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迟到扣工资标准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并没有详细地说明关于劳动者迟到后应该如何扣减薪资的规定。
然而,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逐渐健全,用人单位开始有了自己的考量标准。在日常管理中,用人单位会通过严格执行考勤卡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来验证员工是否存在缺勤现象;
同时,对于因员工迟到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有权依照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适度地扣除相应的工资以示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一种形式的扣款都应当遵循合理公正、不出于主观恶意且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这个原则。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公司迟到扣钱合法吗
关于迟到扣款是否合法的问题,答案无疑是不公正且不可取的。相关法律明文规定,雇主没有权利以任何形式对员工的迟到行为进行处罚。因此无论劳动者身处何种情形,任何类型的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均无权独立决策对其进行罚款,更不应以此来扣除他们应得的薪资。另一方面,倘若劳动者频繁发生迟到现象,这可被视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约,此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雇该员工并解除劳动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曾经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已经明确废止了企业拥有的罚款权。因此,用人单位将无法按照旧有的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尽管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对员工的迟到行为设定明确的扣薪标准,但是,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在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的基础上,据其内部规章制度以及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来适当决定是否予以罚款。然而,在此过程中,所作出的扣款决策必须是公正合理的,并且不得超过该员工当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同时,扣款的实施也不能带有任何主观恶意。为了核实员工的出勤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采用考勤卡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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