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合法清收有哪些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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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通知催收。2、协商。3、人民调解。4、律师函催收。5、债权催收公告。六、以物抵贷。七、申请支付令。八、行使代位权。九、行使撤销权。十、行使抵销权。十1、行使不安抗辩权。十2、申请债务人破产或积极申报破产债权。十3、协调借款人资产重组。十4、依法行使担保权利。十5、提起诉讼。十六、仲裁。
债权债务合法清收有哪些方式?

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最为影响企业发展的就是款项的收回及偿债。企业的各种款项的回收基本上都会有一个期限,一旦其中一环断掉,可能就会影响企业的经营。一旦发生款项无法回收的时候,企业往往想到的就是如何通过法律回收。那么,债权债务合法清收有哪些方式?详情参考下文。

一、通知催收

通知催收是指向借款人定期发送本利催收通知单,要求借款人在回执上签名,以确保诉讼时效中断和依法确定债权额度的非诉讼法律行为。采用该方法应当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催收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载明借款人(保证人)偿还贷款的限期。

二是对于采用直接送达催收通知单方式的,律师应当注意收集直接送达证据,要求借款人(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名,并做好工作记录,借款人不在住所的,应在住所地对催收人员及催收通知单拍照以固定催收证据。

三是可以采用邮寄送达。具体方法可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并在特快专递“文件名称”和特快专递回执上载明“贷款本息催收通知单”字样。

四是当借款人可能拒绝或不愿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名时,可采用对帐方式让借款人在对帐单或利息清单上签名,达到催收和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五是向借款人送达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的同时,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发送催收通知,连带责任保证人未在催收通知签名,亦未与银行达成新的协议的,保证时效届满前,应依法诉讼或申请仲裁。

六是清收律师团在贷款状态监控的基础上,要保持催收贷款本息手续的连续性,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的,在保证期间内催收,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最迟须在贷款到期后六个月内发出书面催收通知。

七是对于原借贷合同中订有“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条款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十二条办理,在贷款到期后约定期限或二年内,依法主张权利。

八是在借款人拒绝签名或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采取公证送达行为的方式,证明催收通知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效力。

其他的通知催收方法还包括电话、信函、传真、邮件、书面还款计划等。

二、协商

对于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与银行具有良好合作关系,或不宜采用其他方法收取贷款的,商业银行可与借款人就其用持有资金偿还贷款本息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但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在协议中约定本金、利息的偿还期限及分期偿还数额,并按规定约定违约金及其他违约后果。

二是原为信用放款须设定抵押并履行法定登记手续。

三是确定采取担保方式并审查保证人主体资格。

四是注意国有资产的抵押和处理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

五是借贷关系中有保证担保的,应当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方能签订协商收贷协议。

三、人民调解

清收不良贷款时,根据实际情况,商业银行可依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诉前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催收贷款纠纷申请调解,自提出申请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人民调解员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和请求听取借款人及担保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偿还贷款。

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人民调解员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债务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最终达到清收不良贷款之目的。

四、律师函催收

律师函催收是指商业银行依法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债务人(担保人)发送律师函催收不良贷款的一种方式。清收不良贷款,如直接起诉可能造成僵局。清收律师团在诉前以律师函催收,债务人多半会权衡利弊、慎重考虑,主动还款,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清收实务中,常常由律师和信贷员一起上门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债务人在收到律师函后签署送达回证。律师也可将律师函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债务人,债务人签署的送达回执可作为催收依据,也可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利用律师函催收不良贷款成本低,速度快,专业,高效,极具威慑力。

律师函催收能够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促成还款谈判。律师参与谈判,并制定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促成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减少和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和睦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五、债权催收公告

债权催收公告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省级报纸杂志等媒体将债务人(担保人)借款担保的事实进行公开,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一种催收方法。商业银行报纸公告催收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保全债权。通过公开催收方式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实现债权,同时又体现向对方请求履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二是惩戒违约方。通过公开债务人的违约信息,将债务人的负面信息公之于众,降低债务人的社会评价,实现惩罚违约方的目的。

