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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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债务追索和资产处置方案两个方面。
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有哪些

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有哪些?

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债务追索和资产处置方案两个方面:

(一)债务追索

债务追索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它具体又包括主债权、从债权和债权人的其它权利三个方面

1、主债权。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借款人主张的权利,具体包括原债权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中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及我们接收后的孳息。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来说,不良资产的主债权是比较清晰的。

但也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如由于工作疏忽和对国家利息政策掌握不一致等方面的原因,债务人和资产公司在债务本金和利息的计算上可能产生不一致。

这就要求我们依法正确主张债权本金和利息。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由于债务人体制改革、合并、重组等多方面的原因,债务人的法律主体可能发生了变化,如债务人被主管部门撤消而未进行清算,对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其主管部门或债务变更后的当事人作为偿债主体进行追索。

此外,我们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应当注意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

2、从债权。

它具体又主要包括保证债权、抵押债权、质押债权三种,其中抵押债权和质押债权在债务追索中的法律性质相近。

所谓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构成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

(1)我们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保证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诉讼时效,就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对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在对保证人的债务追索过程中,也要注意债权主体和债权金额的确定问题。

所谓抵押(质押)债权,是指在债权上设立了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一般来说,提供债权抵押或质押的是债务人自己,有时候也有第三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

在债务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下,虽然债务人本身已经承担了偿还债务的义务,但由于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有依法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因而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有效与否,对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国有不良资产损失,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收回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债务的责任人。

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股东或投资人应当在其出资或约定出资的额度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在股东或投资人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向股东或投资人追索相应的连带责任。又如承担验资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验资的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负责,在资产处置工作,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虚假出资或验资不实,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资产处置方案

资产处置方案是资产公司在债务追索的基础上制定的资产处置具体措施。目的在于对不良债权进行依法处置,以最大化的收回国有资产。资产公司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资产处置方案采取的资产方式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上市推荐与承销、诉讼破产清算等。由此可见,国家授予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手段是很多的。

可以说,凡依法可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公司都可以采取。但资产公司在采取某种具体资产处置方式时,应当注意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影响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家赋予专门处置银行不良贷款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管理权,因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依法享有独立审批权,一般不须报其他部门审批。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除外。如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进行政策性债转股必须报经国家经贸委批准;资产管理公司对其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企业推荐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必须报经国家证监委审查批准。

根据资产处置工作开展需要,资产公司可将国家赋予的资产处置审批权对其分支机构(办事处)进行授权。

资产公司对分支机构(办事处)进行授权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资产处置收购债权损失额超过500万元的不得进行授权,而必须报公司审批;二是各分支机构(办事处)必须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资产处置工作,否则就是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资产处置有关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1)资产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

(2)资产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关于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法律、政策、制度规定;

(3)根据资产处置开展需要,可授权有关负责人根据资产处置委员会和有权审批人审批确定的内容对外正式签订资产处置协议。

由于协议签订是资产处置最后的也是最关键的环节,为避免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建议对外正式签订资产处置协议(合同),应先经法律专业人员进行法律审查,以确保协议(合同)的合法性。

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有哪些”,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从法律层面分析主要就是债务追索和资产处置方案两个方面。处置不良资产对于银行的利润率、信贷成本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法律风险的防控却会大大降低其他风险的增长率,因此控制好法律风险是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重中之重。更多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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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一,受让方受让的债权为一般债权,若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否则、拍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履行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这样处理既可以挽救企业濒于破产。理由是,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见处置方式。但反对观点认为、损害国家利益:法律并未规定该种优先权形式,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如果认可商业银行将其债权随意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关于受让主体是否享有相关实体和诉讼权利问题有观点认为 
一,目前,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招标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

三,我国法律仍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方式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应明确受让方可否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原因在于,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不违反法律,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不应给原债务人优先购买权,该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在未经许可。
四,并无明文规定:

一,受让方能否要求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问题。司法实务中、违反我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关于债务人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其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二。
三,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

四,就可能出现企业以此为合法形式掩盖相互借贷的非法目的,通过打包出售,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转让不良资产时;第
二,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亟须相关立法及行政法规对该债权的转让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禁止性规定。不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理由是,无异于鼓励其恶意逃债,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为国家政策所允许,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关于转让程序问题由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是风险投资,有利于案件执行,将银行债权转让他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文件对此有禁止性规定;

