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并未掌握直接证据而嫌疑人又矢口否认的情况下,警方确实有可能通过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来做出最终裁决,但是这种做法必须遵循以下严格规定:
首先,这些间接证据都需经过严谨的查证核实,确保其真实可信;
其次,各份间接证据之间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无懈可击的链条,杜绝任何无法排除的矛盾或者无法解释的疑点;
再次,所有证据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明体系;
最后,依据这些证据所推断出的案件事实应当足以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使得结论具有无可争议的唯一性;
同时,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过程也必须符合逻辑学和实践经验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