报纸公告催收必然涉及债务人姓名、债务金额或电话等信息的公开曝光。通过公开曝光单位或个人的违约行为,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促使违约单位或个人改正其行为已成为国家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的常用和重要手段之一。

六、以物抵贷

清理不良贷款中,商业银行对于借款人提出以物抵贷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必须依据法律和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办事,除考虑到协商收贷要注意的问题外,还应注意以物抵贷的手续合法性,借款人抵贷物资的权属应清楚明晰,借款人对抵贷物依法享有处置权,严禁接受权属存在重大瑕疵或无任何法定手续资产如走私车辆等资产抵贷。

接受借款人以物抵贷行应按管理权限经过审批同意,并签订抵贷协议,以物抵贷协议必须经所在行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查。

七、申请支付令

1、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2、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借款的,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支付令,以追讨贷款。申请支付令是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的最简便的法律追讨手段之一。法院开出的支付令,与判决书、调解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支付令的使用条件: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其二必须是要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其三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借款人的。

若借款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贷款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借款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不论其理由是否成立,督促程序即行终止,这时申请行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行使诉讼权收取贷款本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判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八、行使代位权

1、代位权是指因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商业银行(贷款人)造成损害的,商业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借款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借款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代位权,银行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之诉,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银行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2、《民法典》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九、行使撤销权

1、撤销权是指因借款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超低价转让其财产,对商业银行(贷款人)造成损害的,商业银行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借款人的行为。借款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银行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商业银行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借款人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确认借款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无效;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借款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十、行使抵销权

1、抵销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抵销。借贷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商业银行主张抵销权的,即在借款合同到期时,直接扣收借款人帐户存款的,应当履行通知借款人的义务,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同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商业银行在行使抵销权时应注意:保证合同中是否包括对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扣收存款约定,如无约定不能直接扣收保证人帐户存款,保证人帐户有存款的,可采用诉前保全方式进行收贷,对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抵销权;抵销权只能在贷款发放行范围内行使,不得委托发放行以外的同一法人下属的其他行扣款,更不能委托他行行使。

2、关于已丧失诉讼时效的债权,当事人一方可否主张法定抵消,各地法院观点不一,有些法院认为不可以抵消,不支持抵消方的主张,对此,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9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并不构成法定抵消的要件,丧失诉讼时效的债权的一方依法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抵销自抵销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效力。

3、《民法典》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十一、行使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法定情形包括: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借款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借款人丧失商业信誉;借款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借款人发生上述法定情形的,商业银行要停止发放新贷款,对于已发放的贷款可以提前清收回行。行使不安抗辩权对于压缩和清理不良贷款具有积极法律意义,但在无确切证据情况下中止履行借贷合同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二、申请债务人破产或积极申报破产债权

1、借款人、保证人为企业法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商业银行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及该法相关规定,申请借款人、担保人破产,通过破产程序维护债权。对于已被申请破产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商业银行要积极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所以,债权申报应在法院通知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最晚不得晚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2、破产债权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1)正确处理债权申报和追究保证人责任的关系

(2)在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

①选择权

②如何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十三、协调借款人资产重组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资产重组政策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可以借助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在落实银行债权基础上实行资产重组。

对于借款人改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做好债权和抵押担保落实,并注意债权落实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四、依法行使担保权利

1、可按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积极行使抵押权质押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对于物的担保,可与担保人协商拍卖、变卖担保物或以担保物折价偿还借款本息,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

2、《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纳入特别程序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提起诉讼

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费用,是当前清理不良贷款最主要的方式,商业银行必须充分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要做好诉前调查。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偿债方式、偿债物的变现能力和诉讼成本等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和策略,防止盲目诉讼。

第二根据案件管理权限,由基层行签署意见后报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法律事务部门应提出相应的具体诉讼指导意见。

第三重大或疑难案件由业务部门或法律事务部门提交审贷委员会审批。

第四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等权属证明文件、催收通知单及相关协议等书面材料,承办人必须详尽审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对于存在瑕疵或可能损害银行权益的,应采取谨慎补救措施,不便采取补救措施又可能影响诉讼结果的,提起诉讼行应向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请示。

第五对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银行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是妥善保管诉讼案件卷宗。