四,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2,促进社会稳定。有观点认为。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1、评估程序等,申请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如明确定价标准,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问题。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因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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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中,有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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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2,促进社会稳定。有观点认为。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1、评估程序等,申请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如明确定价标准,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问题。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因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
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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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的车可以买也可以过户,但是要注意由于是不良资产所以在日后的行为中可能会对车主有不良影响。不良资产一般都是说这个财产的情况有点复杂,或者这个财产可能根本就没有明确的债务关系,所以购买不良资产的车还是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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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可能出现企业以此为合法形式掩盖相互借贷的非法目的,通过打包出售,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转让不良资产时;第
二,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亟须相关立法及行政法规对该债权的转让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禁止性规定。不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理由是,无异于鼓励其恶意逃债,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为国家政策所允许,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关于转让程序问题由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是风险投资,有利于案件执行,将银行债权转让他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文件对此有禁止性规定;

四,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2,促进社会稳定。有观点认为。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1、评估程序等,申请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如明确定价标准,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问题。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因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极有可能导致我国金融秩序的紊乱;
第二:

一,受让方受让的债权为一般债权,若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否则、拍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履行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这样处理既可以挽救企业濒于破产。理由是,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见处置方式。但反对观点认为、损害国家利益:法律并未规定该种优先权形式,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如果认可商业银行将其债权随意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关于受让主体是否享有相关实体和诉讼权利问题有观点认为 
一,目前,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招标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

三,我国法律仍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方式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应明确受让方可否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原因在于,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不违反法律,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不应给原债务人优先购买权,该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在未经许可。
四,并无明文规定:

一,受让方能否要求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问题。司法实务中、违反我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关于债务人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其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二。
三,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

四,就可能出现企业以此为合法形式掩盖相互借贷的非法目的,通过打包出售,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转让不良资产时;第
二,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亟须相关立法及行政法规对该债权的转让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禁止性规定。不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理由是,无异于鼓励其恶意逃债,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为国家政策所允许,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关于转让程序问题由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是风险投资,有利于案件执行,将银行债权转让他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文件对此有禁止性规定;

四,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2,促进社会稳定。有观点认为。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1、评估程序等,申请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如明确定价标准,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问题。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因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
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极有可能导致我国金融秩序的紊乱;
第二:

一,受让方受让的债权为一般债权,若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否则、拍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履行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这样处理既可以挽救企业濒于破产。理由是,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见处置方式。但反对观点认为、损害国家利益:法律并未规定该种优先权形式,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如果认可商业银行将其债权随意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关于受让主体是否享有相关实体和诉讼权利问题有观点认为 
一,目前,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招标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

三,我国法律仍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方式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应明确受让方可否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原因在于,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不违反法律,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不应给原债务人优先购买权,该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在未经许可。
四,并无明文规定:

一,受让方能否要求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问题。司法实务中、违反我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关于债务人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其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二。
三,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

四,就可能出现企业以此为合法形式掩盖相互借贷的非法目的,通过打包出售,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转让不良资产时;第
二,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亟须相关立法及行政法规对该债权的转让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禁止性规定。不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理由是,无异于鼓励其恶意逃债,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为国家政策所允许,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关于转让程序问题由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是风险投资,有利于案件执行,将银行债权转让他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文件对此有禁止性规定;

