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动迁补偿乃指
拆迁建设单位依据相关
法规及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支付的各类补偿费用。
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旨在弥补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该项费用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并以每平米的单价为基础进行计算;
二是周转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面临的不便,其具体数额将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及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月度进行补贴;
三是奖励性补偿费,其目的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则需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综合考虑后加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