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进行房地产土地抵押查询?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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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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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都要进行登记备案,确保该土地的存在状态。实践中设定土地抵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债务到期无法归还而设定的担保。人们在购买房屋或者土地的时候,为了避免陷入受抵押的土地的纠纷应该在购买前对土地抵押状态进行查询,下面是土地抵押查询的相关内容。

一、房地产土地抵押查询的方法是什么

根据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的相关规定,土地抵押查询人在提供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事项的情况下,可以查询房屋记载信息。所以,在明确查询的房屋座落或权属证书编号后,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查询。

在查询后,自己买的房产没有做过抵押登记,是不是这样就很安全呢,其实,未必很安全,因为调查时没有被抵押的房产,不能保证开发商此后就不会抵押。因此,在买房时,最好在合同中规定:开发商不得将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法,甚至可约定购房者有权随时检查开发商的国土使用证。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流程

(一)受理单位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鉴于我国各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体制差别很大、有多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抵押权是从所有权这一物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担保物权,即限制物权,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权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等处分,以避免担保悬空,所以登记机关只能从不动产的交易权属登记机关中指定,不能委托其他部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规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申办,同时也为了保证抵押登记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规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抵押登记机关;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登记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属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属证书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记入登记簿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房地产抵押登记登记程序

房地产抵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权属有争议的;

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a.身份证明;

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三)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四)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五)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我国一般在国土资源部进行土地抵押查询。国土资源部掌握国家土地运作的大政方针,那里对土地存在状态规定详尽。加之国家对于土地利用情况规定严格,相关部门对于土地抵押的材料必定会详细备存。所以,小编建议大家在查询房产抵押登记同时可以去试一下。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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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不是实物抵押而是权利抵押。土地抵押的标的是土地权利而不是土地本身。
土地抵押的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权利。我国法律对转让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土地权利,也相应的禁止抵押或者限制抵押(最直接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44号)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进行的抵押土地权利必须已经登记发证,债务人或
第三人对抵押的土地必须享有权利。另外,权利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土地以及依法被查封的土地等都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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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不得交易,不具有流转性,因此不论是国家土地所有权还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都不得抵押。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均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因此,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所有权的抵押登记。
二、关于土地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是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物权法》、《农村承包法》以及《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都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作出规定。但综合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政策,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得抵押。
二是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因此,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并经过集体所有权人同意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抵押。但抵押实现后,《物权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是通过出让、国家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因此对于这类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只要已经交清土地出让金、租金等费用,具有土地权利证书,一般应当给予办理抵押登记。
二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我国的法律进行了限制。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的土地应当满足《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且与地方的房屋一并抵押。
三是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规定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允许抵押,但是应当经过批准,实现抵押时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是政府储备土地的抵押,主要是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规定。按照《办法》的规定,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脱离厂房等建筑物单独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六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都明确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物权法》第二百零一条还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实现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占用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论是国有的,还是集体的,都不得进行抵押。
(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目前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抵押,社会各方面都存在不同的意见,争议较大。但综合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政策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四)关于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由于其特殊性,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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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一般需取得
第一抵押权人同意该
第二次抵押事宜的证明材料原件;
2、要弄清楚需办理二次土地抵押的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或是有在建工程的等,如有地上建筑物、其他负责无的,应准备好其合法产权证明材料,如有房产或在建工程的,需先办理房产或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
3、抵押双方协商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格的评估公司对需抵押的土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提醒一下有房产或在建工程的一般亦需评估);
4、抵押双方签订好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等,如果土地、房产共同抵押或多宗土地抵押的,须明确土地(各宗)抵押贷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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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抵押权人出具的地价确认证明原件;
7、准备好抵押双方的资格确认材料,企业一般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个人一般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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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最后带上原来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受理点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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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登记后法院能查到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已经抵押的土地,可以查封,也可以依法拍卖。但拍卖价款应当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剩余的,才分配给申请执行人。 最高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土地使用权二次抵押能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使用权二次抵押如何进行
(一)具体来说是由各地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规定而定了,一般来说可按如下操作流程进行:
1、首先一般需取得
第一抵押权人同意该
第二次抵押事宜的证明材料原件;
2、要弄清楚需办理二次土地抵押的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或是有在建工程的等,如有地上建筑物、其他负责无的,应准备好其合法产权证明材料,如有房产或在建工程的,需先办理房产或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
3、抵押双方协商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格的评估公司对需抵押的土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提醒一下有房产或在建工程的一般亦需评估);
4、抵押双方签订好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等,如果土地、房产共同抵押或多宗土地抵押的,须明确土地(各宗)抵押贷款额;
5、如涉及土地分割、分摊的一般需要提供土地分割评估、抵押范围图原件,分割、分摊土地抵押一般须经抵押双方盖章确认后再到当地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办理;
6、抵押权人出具的地价确认证明原件;
7、准备好抵押双方的资格确认材料,企业一般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个人一般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等;
8、如是委托办理的,准备好经办委托书原件别忘了提供受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准备好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并按填好申请书各项内容,加盖双方公章,可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受理点领取或在网上下载);
10、最后带上原来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受理点办理即可;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点: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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