十六、仲裁

因借款合同等引起的经济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的,应当提交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采用仲裁方式清理不良贷款具体注意事项可参照诉讼方式有关意见。

十七、公证

商业银行在清收贷款时或签订以物抵贷协议的,可采用公证方式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在使用公证方式保护银行合法权益时应注意以下几项:

一是对于催收通知要证明的是主张权利的行为事实,并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是对于借款协议、延期还款协议办理公证的,公证债权文书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的,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既可简化清收不良贷款的法律程序,也可节省实现债权费用。

十八、悬赏

悬赏是指贷款人使用广告等媒体,有偿的寻求所需要的信息和服务的行为。对逃废债务、隐匿资金、转移资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均可采用附条件的悬赏方式。

商业银行应审慎使用悬赏方式,确需使用的应报上级行有关部门批准;对于悬赏公告文书,须经本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商业银行一经确立使用悬赏方式清收不良贷款,必须充分注意该决策的法律后果,并注意维护银行信誉。

十九、委托清收

清理和压缩不良贷款是当前各大商业银行的一项核心工作,不良贷款清收被称为天下第一难的工作,清理不良贷款的一些法律问题也亟需解决和探讨,为快速高效清收,防止信贷风险,商业银行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依法设立的专业机构采用绩效挂钩方式进行清理不良贷款为行之有效的主要方法;采用委托方式清理不良贷款的商业银行应与专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订明主要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每一笔不良贷款的成因不同,如仅依靠贷款银行有限的力量来清收,不仅效果不佳,反而会因清收不良贷款而影响了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商业银行委托律师清收不良贷款,能够有效调动、利用社会力量,调取信息详细准确,催收方式灵活多样,充分发挥律师的非诉催收谈判经验及诉讼技巧,必将加速不良贷款清收进程,有效处置不良资产。

