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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种有三大原则,其中一项原则是罪行相适用原则,这项原则是为了表达出刑法宽严相济的精神。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仅在立法和审判中应予以适用,在行刑方面也应当予以适用。
减刑制度就是罪行相适用原则在行刑阶段的具体适用。减刑的实质是一种奖励性措施,依据这一份奖励,可以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根据其改造而减少其后续刑罚。
关于减刑制度有两点需要值得注意:
一、减刑适用的对象
并非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减刑制度,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罪犯才可适用减刑制度。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那么就可以适用减刑。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那么就应当适用减刑。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有: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当然最终能否减刑成功,需要相关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才能最终确定。
二、减刑制度的慎用
在某些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对某些罪犯适用限制减刑。主要针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暴力型、组织型犯罪的死缓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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