据其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当两者实质性内容存在差异且签约顺序不明确时,可能暗示在签署前双方已就合同核心要素达成共识或在签署后进行了调整。尽管看似同时签署,但多数情况下双方已有事先沟通和协商,通常归类为“阴合同”在中标前已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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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你好!我们现在的工程合同遇到了一个问题。想要向您咨询一下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1、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2、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3、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4、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5、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6、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7、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8、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9、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10、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1
1、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1
2、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1
3、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1
4、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1
5、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1
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建设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干什么的?
[律师回复] 印制招标工作的各类文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建筑质量监督站比招投标办公室更吃香;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完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收集用户对中标项目的反馈意见、归档工作,协助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组织开标,反而很多事情必须收敛一点,确定参加投标单位,验收后实事求是的填写监督报告;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令其及时妥善处理、材料。对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按《条例》进行罚款、重大招标项目方案并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该说;负责招标文件资料的建档,写监督报告;负责评标专家的初审与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接受投标单位投标报名;其他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参加验收。招投标办公室是个很吃香的单位、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派出监督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监督参建主体单位重新验收。建筑质量监督站的工作、评标会议全过程,但是众目睽睽,方可交付使用,工程评定合格并办理了备案手续后;监督中标项目的执行情况;整改后招投标办公室的主要工作是制定招标工作计划,更好。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待遇自然很好,在建工程应令其停工整顿、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建立企业信息库;发布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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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有阴阳合同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建筑行业有阴阳合同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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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现在在处理一个过程,需要签合同了,大家知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合同需要怎么签订的呢?
[律师回复]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1.2 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 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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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投资超过三万元,需进行招标吗
[律师回复]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两方面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的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三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上述三类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界定: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
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招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划分、数量、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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