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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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土地不归个人所有,但可以承租使用。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合法转让的,也是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公司的。但是应该注意,这里可以直接出资的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需要经过国家征用才可以用于出资,并且只能以不超过承租期限的使用权出资。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吗?

我国的土地资产属于国有性质,农村的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个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一切使用权利,来源于承租关系。土地流转可以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带来更多的收益,由此引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性问题也成了新的社会焦点。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吗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所以用土地的使用权入股是合法的,不违法公司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在中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上就是使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而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在中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前者为各种社会组织基于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从国家那里无偿取得,后者则是以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而有偿取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土地使用者营利性的投资行为,因而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我国土地不归个人所有,但可以承租使用。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合法转让的,也是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公司的。但是应该注意,这里可以直接出资的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需要经过国家征用才可以用于出资,并且只能以不超过承租期限的使用权出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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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一:双方信息,二、合作方式,三、合作期限,四、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五、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八、合同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其它约定,十、合同的变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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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怎么入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怎么入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合法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入股后,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由村里所有变为国有控股公司所有这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所有权肯定变成公司所有,入股后即成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只是这一部分股权不得转让。《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中“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在公司法理上,国有资产与其他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国家以国有资产出资为对价取得股权,与其他股东一样,其出资的国有资产当然要归属于公司。——所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后也一样,性质上都是公司股份,也属于公司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精神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郊区土地开发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京政农〔1993〕83号)的有关规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并按国家有关政策交纳土地使用费(税)。”
3、土地性质是否变化。这个肯定不会变化。因为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必须经过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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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下列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1)兴办乡镇企业。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乡镇企业;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包括乡村级行政办公、文化科学、生产服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公益事业建设。此类项目可以使用本集体,也可以使用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  
(3)农村村民建住宅。包括回乡定居且户口已迁入或者有一方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建住宅。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建设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使用现有国有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这种情况,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种情况,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后,以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过户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2、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3、住房屋转让的申请,已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可以举办企业吗?
[律师回复] 下列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1)兴办乡镇企业。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乡镇企业;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包括乡村级行政办公、文化科学、生产服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公益事业建设。此类项目可以使用本集体,也可以使用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  
(3)农村村民建住宅。包括回乡定居且户口已迁入或者有一方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建住宅。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建设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使用现有国有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这种情况,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种情况,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后,以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过户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2、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3、住房屋转让的申请,已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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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协议的签订有效吗?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协议的签订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公司出资。《公司法》也作出规定,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该土地使用权仅指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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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不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当建房者准备建房并选好地点时,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申请必须注明建房者的个人信息、建房原因、地点、四至等相关情况。所选的建房地点要符合土地法的相关要求。申请必须经过建房者所属村组社长和村委会的同意盖章。 第二步、经村组、村委会同意后,建房者将建房申请、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递交到乡镇国土管理部门,有乡镇国土管理部门到实地进行核实,勘察,询问四邻意见。 第三步、经乡镇国土部门实地核实、勘察后,符合相关要求的,进一步填写村民建房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村组内张贴公示,公示一般是7天。 第四步、公示7天后如果无村民提出异议,乡镇国土部门将所收集的建房者的材料一并报送县级国土部门,在此期间,经县级国土部门审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者要到县级地税部门交纳耕地占用税,税额因区域不同存在差异。将票据递交到县级国土部门。有县级国土部门给建房者办证。 第五步、根据相关的土地法,建房者必须在领取到宅基地使用证之日起的两年内,建盖好所批准地点的房屋,否则,国土部门有权将当事人的宅基地使用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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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土地进行了承包,现在承包土地上的做的生意越来越好,其他人也想要入股,所以请问集体土地入股合同的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甲方(入股方):             甲方代表姓名:
甲方住所:
原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乙方(受让方):             乙方代表姓名:
乙方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甲方自愿以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亩向乙方入股,入股土地的面积、位置及用途详见下表:
入股土地
总面积(亩)

 

入股地块总数(块)

