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关系意思相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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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终止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发生不可预知的事件后,双方不能继续履行这种事实劳动关系,而由仲裁或者法院做出的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是员工对企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向仲裁或者法院提出的解除与企业存在的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方式。

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关系意思相同吗?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确立中非常的重要,是劳动关系建立与废除的标志。劳动者要想与用人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就必须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失效也就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无关系,而劳动合同效力的失效主要有解除与终止两种办法。那么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关系是同一个意思吗?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做解答,以供大家了解。

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解除是两个不同概念,法律后果也不同。

一、劳动关系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效力的提前终结,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同在依法解除时,员工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就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言,员工一般对合同的终止是可以预见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到来的具体日期不确定,但是毕竟条件一旦满足,就会立即发生终止效力。因此《劳动法》没有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情况。

(一)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三)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八)工会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监督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予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不能与解除条件相重合,否则这一约定无效,当事人仍然可以按解除合同来对待。

二、劳动关系的终止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4、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5、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6、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7、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二)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关系解除通常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终止了劳动合同效力,而劳动关系终止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规定或合同期满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所以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关系明显不是一个意思。但是不论是解除还终止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用人单位都必须在劳动关系终结后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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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收养人死亡后,被收养人又被其他收养时,才引发原收养关系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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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民通意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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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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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是否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终止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无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又称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没有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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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朋友有点懒惰,对工作上的事情不上心,果真被公司辞退了,与朋友劳动关系终止了,所以朋友想了解一下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
一、劳动关系终止相关知识
1、什么是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关系终止,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实践中,劳动关系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的资格;
(3)劳动合同依法或协商解除;
(4)行政决定、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
应当指出的是,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消灭,某些特定的内容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仍然要存续一定时间。
2、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
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可能是客观的,也可能是主观的;有时来自劳动关系主体某~方面,有时是双方共同的,或者来自外部环境;有时是某一个关键因素,更多时候是多个因素交织在一起;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不合法的;有些和劳动过程密切相关,有些和劳动过程几乎没有联系,等等。因此,分析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事实上往往比较复杂。
国外有学者指出,雇佣关系及相关的雇佣合同的终止可能是由雇员或雇主出于各种原因提出的。从雇主的角度来看,原因包括:
(1)雇员的严重行为不当;
(2)雇员缺乏胜任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3)组织削减规模而进行的裁员;
(4)对雇员的持续雇佣将违反法律规定;
(5)其他一些实质原因。
从雇员的角度来看,原因包括:
(1)因为年龄或健康原因(如精神病)而退休;
(2)因为各种可能的原因而辞职,包括接受另一份新的雇佣合同或移民;
(3)雇主违反了合同;
(4)死亡。
二、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相关知识
1、什么是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里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其他观点补充: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终止,没有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不是一个概念,建议不要混淆。
2、劳动合同关系终止适用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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