法律规定了多种催收方式,比如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与债务债权人进行协商处理,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债权债务等;如果通过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问题的,那就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解决,比如仲裁、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债权人托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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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本文介绍离婚时夫妻债务的认定及清偿的法律分析,针对离婚中夫妻债务的划分、认定、清偿做如下法律简述:  夫妻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一般界定  
1、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由债权人举证证明。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  
3、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擅自经营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4、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6、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1、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2、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予以支持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时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1、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的判决书、调解书中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依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调解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如果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了债务的承担者,且原告也不向另一方主张债务,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终局承担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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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清偿方式有哪些?
1、货币偿还。2、以应收账款抵消债务。3、以股份或债权偿还债务。4、以劳务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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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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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清偿方式有哪些?
当事人在债务到期的时候以金钱的方式偿还债务、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协商延长还款的期限、债务人可以通过抵押留置等方式设置担保物权来履行偿还的义务。如果双方无法一致意见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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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的清理方式有哪些,债权债务清理的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次债权债务清理实行以形成债权债务单位为清理主体,区债权债务清理领导小组督查督办,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动员,并深入到有关单位或处所,发放催还通知书并签收回执,宣传对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对本单位各种暂付(借出)、暂收(借入)款项进行调查摸底,如实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清理一览表”,认真做好核实核对工作  
第二阶段: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与清收清理,区债权债务清理领导小组安排人员核查单位、部门的清收清理情况;由债权债务单位组织对以前的债权债务逐户进行清收清理,对清收清理的资金全部上缴区财政局专用账户;区债权债务清理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督查各单位清收清理结果。  
第三阶段:对债权的清收遗留问题的处理,各单位对债权清收阶段遗留问题,要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并提出意见,(
1、对死账、呆账进行处理意见;
2、对能清,但清不到位的处理意见;
3、对应该清,但清不到位应进入司法程序的意见;)对清收遗留问题全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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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清偿方式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债务清偿方式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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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公司有很多客户的账都没有收回来,为了能够减少公司的坏账损失,我想了解下公司进行债权债务清收的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非诉讼的清收工作花费的成本小,更重要的是不伤及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所以这个方式是企业的首选方式。实践中,很多企业的非诉讼清收工作往往效果不好,其原因往往在于清收的方式和力度不够。应该看到,对于一个欠款不还的企业,其债权人往往不止一家,其用于归还债务的资金也有一定限度,所以企业会根据轻重缓急确定不同的还款期,这个时候,谁催收的力度大,谁就可能更早的拿到钱,正所谓会闹的孩子有奶吃,所以必须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给债务企业施加压力。具体的催收工作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充分的准备。催收人员一定要对债务由一个全面的了解,包括合同签订的过程、是否存在争议、对方的态度及履行能力、对方可能提出的理由等,这样才能够有备而战。
2、注意催收人员的选择。不同的人员催收的效果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级别越高的员工催收的效果越好,法律事务部人员的催收效果比营销人员好,律师催收的效果比非律师的效果好,所以在人员选择上也要注意。很多企业人员选择上不注意,要么就是由业务人员单打一,从头到尾由业务人员来单挑,要么是业务人员,财务人员,企业领导齐上阵,组织一个很多人的队伍上门讨债,要么就是一发现不良债权,直接交给律师起诉,根本不考虑与对方的协调沟通,这种种方法无疑都是不正确的,我们在人员选择上一定要注意方式和次序,要根据情况设计好人员的配置,以保证最佳的效果。
3、加强沟通,求同存异,解决问题。催收人员要善于把握对方的心理,从心理上拉近与对方的距离,对于对方能够提出的有一定合理性的意见和要求,要尽量给以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委婉拒绝。催收人员要耐得下性子,忍得住气,把握对方的心理,力争和平解决问题。
4、适当的运用造势战术,与对方打心理战。催收人员要学会虚张声势,给对方造成错觉和压力,往往收到较好的效果。如前所述,一个债务企业用于归还债务的资金是有限的,谁施加的压力越大,谁得到偿还的可能性就越高,而这个压力主要是来源于债务方的心理感受,所以追债务的人员要充分利用这一点,利用一些必要的方式,给对方形成错觉,来增大对方的心理压力,从而尽快的讨回不良债权。
5、注意观察了解债务人的情况,收集证据,形成判断,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催收人员不但要着力于催收债务,更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对债务人的情况要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了解判断,以供决策者决定下一步的对策。
诉讼是企业保护自己权利的有力手段,一个准备充分的案件,其效果常常是令人满意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可以给企业的其他客户传递一个强烈的警戒信息,有效的抑制其他客户拖欠货款的企图。中国的企业家眼里往往将诉讼作为无奈的选择,但是越不敢诉讼,拖延下来的结果会越糟糕,所以对于诉讼的正确态度应该是:不轻易诉讼,不惧怕诉讼,做有把握的诉讼。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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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方式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执行制度的比较:民事执行与破产
破产制度自产生伊始,就作为一种债务清偿特别制度而确立。破产制度的构建有两个基本出发点:

一,债权人享有平等受偿的权利;

