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没过户原房主有哪些权力

最新修订 | 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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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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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产权仍归原所有者,因为签订合同只是债权行为,产权过户才是物权行为。不动产物权变更需法定登记,未完成过户则产权归原房主。农村房屋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出售时宅基地使用权随之变动。但禁止将住房售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出售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房屋买卖没过户原房主有哪些权力

一、房屋买卖没过户原房主有哪些权力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产权依然归属原房产所有者。

这是由于签订合同的行动属于债权行为,而办理产权过户乃是物权行为。

关于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规定须通过进行法定登记方能实现所有权变更。

因此,若该房屋尚未完成过户手续,其实际产权便仍由原来的房主所有。

针对农村房屋的独特性质,依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当出售农家庭院时,其所附属的宅基地使用权亦随之发生变动。

在此前提下,法律明文禁止将住房售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出让方在卖出房屋后不得再次申请并获得新的宅基地使用资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房屋买卖协议如何写

房屋买卖协议的书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交易房屋基本状况;

2、房屋产权状况说明;

3、房屋成交价格;

4、付款方式

5、税费负担约定;

6、权属转移登记;

7、房屋交接;

8、违约责任

9、其他约定事项;

10、当事人双方签字及签署日期。《民法典》第470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买卖没过户原房主有哪些权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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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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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尽管对法人财产权的含义理论上争论颇大,但是,公司有权处分其财产并使该财产发生权属转移则是毫无疑问的。因而,公司能够成为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同理,其他能够依法处分其经营管理范围内财产的主体,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关,也同样具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资格。
(二)经所有权人或法人财产权主体授权的人,如行纪人、代销人等。在行纪房屋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得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包括对委托人财产的出卖,故行纪人亦可成为非自己所有财产的出卖人。
(三)质权人或留置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依法占有用作担保的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因而他们也可以成为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抵押权人由于不能直接对标的物进行实物支配,因而不得直接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故其不能成为买卖抵押物的主体。
(四)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变卖扣押财产,以偿还受损的当事人,因而也可以作为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
(五)能够适用善意取得效果的无权处分人。出卖人虽无处分权,但买受人如属善意购买,且符合法律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条件,买受人仍能够基于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无权处分的出卖人仍应对买受人承担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
须特别说明的是,上述主体是指能够订立有效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范围。当事人虽然不享有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但是具备能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因而,不能将上述主体范围与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条件下的主体范围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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