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降低员工薪酬待遇而未解除与员工的雇佣关系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若公司欲实施降薪举措,必须与每位员工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以对原有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然而,如若用人单位未经正当理由擅自降低员工薪酬,那么员工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并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公司效益不好不裁员如何处理
当企业经营状况不尽如人意,但又不需要进行大规模裁员的情况下,倘若必须削减20名或以上的员工,或者虽未达到20人,却已经占据了企业总职工数10%以上的份额,则企业应首先提早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告知相关情形,在听取工会或职工的反馈后,经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裁员计划并得到批准之后,方可实施裁员行为。
在完成裁员以后,企业仍须依照被离职员工在企业内的工作年资来支付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在制定裁员方案期间,企业还需优先考虑留下以下这几类员工:
(一)与企业签订了较为长久的固定期限劳工合同者;
(二)与企业签署了无确定终止日期劳工合同者;
以及(三)家庭中没有其他工作者,且有需要抚养的老年人或是未成年子女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效益不好一直降薪还不辞退是否违法”,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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