用途
入股地块具体情况

地块名称

面积

等级

地类

四至
 
 

 

 

 

东至
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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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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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说明:表格可调整,行数可增加)
二、入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大写,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股金分红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入股土地的折股方式及份额:
(二)股金分红约定:
(三)股金分红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四)其他约定。
四、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股金分红;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作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和保护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3、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股金分红。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乙方在入股期限内因故不能继续经营土地的,应将土地退还给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入股土地不得进行抵押。
五、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纠纷解决方法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入股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1)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统计:                          
(2)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作价和归属约定:                     
(3)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2、有关国家政策性补贴归属的约定:                      
3、入股土地被征收、征用依法应获得补偿费归属的约定:                      
4、其他约定: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农村合作社土地入股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这是对集体土地入股的回答。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吗
[律师回复]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2008年7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建设部《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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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体建设用地资入股只能是成立乡镇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由村集体所有变为控股公司所有,如果要改变所有权人必须要经过征收补偿程序,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才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后并不能变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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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拆迁时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追问:这样不是让利给开发商吗我们的本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和外面的人买的我们村宅基地房屋为什么补偿不一样呢他们也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回答:外面人买你们村的宅基地是不可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因为你们村的土地是属于你们村集体所有,村集体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不属于国有土地,如果他以村集体用地办理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话那么他的这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就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考虑到你们处于城乡结合部,或者是不是你们村的土地在之前已经被政府征收而宅基地获得了保留没有征收呢如果是这样的话他是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追问:是的,我们村里的土地在九年前就被政府以搞公益社施的借口给征收了,可是却给了开发商,价格很便宜的,我们现在就剩下宅基地了,难到还要便宜给开发商吗我们的权义有谁来保障,现在老人没有生活来源,好多都在外打工,我们还有活路吗政府征完地后就应该不管吗还不如让我们死了。回答:呵呵,所以说正如我的估计,你们村里的土地是被征收过的,我搞土地方面的事务只有4年多的时间,现在的土地征收必须给当地的失地农民在补偿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之外还需要为被征地人购买社会保险(一般为养老保险)以保障失地农民今后的生计,而九年前可能并没有补偿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这也是没有办法的,毕竟法律法规的滞后是我国法律界一直存在的问题。如果生活实在困难,家庭成员中又都没有工作,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民政部门申请低保,估计只能这样啦。能够理解你的心情。追问:现在在宅基地拆迁上,难道政府就不能为我们想想吗,动不动就公检法出面,,关拘留所,难道政府是开发商政府吗回答:宅基地拆迁补偿也是有一定标准的除补偿土地之外还要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而且一般分两种,一种是直补,也就是直接以现金方式补偿,另外就是安置补偿,兴建安置小区,将被拆迁户安置到小区楼房内居住,如果被拆迁人并不要求足够面积的房,如本来可以补偿160平米的住房,而你其实只需要80平米,那么另外的80平米则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有商业铺面的,还可以补偿一定面积的铺面。一般来说安置补偿方案要通过与当地居民进行协商,征求大部分居民的同意,如果大部分的居民不同意,他们拆迁也拆不下去。如果你个人对拆迁安置方案不满意,可以进行进一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界定和评估房屋(请求第三方评估机构),以此为依据重新安排补偿标准,不过如果具有同等条件的大多数人都同意拆迁了,那么你的论断也是站不住脚的。现在的事情已经越来越少了,一个是因为最近因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件的情况越来越多,另一个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改善民生,所以还是建议你进行正常方式的利益诉求,政府还是应该会好好协商的,如果协商不了,你做了钉子户,它还是可以向申请令,对你进行的。同样,还是能够理解你的心情的,人人都想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补充:还需要帮助么
你好,我一朋友跟我说他爷爷准备把老家的土地承包出去,那么集体土地承包权入股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协议书
甲方:合作社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种植山桐子果树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甲方投资入股,甲方负责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
(以下简称公司)进行山桐子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同时,公司将流转土地上山桐子的管护发包给甲方,甲方作为流转土地上山桐子管护的总承包人;乙方通过分包的方式获得入股土地及其它流转土地上山桐子的管护工作,并通过管护获得收益。
二、合作期限
乙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总合作期限为30年。
第一阶段:
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截止日期为乙方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截止日期)。
第二阶段:
在乙方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若乙方继续获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的合作期限无条件顺延至年 月日。
在乙方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若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由甲、乙双方和该土地的下一轮承包经营者共同协商合作条件和合作期限。
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乙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村组(社),面积亩(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详见附表)。该土地主要用于甲方山桐子种植基地的建设且土地性质不是耕地。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付
乙方应于年月日将其入股的土地交付甲方,甲方从年月日起获得该入股土地的经营权。乙方于年月日将入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按照村委会及政府的相关规定登记到甲方名下。乙方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交予甲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入股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
1、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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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期内,山桐子项目建设投产后,甲方按照山桐子鲜果结算价不低于4元/公斤,山桐子干果结算价不低于8元/公斤,或参照当年四川省内干油菜籽的平均价格对应山桐子干果价格或山桐子鲜果市场价格的计算方式按比例分红给乙方。乙方按照入股土地上山桐子果实实际结算金额的20%进行分红。除此以外,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分红、收益等其它股东权利。
2、甲方按年根据乙方入股土地上管护人交付给甲方的山桐子果实数量和上述约定的价格比例与乙方进行红利结算,自甲方从入股土地上收果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将乙方应得的红利款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3、甲方逾期三个月未给付分红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承担办理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所需费用。在双方合同到期后乙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时费用亦由甲方承担。
2、甲方在乙方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附属设施、道路及其它相关生产必须设施。
3、在本合同期满后,甲方若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
4、除土地被征收及不可抗力,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迫乙方退社,否则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损失。
5、甲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转入、收回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配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入转出手续。
2、乙方应监督甲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在不影响山桐子树正常生长的前提下,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可以在其入股土地上种植其他农作物或进行林下养殖,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并对该项收益享有所有权。
3、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协调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它承包户发生的用地用水、用电、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生活,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5、合同期满前,乙方提出退社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在与甲方按照本条约定完成退社结算后,方可收回入股土地。退社的具体结算范围和方法为:
(1)乙方应一次性支付甲方在乙方入股土地上投入的构筑物等修建成本(按30年摊销的剩余部分);
(2)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乙方入股土地范围内的山桐子树及其后续果实结算量的收益给甲方: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收果单价乘以截至退社当年度本合同的剩余年限乘以上一年度果实结算量,再乘以乙方应得的分红比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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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应按当时的政策自行负担相关的税费。
八、合同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甲方在与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的条件下,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安装、购建的相关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的构(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归甲方所有(如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的构(附)建物是由乙方出资,则归乙方所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无偿归乙方所有。
九、其它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在合作经营期间内,土地所有权仍归属原土地所有人,甲方不得在土地入股经营期内挪作他用或进行违法活动;乙方不得将土地进行出租、抵押、再次流转。
2、如生产经营需要,合作社向银行借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应当征得理事会同意。
3、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合作社名义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报建审批,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4、甲方有权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建设施工方案,乙方对该方案有建议权。
5、建成投产后,生产工人优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选拔。有技术、有能力,品德优良者优先进入生产管理层。
6、合同到期后,如合作社经营需要,甲方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与乙方续签合同,具体条款另行协商。
7、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国家重大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
甲方在入股土地上投入的所有资产及建筑物、附属物设施的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或实际建造方所有,乙方出资修建的归乙方所有;
入股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乙方或土地所有人所有;
入股土地上的山桐子树挂果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按40%(甲方或果木实际所有人):60%(乙方)比例分配;
山桐子树木的补偿费按40%(甲方或果木实际所有人):20%(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40%(管护承包方)比例分配。
因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争议解决的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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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书,并报村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备案一份。

三、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方:
队(组)(签章):
年___月___日
村民委员会(签章):
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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