二,诚实的债务人应当拥有摆脱债务压力、重新振作的机会。前者与一般的民事债务执行程序相区别,不同于“先予执行”、“优先受偿”等民事制度,在债务清偿问题上树立了公平观念,并且将“争讼”的可能性降至极点,显现出这一制度的经济性;后者则体现着破产制度的现代人文精神。这与民事诉讼在法律理念、具体制度上存在着差异。
二、诉讼方式选择的效率价值观
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所有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也就是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促使有效益的结果的产生,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效益”。效率与公平是密不可分的,特别是在破产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在经济法学者看来,效率是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适当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因而其配置的有效性就成为制度经济学中的焦点。破产诉讼是将与债务人有关的债的关系一次性集中清理,全部债务在案件终止时共同执行;普通民事诉讼则是以每个债权人为原告就债务人提起的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先后分别执行。
诉讼本身虽然并不能直接使财产增值,但诉讼是保障社会资源合理分配、促进资源良性运转,实现财产权益合理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必要手段。“就司法效益本身而言,无论是何种情况,它都不可能给社会带来积极的经济效益;相反,司法的结果,其社会效益都是负效益。这也许是司法活动的最基本的特点。”所以,减少由于诉讼所产生的负效益是程序选择的核心。
对于合伙企业来说,企业保有的资产越多,对债权人的偿付比例越大,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个人责任越小。出于对经济效率的渴望,合伙人和债权人必然要求减少诉讼投入,节约时间和金钱,降低诉讼成本。
债权债务清理合同范文格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清理债权债务合同
甲方(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
邮编:电话:
乙方(全称):法定代表人:性别:
证件类别:证件号码:
地址:邮编:电话:
甲方因清理债权债务的需要,将与乙方就清理、催讨债权债务项目进行合作。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就清理债权债务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项目
甲方的债权债务,以及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共同确定的债权债务清欠项目。
第二条 合作范围
权属甲方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的债权、债务;以及他方依法转让给甲方的债权债务;
就债权、债务清欠事项有关的咨询、调查、取证、诉讼、非诉讼的参加、参与。
第三条 合作方式
经双方同意并认可的协商、调解、诉讼、非诉讼代理等合法的方式参加、参与、代理权属甲
方债权、债务的清理。
第四条 酬金标准
甲、乙双方可根据国家司法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标准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支付清理债权债务的酬金。
(一)按费用包干风险代理方式支付酬金即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启动资金万元,当甲方交由乙方清理(办理)债权债务的各个项目(案件)的实际回笼款(或实际执行的回笼款)总金额的10-20%的费用包干进行结算。
因清欠需要,需向交纳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非诉讼性支出的有关
费用,均由乙方包干负责,全部包含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回笼款总金额10-20%包干费之内,多不补,少不退。
(二)按照双方约定的清欠资金回笼比例支付酬金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回笼资金累计达?万元人民币之日起,向乙方支付酬金?万元人民币(或按照资金回笼的?%比例支付);回笼资金超过?万元人民币时,应向乙方支付酬金?万元人民币(或按照资金回笼的?%比例支付)。
第五条 酬金支付
甲、乙双方可根据国家司法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标准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支付清理债权债务的酬金。
(一)按费用包干风险代理方式支付酬金
即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启动资金万元,当甲方交由乙方清理(办理)债权债务的各个项目(案件)的实际回笼款(或实际执行的回笼款)总金额的10-20%的费用包干进行
结算。
因清欠需要,需向交纳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非诉讼性支出的有关
费用,均由乙方包干负责,全部包含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回笼款总金额10-20%包干费之内,多不补,少不退。
(二)按照双方约定的清欠资金回笼比例支付酬金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回笼资金累计达?万元人民币之日起,向乙方支付酬金?万元人民币(或按照资金回笼的?%比例支付)回笼资金超过?万元人民币时,应向乙方支付酬金?万元人民币(或按照资金回笼的?%比例支付)
按方式一付酬日为该债权资金实际回笼日或案件执行终结日给付。
按方式二付酬日为双方约定的债权债务清理项目资金回笼比例实现日的次日给付。
乙方不管采取方式一或方式
二,取得甲方报酬时,应当同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 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甲方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启动经费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与甲方合作项目的债权债务事项完毕之日止。若采用付酬方式二取得债权债务清理酬金的,合同的生效日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实现项目的债权债务资金回笼计划完成日终止。
第七条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地向乙方陈述,将本合同确定的债权债务情况和有关债权债务相关的证据
材料、信息提交乙方并做好配合工作。
2、甲方有权向乙方或乙方的经办人了解清理债权债务的进展情况,以及具体的催讨、实务
操作步骤及有关证据收集、取得的证明材料(除法律有禁止或限制条件外)等情况。
3、甲方有权根据债权债务清理的情况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书面中止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的
授权委托,包括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4、若甲方情况发生变化或债权债务事实发生变化,或者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关系发生变化,
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或经办人。
5、甲方向乙方或经办人提出的服务要求,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出本合
同范围外的服务,应当另行签订合作或委托合同。
6、甲方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应提供合法的收款凭证。
7、乙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勤勉尽职,依法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8、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通报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对涉及甲方的商业和企业机密情况负
有应尽的保密义务。
9、在甲、乙双方确定的合作或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权利(代理权),如有特殊需要,甲方
应另行给予明确的书面授权。
10、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其他政策规定的要求。
1
1、若乙方在执行本合同约定事项中,发现甲方提供、反映的情况失实或者提供债权债务的
凭证和相关证据材料失实,乙方有权终止或者部分终止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并由甲方承担乙方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特别约定
1、乙方在为甲方清理债权债务期间,与债务人签订的任何文书或者乙方单方给予债务人任
何具有实体标的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应当预先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或由甲方共同签署。
