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终止医疗期内是否可以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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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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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期之内合同到期终止是不可以的,因为劳动者因病处于法定医疗期之内的劳动合同是不能终止的,应该自然续签到医疗期终止为止。在医疗合同期到期了以后职工已经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的工作,此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到期终止医疗期内是否可以

一、合同到期终止医疗期内是否可以?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因病处于法定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而是自然续延(不是续签)至医疗期满为止,只有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才可以因期满而自然终止。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未痊愈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中的医疗期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总而言之,肯定是在职工的医疗期之内没有什么特殊情况的话,不允许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就算是劳动合同到期也要自动顺延。再者,在职工医疗期结束回到了用人单位上班,不管是不是因为身体的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都是有补偿的,不同的就是自己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的是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但是公司决定不续签的就要结合工作时间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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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终止医疗期内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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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何时会终止医疗鉴定
[律师回复] 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有权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可能被中止鉴定的情形包括: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将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止。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相关资料、封存的实物、药品、证人证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基础,没有这些材料鉴定专家是根本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医学会只能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等待当事人补齐相关的材料。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就可以看出,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一方提出的,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关键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拒绝做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的。都属于这些内容的范围。
(二)、如果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且有权拒绝医疗事故鉴定。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物品都是虚假的,是根本无法进行事故鉴定的。如果是在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可以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如果是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则可以做出中止事故鉴定程序的决定。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鉴定组会要求“材料提供者”(可能是患者,也可能是医疗机构)再次补充鉴定材料材料补充后可以做鉴定的,恢复鉴定程序。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补充材料、再次提供不真实的材料的,医学会将退回材料,做出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使既往的鉴定程序回到初始的状态。
从法规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各地医学会在受理和要求提交的材料上有着比较严格的法律要求,如果不能够满足相关的要求的,可能导致医疗事故鉴定的中止。
在代理案件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由于患者家属的原因。拒绝做尸体解剖,不能够明确死亡原因的,属于事实无法认定的情况。医学会只能够按照病例资料的相关内容进行鉴定。如果该尸解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的,又无法查明的。医学会有权拒绝鉴定、中止鉴定程序。
(三)、如果医疗事故申请人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因为,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学会受理鉴定申请后,申请人使应当缴纳鉴定费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缴纳事故鉴定费用的,会在一定时间内告知缴费义务人,按时缴纳鉴定费,如果不能够按时缴纳的法律后果等等。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且申请鉴定费的减免。如果申请不被接受,费用不能够按时缴纳的,医学会将中止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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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终止合同如何处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医疗期终止合同如何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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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何时会终止医疗鉴定
[律师回复]
一、医疗事故鉴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将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止。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相关病历资料、封存的实物、药品、证人证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基础,没有这些材料鉴定专家是根本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医学会只能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等待当事人补齐相关的材料。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就可以看出,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一方提出的,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关键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拒绝做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的。都属于这些内容的范围。
(二)、如果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且有权拒绝医疗事故鉴定。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物品都是虚假的,是根本无法进行事故鉴定的。如果是在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可以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如果是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则可以做出中止事故鉴定程序的决定。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鉴定组会要求材料提供者(可能是患者,也可能是医疗机构)再次补充鉴定材料;材料补充后可以做鉴定的,恢复鉴定程序。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补充材料、再次提供不真实的材料的,医学会将退回材料,做出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使既往的鉴定程序回到初始的状态。
(三)、如果医疗事故申请人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因为,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学会受理鉴定申请后,申请人使应当缴纳鉴定费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缴纳事故鉴定费用的,会在一定时间内告知缴费义务人,按时缴纳鉴定费,如果不能够按时缴纳的法律后果等等。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且申请鉴定费的减免。如果申请不被接受,费用不能够按时缴纳的,医学会将中止鉴定程序。
二、何时会终止医疗鉴定
终止鉴定发生于以下情形:
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2、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级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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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何时会终止医疗鉴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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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鉴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将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止。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相关病历资料、封存的实物、药品、证人证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基础,没有这些材料鉴定专家是根本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医学会只能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等待当事人补齐相关的材料。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就可以看出,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一方提出的,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关键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拒绝做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的。都属于这些内容的范围。
(二)、如果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且有权拒绝医疗事故鉴定。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物品都是虚假的,是根本无法进行事故鉴定的。如果是在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可以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如果是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则可以做出中止事故鉴定程序的决定。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鉴定组会要求材料提供者(可能是患者,也可能是医疗机构)再次补充鉴定材料;材料补充后可以做鉴定的,恢复鉴定程序。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补充材料、再次提供不真实的材料的,医学会将退回材料,做出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使既往的鉴定程序回到初始的状态。
(三)、如果医疗事故申请人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因为,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学会受理鉴定申请后,申请人使应当缴纳鉴定费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缴纳事故鉴定费用的,会在一定时间内告知缴费义务人,按时缴纳鉴定费,如果不能够按时缴纳的法律后果等等。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且申请鉴定费的减免。如果申请不被接受,费用不能够按时缴纳的,医学会将中止鉴定程序。
二、何时会终止医疗鉴定
终止鉴定发生于以下情形:
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2、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级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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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终止合同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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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山西省太原市区工作,今年年底回家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目前正在接受治疗,请问医疗期劳动合同终止可以吗?
[律师回复] 企业在日常用工管理过程中,总会遇到医疗期员工,特别是长期泡病假的员工,如何管理与辞退,是比较棘手的工作。于劳动者而言,医疗期是对患病员工的保护期,该期限内,非因法定原因,企业不得辞退员工;于企业方,如何辞退滥用医疗期制度的员工,避免用工成本的不合理增加,是企业方迫切需求。
本文拟从医疗期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视角解读。分两部分:
一、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二、医疗期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一、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为判断劳动者是否在医疗期内,需明确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
医疗期的概念。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上述概念,医疗期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期限,在此期间企业非法定理由不得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
医疗期的期限。由其工作年限决定。工作年限分为实际工作年限与本单位工作年限:
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以上
5年以下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医疗期月数
3
6
6
9
12
18
24
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工作年限予以核实,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在苏州法院一则案例中,法院认定按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lt;劳动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的计算。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lt;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gt;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参见上表)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计算周期是6个月,

