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效益不佳持续实施降薪,同时却未启动辞退流程是否合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降低员工薪酬待遇而未解除与员工的雇佣关系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员工的工资标准应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加以约定。若公司欲实施降薪举措,必须与每位员工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以对原有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然而,如若用人单位未经正当理由擅自降低员工薪酬,那么员工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并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公司效益不好不裁员如何处理
若因企业运营不佳而不得不进行人员调整,涉及离职人数多于二十名或低于二十名且占企业职工总人数超过百分之十的情况下,建议相关单位应首先提前三十天将具体情况通知工会或全员,并认真听取他们关于此项决策的意见反馈。
待充分了解工会或职工的建议以及意见后,裁员方案需经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方可正式启动。
裁员之后,用人单位还应按照被解雇员工在现有岗位上实际工作的年数来计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额。
在此过程中,裁员的顺序优先考虑以下几类员工:
(1)与现有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对较长的固定期限员工;
(2)与现有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3)家庭中无其他就业机会并且需抚养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公司效益不行可以直接降员工工资吗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之下,公司效益不佳的情况下通常无法简单地直接削减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员工的工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予以发放。然而,若公司由于经营困境而确实需要对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进行调整,则必须遵循特定的条件和程序。首要前提是必须有合理可信的依据,诸如企业面临着严重的亏损等客观情况。接着,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以达成一致的共识,同时拟定并签署书面协议。若公司选择单方面降低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那么员工享有权利提出反对意见,可以向人力资源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公司纠正其不当行为,补发被扣减的部分薪酬,甚至可能再申索相应的经济补偿。总而言之,公司在进行薪酬调整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法定权益不受损害。
企业效益不佳持续降薪但不辞退员工,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员工薪酬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降薪需与员工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若企业擅自降薪,员工有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此,此做法可能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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