2、若乙方或经办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时,乙方应当承担不低于甲方实际
经济损失80%的赔偿额。
3、若甲方根据债权债务清理的实际情况或其他原因(非乙方原因),终止与乙方合作的,应支付乙方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金。
4、若乙方按付酬方式二取得清理债权债务酬金的,甲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的次日支付乙方
万元人民币,作为乙方开始工作和办理调查、交通、通讯、文印、鉴定、公证、异地差旅费等其他必要的相关费用。
5、若乙方在具体工作中的费用超过甲方支付的金额由乙方自行承担或先行垫付或向甲方按
时报销。
6、由于乙方的原因终止合同,依约所收的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由于甲方的原因终止合同,
依约付给乙方的费用将不予退回。
第九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
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
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第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本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依法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特殊条款鉴于本项目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自行约定)
第十二条通知条款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
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点、
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未作特殊约定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乙方在向甲方清理债权债务的具体事项中由于其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属于违约,由乙方和乙方的经办人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的约定,严格履约,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项解决:
(1)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
(2)?提交(注:填写双方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仲裁委员会在(注:填写双方选择的城市名)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其他规定
1、凡本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恰逢法定休假日、双休日的,则约定的期限自动顺
延至法定休假日、双休日结束后的次日。
2、本合同生效后,经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后终止。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
的,可以补充、变更、中止、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4、本合同的附件份,由合同双方共同签章确认的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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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清偿方式有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债权债务清偿方式有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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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清理合同范文格式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债务清理合同范文格式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清理债权债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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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清理债权债务的需要,将与乙方就清理、催讨债权债务项目进行合作。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就清理债权债务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项目
甲方的债权债务,以及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共同确定的债权债务清欠项目。
第二条 合作范围
权属甲方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的债权、债务;以及他方依法转让给甲方的债权债务;
就债权、债务清欠事项有关的咨询、调查、取证、诉讼、非诉讼的参加、参与。
第三条 合作方式
经双方同意并认可的协商、调解、诉讼、非诉讼代理等合法的方式参加、参与、代理权属甲
方债权、债务的清理。
第四条 酬金标准
甲、乙双方可根据国家司法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标准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支付清理债权债务的酬金。
(一)按费用包干风险代理方式支付酬金即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启动资金万元,当甲方交由乙方清理(办理)债权债务的各个项目(案件)的实际回笼款(或实际执行的回笼款)总金额的10-20%的费用包干进行结算。
因清欠需要,需向交纳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非诉讼性支出的有关
费用,均由乙方包干负责,全部包含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回笼款总金额10-20%包干费之内,多不补,少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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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酬金支付
甲、乙双方可根据国家司法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标准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支付清理债权债务的酬金。
(一)按费用包干风险代理方式支付酬金
即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启动资金万元,当甲方交由乙方清理(办理)债权债务的各个项目(案件)的实际回笼款(或实际执行的回笼款)总金额的10-20%的费用包干进行
结算。
因清欠需要,需向交纳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非诉讼性支出的有关
费用,均由乙方包干负责,全部包含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回笼款总金额10-20%包干费之内,多不补,少不退。
(二)按照双方约定的清欠资金回笼比例支付酬金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回笼资金累计达?万元人民币之日起,向乙方支付酬金?万元人民币(或按照资金回笼的?%比例支付)回笼资金超过?万元人民币时,应向乙方支付酬金?万元人民币(或按照资金回笼的?%比例支付)
按方式一付酬日为该债权资金实际回笼日或案件执行终结日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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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不管采取方式一或方式
二,取得甲方报酬时,应当同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 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甲方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启动经费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与甲方合作项目的债权债务事项完毕之日止。若采用付酬方式二取得债权债务清理酬金的,合同的生效日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实现项目的债权债务资金回笼计划完成日终止。