(1)如果在6个月内,病休是连续的,则医疗期从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

(2)如果在6个月内,病休是累积的,则医疗期从2017年7月31日第一次病休,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医疗期是按周期计算的,另一个周期开始,则医疗期重新开始计算。因此,劳动者的医疗期不是一次,而是循环享有。
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呢?

1. 可以过错性解除或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
按法律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解除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与医疗期内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
同时,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的规定, 在医疗期内,由劳动鉴定委员,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如医疗期内的员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企业有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 不可以解除的情形
按法律规定,企业不得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非过错性解雇)和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3. 企业违法解除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处理呢?
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企业赔偿。实践中,多数劳动者均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仲裁或法院通常是支持的。
劳动者要求企业赔偿的,赔偿金金应无疑问,然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法律并无规定,按江苏省高院一则审判监督案件的裁判意见,劳动者主张医疗补助费的,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根据鉴定情况主张医疗补助费。未经鉴定的,不予支持。
二、医疗期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医疗期满,指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期达到期限,此时分为两种情况:
(一)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未到期
劳动合同期限内,医疗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是实务中难点。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规定鉴定。
在江苏省高院的一则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仍继续休病假,说明其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决定。
因此,对于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仍继续休病假的,如无法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出返岗通知,劳动者在收到通知后仍继续请假或不予理涉的,再向劳动者发送调岗通知书,劳动者仍继续请病假的,说明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至于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4条的规定,需根据鉴定结果确认。
(二)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到期
医疗期满,且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续签,此时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然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应根据鉴定情况确定。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的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综述,企业对于医疗期员工的处理,首先应判断员工是否处于医疗期内,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存在解除限制,解除需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医疗期满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至于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应根据鉴定结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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