四,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2,促进社会稳定。有观点认为。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1、评估程序等,申请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如明确定价标准,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问题。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因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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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有哪些?
资产重组,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债权转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多样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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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债务置换有风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务置换不同于企业之间常见的债务股权置换。它是债券持有人作出决定卖出一个或多个目前所持有的债券,以交换其他被认为是相同或类似的市场价值的债券的一种规避风险的手段。 债务置换大约在同一时间购买和销售,有效迅速地使用旧债券换得一套新的债券。它也是政府为解决财政危机使用的一种延长国债到期支付时间的方法,通过发行新的债券来换回之前国家债券持有者手中的即将到期的老债券,一般来说,新债券期限更长,收益更高。债务置换又称为债券置换或者债权置换。 多种原因可导致投资者或债权人可能会同意进行债务置换。在一种债务到期时间之前置换极有可能出现偿还违约的债券是债务置换行为较为常见的动机之一。通常情况下,换得的债券低于预期的执行额度,甚至可能出现亏损出售。该债券的出售到导致原债券持有人所需缴纳的税务款项注销,并提供一定的对等或不对等额度以购买其他相似价值的债券,新债券一般附带较强力的信誉承诺。 绝大多数情况下,所换得的新债券无法达到之前较为相等的价值,所以不会对预计利润为保底而设立强制解除措施,该手段有助于保持投资组合稳定性和债卷的整体价值。新债券的销售会产生新的税收,作为保存债权人利益的最后手段,完成债务置换所得到的新债卷将附带更高的收益,并设立更长久的偿还时间以预计资产收购的结果。 面对债务置换后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借助平台公司大拆大建的热情也重新萌发,很多地方又开始新一轮的大拆大建,地价、房价等也在逐步反弹。虽然融资的难度要比过去大很多,但是,有债务置换托底,地方政府对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仍然抱有很高的期待。只是不能忘记,现在平台公司每增加一笔负债,都是积聚一分风险,新增债务越多,风险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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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置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过程中,除企业注册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性法律档外,还需在出资人之间签订确定规范将来企业运作的协议、章程等法律档。这些法律档较之法律规定更为符合公司需要,更详尽地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为预防企业法律风险提供了契机。第
一、公司设立协议及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协议是出资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定。设立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和出次时间,出资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设立不成时费用的承担等。正因为设立协议主要解决出资人出资问题,因此也常被称为出资协议。
1、缺少书面公司设立协议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公司的出资人因较少考虑公司设立过程出现的问题,或缺乏书面的设立协议。因出资人之间缺少设立协议的约束,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模糊,当公司设立活动出现与预想结果相悖的情况时,纠纷和诉讼可能性增加。而且由于出资人放弃了明确股东之间进一步权利义务划分的机会,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将一直持续存在于公司股东之间。
2、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协议从本质上隶属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所有违反公司设立协议的行为,对出资人而言都是违约行为,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不能依法成立的情形下,设立协议显得格外重要:可以根据设立协议确定公司不能合法设立的原因;可以根据设立协议判定出资人的违约行为;可以根据设立协议确定违约人的赔偿责任等。 然而当公司设立协议并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时,法律风险同样存在。实践中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事项违法的情况也偶有发生,违法条款某些是个别无效,某些则可能影响公司成立。
3、设立协议的保密条款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关将来公司的很多数据、信息都没有采用其它保密措施,出资人之间依君子协定并不能完全解决保密问题,在设立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条款,尤其是具有特定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者具有特殊的经营方式或服务理念的公司,更应作保密的约定。 对于公司成立后有部分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公司,设立协议时所约定的保密条款应扩大到公司成立之后。一是避免股东利用股东身份损害成立后的公司利益;二是避免股东利用该公司的信息“另起炉灶”,与公司形成直接竞争关系。
4、缺乏股东之间约束机制的法律风险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享有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但股东因出资的多寡从公司获取的利益有所差异,当股东了解的经营信息能够获得远远超出其出资获得的收益时,约束股东对经营信息的滥用就显得十分必要。公司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为员工设定行为规范,公司法对董事和经理规定了基本义务,但股东行为的限定,只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约束,包括设立协议约定和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来完成。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缺乏对股东约束的法律风险体现在竞业禁止。公司股东另外投资从事与公司相同的行业,形成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在公司存在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的情况下,这种法律风险更为突出。
买安置房有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虽然安置房比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要低,但也有一些优点:
1、是现房,且早期有些安置房的地理位置比较好,小区配套较完善。
2、户型适中,以小两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为主,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占绝大多数,而且大部分为多层建筑。
3、政府统建的房屋质量较为稳定。