第七条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地向乙方陈述,将本合同确定的债权债务情况和有关债权债务相关的证据
材料、信息提交乙方并做好配合工作。
2、甲方有权向乙方或乙方的经办人了解清理债权债务的进展情况,以及具体的催讨、实务
操作步骤及有关证据收集、取得的证明材料(除法律有禁止或限制条件外)等情况。
3、甲方有权根据债权债务清理的情况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书面中止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的
授权委托,包括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4、若甲方情况发生变化或债权债务事实发生变化,或者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关系发生变化,
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或经办人。
5、甲方向乙方或经办人提出的服务要求,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出本合
同范围外的服务,应当另行签订合作或委托合同。
6、甲方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应提供合法的收款凭证。
7、乙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勤勉尽职,依法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8、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通报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对涉及甲方的商业和企业机密情况负
有应尽的保密义务。
9、在甲、乙双方确定的合作或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权利(代理权),如有特殊需要,甲方
应另行给予明确的书面授权。
10、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其他政策规定的要求。
1
1、若乙方在执行本合同约定事项中,发现甲方提供、反映的情况失实或者提供债权债务的
凭证和相关证据材料失实,乙方有权终止或者部分终止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并由甲方承担乙方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特别约定
1、乙方在为甲方清理债权债务期间,与债务人签订的任何文书或者乙方单方给予债务人任
何具有实体标的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应当预先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或由甲方共同签署。
2、若乙方或经办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时,乙方应当承担不低于甲方实际
经济损失80%的赔偿额。
3、若甲方根据债权债务清理的实际情况或其他原因(非乙方原因),终止与乙方合作的,应支付乙方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金。
4、若乙方按付酬方式二取得清理债权债务酬金的,甲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的次日支付乙方
万元人民币,作为乙方开始工作和办理调查、交通、通讯、文印、鉴定、公证、异地差旅费等其他必要的相关费用。
5、若乙方在具体工作中的费用超过甲方支付的金额由乙方自行承担或先行垫付或向甲方按
时报销。
6、由于乙方的原因终止合同,依约所收的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由于甲方的原因终止合同,
依约付给乙方的费用将不予退回。
第九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
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
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第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本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依法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特殊条款鉴于本项目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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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通知条款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
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点、
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未作特殊约定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乙方在向甲方清理债权债务的具体事项中由于其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属于违约,由乙方和乙方的经办人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的约定,严格履约,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项解决:
(1)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
(2)?提交(注:填写双方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仲裁委员会在(注:填写双方选择的城市名)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其他规定
1、凡本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恰逢法定休假日、双休日的,则约定的期限自动顺
延至法定休假日、双休日结束后的次日。
2、本合同生效后,经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后终止。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
的,可以补充、变更、中止、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4、本合同的附件份,由合同双方共同签章确认的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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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期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在外借了笔资金用于运营,现在还款期到了,但是我手头的现金紧张,又不想失信于人就想问问公司处理所欠债务时债务清偿的方式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公司债务的偿还比起民间借贷来说,方式更多种多样,具体有以下几种:
(一)货币偿还
可以说这是最常用、最典型的债务清偿方式,按照债务的种类、金额以货币直接清偿。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债,也可以给付现金。
(二)以应收账款抵消债务
公司账款是指该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
公司的钱都是流通的,留在公司的钱或许不一定足够偿还,但是在外流通尚未收回的货款却足够清偿。此时在经过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以应收的账款抵消债务。
(三)以股份或债权偿还债务
公司的股份是公司的重要财产,只要是公司的财产,都可以用来偿还债务。公司对外债权能给公司带来一定资产利益,也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公司股份和公司债权都可以用来偿还债权,但是股份和债权有其特殊性,股份价值容易变化,债权有索债不得的风险,因此用股份和债权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要对此进行审查。只有债权人同意了,公司才能以股份或债权偿还债务。
(四)以劳务偿还债务
所谓劳务,就是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这种劳动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以活劳动形式提供某种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是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要,也可以是满足人们物质生产的需要。
在社会文明逐渐发展的今天,劳务的价值越来越高,也是公司的一项财产,只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公司就可以用劳务偿还债务。但是劳务的具体价值和偿还效果双方要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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