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让和划拨的区别
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主要途径为出让与划拨,尽管二者存在诸多显著差异,值得我们悉心解读与分析。
首先探讨的是性质问题:出让,即是由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在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向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向其征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至于划拨,该种方式下,国家则是免费将土地使用权授予以土地使用者;由于未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特殊情况下也会出现其它的限制条件,例如禁止转让、租赁及抵押等。再来看取得方式:出让通常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手段来操作,在此过程中,对于土地使用者还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提出了相应要求;
然而,划拨仅需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复,土地使用者便只需支付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即可,甚至部分情况下,可以无偿获取土地使用权。接下来谈谈权利义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持有人享有法定范围内的处置权力,包含转让、租赁以及抵押等方面的安排;
然而,相比之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持有人却可能面临着更为广泛的限制。
最后,期限长短亦大相径庭:出让土地使用权往往都设定有清晰的使用期限,如40年、50年乃至70年不等;反之,划拨土地使用权亦遵循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倘若无另行规定,则一般未设明确的期限限制。
此外,单位类型也是有别于出让的关键所在:出让土地之上往往修建有商住楼、办公楼等营业性的建筑物;而划拨土地,则大抵用于公益事业用房或是回迁房、保障性住房等非经营性建筑领域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出让和划拨有何不同应如何选择和应用
在我国房地产领域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即划拨与出让两种。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从性质上看,划拨是人们向政府交付补偿费用或安置费用,经由政府批准后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下,虽然没有对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是受到了一些限制条件的制约,比如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租赁予他人或转让至他人名下,亦或是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等等;相反地,出让则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以有偿的方式转让给使用者,同时规定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并且要求使用者必须支付相应的出让金。
其次,从取得方式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是经过政府部门的许可,并在交纳补偿费用之后才得以实现的,或者是政府部门直接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使用者。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则是通过公开挂牌、招标或者拍卖等方式来完成的,这是一种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有着严格的限制。当使用者想要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必须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办理相关的手续,同时还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再次,从权利义务方面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无法将其转让给他人,也不能将其租赁出去,更不能将其用作抵押物。
然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却拥有一定程度上的处置权,他们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进行租赁或者抵押等操作。
最后,从期限角度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通常并不设定使用期限,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明确的使用期限,一般可分为四十年、五十年以及七十年不等。
此外,从房屋类型的角度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被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或者公益性建筑等,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则主要被用于建设商品房等,因此,这两种方式所涉及到的建筑物类型也是有所差异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方面,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出让和划拨。这两者无论是从其性质、取得方式、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使用期限的长短等各个方面来看,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其中,出让方式需要支付土地转让金,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实现,其使用期限明确且较长,通常适用于商业性建筑的建设;而划拨方式则是由政府无偿授予,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其使用范围受到诸多限制,使用期限也并不确定,主要应用于非营利性的公共设施或建筑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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