4、安置房依托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涨值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涨幅较快。
5、这些安置房如果没有产权,价格普遍会比市价低。而且安置房的业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
安置房分为两类:一种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产属个人所有,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可办理房产证;另一种是房产开发公司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没有区别,可自由上市,当然房产证也是肯定有的。
1、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无法办理产权证。
2、家庭成员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如果协商不成,还要到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则无法确定是谁。
3、在买房等待过户的时间里,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而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查封的情况。
4、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如果出售方为了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高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原来的购买方就只能选择主张债权了。
5、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也有可能面临再次拆迁。由于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买卖双方会就拆迁补偿金的分配而发生纠纷。
6、由于一些开发商在安置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对房屋质量敷衍了事,为了省钱而偷工减料,这就会导致住户入住后面临很多闹心的房屋质量问题。
债务置换有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务置换是什么意思,有风险吗 债务置换不同于企业之间常见的债务股权置换。它是债券持有人作出决定卖出一个或多个目前所持有的债券,以交换其他被认为是相同或类似的市场价值的债券的一种规避风险的手段。 债务置换大约在同一时间购买和销售,有效迅速地使用旧债券换得一套新的债券。它也是政府为解决财政危机使用的一种延长国债到期支付时间的方法,通过发行新的债券来换回之前国家债券持有者手中的即将到期的老债券,一般来说,新债券期限更长,收益更高。债务置换又称为债券置换或者债权置换。 多种原因可导致投资者或债权人可能会同意进行债务置换。在一种债务到期时间之前置换极有可能出现偿还违约的债券是债务置换行为较为常见的动机之一。通常情况下,换得的债券低于预期的执行额度,甚至可能出现亏损出售。该债券的出售到导致原债券持有人所需缴纳的税务款项注销,并提供一定的对等或不对等额度以购买其他相似价值的债券,新债券一般附带较强力的信誉承诺。 绝大多数情况下,所换得的新债券无法达到之前较为相等的价值,所以不会对预计利润为保底而设立强制解除措施,该手段有助于保持投资组合稳定性和债卷的整体价值。新债券的销售会产生新的税收,作为保存债权人利益的最后手段,完成债务置换所得到的新债卷将附带更高的收益,并设立更长久的偿还时间以预计资产收购的结果。 面对债务置换后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借助平台公司大拆大建的热情也重新萌发,很多地方又开始新一轮的大拆大建,地价、房价等也在逐步反弹。虽然融资的难度要比过去大很多,但是,有债务置换托底,地方政府对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仍然抱有很高的期待。只是不能忘记,现在平台公司每增加一笔负债,都是积聚一分风险,新增债务越多,风险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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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的车能买吗?
对于法院拍卖的不良资产处置车,只要手续正规,走正常的法律程序都是可以购买的。决定购买不良资产的处置车,办理过户手续之前,需要法院出具齐全的车辆手续和相关证件。审查无误之后,可以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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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是什么?
不良资产的处置流程首先要进行不良资产的确定,确定之后进行债权的评估,评估之后拟定交易的价格,拟定之后撰写处置的方案并且上报批准,选择拍卖的机构并进行拍卖,然后签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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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有几种风险
[律师回复] 1、政策影响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变化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买安置房包括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1、风险1:产权不清晰
很多安置房在买卖时可能还没有取得产权证书,因此最终谁是产权人还不明晰,有可能最终该在买卖协议中签字的卖家没有签,不该签的却签了,从而导致买卖合同效力出现问题引发房产纠纷。
2、风险2:交易时间长
一般安置房的交易时间会比较长,所以其买卖过程中不可预见风险就会越多。如上文提到的第一类安置房卖方要在五年后才能交易过户,这中间出现不可预见因素和纠纷的可能性也大,如卖方因房价上涨而毁约、卖方死亡、房屋被抵押、被查封等风险出现,这些风险都会给买方带来一些难以解决的麻烦。
3、风险3:税费风险
很多安置房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税费承担主体及方式,或者因为买卖期限较长导致国家政策变化产生了新的税费,从而可能导致买卖双方因税费争议而产生纠纷。另外,安置房在过户时可能需要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双方也应对此进行明确约定,防止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4、《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十七条 市属动迁安置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动迁安置房基地开发进度、拟供应房屋的交付时间等因素,按照基地周边普通商品住宅近期实际交易均价的一定比例适时确定。区、县动迁安置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5、第十八条 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后纳入财政专户。按照“聚焦基地、综合平衡、统筹使用”的原则对差价实行全市统筹,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结合基地具体情况拟定使用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动迁安置房房源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6、第十九条 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动迁安置需求,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的供应价格,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使用。市属动迁安置房调剂到本区、县其他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使用的,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调剂到其他区、县使用的,应当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区、县动迁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源调剂使用的,应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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