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让和划拨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土地划拨与出让的差异,首要且关键的区别在于获取土地所有权的途径各异。前者表现为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时间段内的使用权,通过具有偿性的方式转让给他人;而出让则通常针对商业性质的机构或组织,即政府采用有偿的方式将国土资源的使用权转让给出资者。
与之相比,对于从事公益事业的单位或者纯粹以行政管理职能为主的事业单位,其所获得的国家土地在支付相关税费后,无需额外支付出让金。然而,如果划拨土地需要转变使用类型或经营性质,那么则需按照相关规定补缴出让金,以此将土地证书上的“划拨”字样更改为“出让”。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出让和划拨有何不同应如何选择和应用
在我国房地产领域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即划拨与出让两种。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从性质上看,划拨是人们向政府交付补偿费用或安置费用,经由政府批准后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下,虽然没有对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是受到了一些限制条件的制约,比如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租赁予他人或转让至他人名下,亦或是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等等;相反地,出让则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以有偿的方式转让给使用者,同时规定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并且要求使用者必须支付相应的出让金。
其次,从取得方式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是经过政府部门的许可,并在交纳补偿费用之后才得以实现的,或者是政府部门直接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使用者。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则是通过公开挂牌、招标或者拍卖等方式来完成的,这是一种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有着严格的限制。当使用者想要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必须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办理相关的手续,同时还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再次,从权利义务方面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无法将其转让给他人,也不能将其租赁出去,更不能将其用作抵押物。
然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却拥有一定程度上的处置权,他们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进行租赁或者抵押等操作。
最后,从期限角度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通常并不设定使用期限,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明确的使用期限,一般可分为四十年、五十年以及七十年不等。
此外,从房屋类型的角度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被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或者公益性建筑等,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则主要被用于建设商品房等,因此,这两种方式所涉及到的建筑物类型也是有所差异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分与出让这两种土地获取方式在性质和意义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其中,划拨即是指由政府无偿地将土地使用权转交给特定的单位或组织;而出让则是指政府以有偿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商业机构或者个人。对于那些获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来说,他们只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应的税费即可,而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出让金。然而,如果这些单位需要改变其所拥有的划拨土地的用途,那么就必须要补交相应的出让金,并且还需要对土地证书上的相关字样进行相应的变更。这些不同之处无疑会对土地的实际使用以及各类经济活动产生深远且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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