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否受法律保护?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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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实际上房屋面临着征收拆迁的时候,肯定是需要和拆迁人员协商进行的拆迁安置补偿的方案,在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情况之下就可以签订协议书,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肯定受到法律保护。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否受法律保护?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所谓的“协议搬迁”,拆迁均为政府行为。

协议拆迁”一般都是以协议的形式出现,签订协议的一方往往是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一方是被拆迁户。表面上好像是通过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的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实际上属于违法协议。“协议拆迁” 没有法律依据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属于行政的协议,行政的协议属于双务行政行为,属于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实质上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就是要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内容、程序和适用法律是否合法。

“协议拆迁”协议一般都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庭上有的被告提供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有的被告提供的是市政府、县政府的文件作为“协议拆迁”的依据。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协议拆迁”的任何规定,市政府或县政府的文件更不能作为“协议拆迁”的法律依据。所以“协议拆迁” 没有法律依据。

二、没签订拆迁协议,拆迁怎么维权?

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房屋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未签补偿协议先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在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是对于拆迁的相关事项,可能并不是特别的清楚。一旦涉及到房屋的拆迁,那么紧接着就需将面临协商拆迁安置补偿的事项,比如说拆迁安置补偿的费用,还有就是补偿发放的方式。这些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见之后,就可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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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房屋征收的安置与补偿,房屋征收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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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有纠纷,比如祖遗房产其中长期由一个继承人实际居住,实际居住人要求征收补偿全归自已,而其它继承人要求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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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评估价格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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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征收程序不合法比如征收补偿方案未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多数被征收人拒谈房屋补偿事宜要求改变方案。等不一一列举了。  通常解决第1条是由对主张产权的继承人协商达成一致后再确定如何协议,或由当事人诉讼至人民作出判决后再进行协议;解决第2条是请专业人员当着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重新测量,并公开测量依据规范。解决第3条是当面解释评估依据和评估方法,使当事人弄懂弄通,若仍有异议可以请专家组作出鉴定。解决第4条是到人民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由调解或作出判决并执行。解决第5条相对比较难,如果政府程序合法可以对逾期不能达成协议的作出《补偿决定》并行政诉讼由作出裁定允许强制搬迁,但担心的就是政府确实程序不合法,难以通过裁定,这就需要召开听证会重新修订方案获得多数通过方可实施征收。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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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限售期内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一、动迁安置房限售期内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力
《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除了规定无效的几种法定情形外,不得认定为无效合同。即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认定为有效。
鼓励交易是《合同法》原则的重要精神,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注重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量避免阻碍合同交易的不利后果发生。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因素的考虑,一旦对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则不会轻易判决合同无效。
二、动迁安置房限售期内产生纠纷的原因
1. 动迁安置房因限售期的规定不能及时过户的风险
2. 动迁安置房在限售期内房价上涨的违约风险
因近年来购房人群的刚性或投资性需求,导致房价逐年攀升,房价的上涨势头,动迁安置房的出卖人对原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失去心理平衡,进而以政策性规定不能过户交易而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时有发生。
3.动迁安置房当事人就“买卖”与“借贷”争议发生纠纷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买受人因限售期问题不能及时交易过户,会担心以后出卖人违约的风险。于是,出卖人与买受人商定以该涉案房屋设定抵押的形式,由买受人向银行贷款,买受人取得贷款之后将该贷款交付给出卖人。之后因一方原因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以借贷关系而非买卖关系拒绝过户,从而诉至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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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房屋征用异地安置补偿比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根据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确定的。
二、依据《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四)、产权调换的原则及差价找补标准
1、产权调换时,以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建筑面积作为拆迁结算面积。
2、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根据双方房屋的结构类型、房屋等级、成新、朝向、楼层等因素,按房屋安置价结算差价。
3、安置房屋不足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部分,按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安置房屋超过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1)小于、等于10%的面积,按房屋安置价结算差价。
(2)大于10%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5、异地安置时,从区位较高的地段迁入区位较低的地段,按该较低地段的区位安置价结算差价。(五)、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其它费用补偿、补助标准
1、房屋附属物、自行装饰、装修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其它补助费用见附表八。(六)、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原则及计算公式
(1)、原则: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房地分离。房屋部分按附表九折旧价补偿,集体土地按西宁市人民政府第37号市长令《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2)、计算公式:房屋补偿额=房屋折旧价×建筑面积
安置房是指征地安置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征地安置房 征地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农村拆迁安置房性质是属于什么房 农村拆迁属于征地拆迁,农民拆迁安置房常见有两种性质的房屋: 一是在集体土地上由村里统一规划建房,安置时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人口分配住房面积。这种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只供农业人口解决居住问题,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不允许上市交易,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通过流转交易的改革目前处于探讨阶段。 二是由于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一些城市的近郊乡村变为城中村,征地拆迁后农民成了失地农民,农业人口将转为城镇户口,这种情况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划拔土地建房,这种房屋性质是不完全产权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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