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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处置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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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0

1、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处置中进行考察。


2、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 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股权质押以及股权质押违约处置的具体内容。但是违约会影响一个人的信誉,对于以后办理银行贷款之类需要很高信用的事情也会产生很大影响。另外,关于股权质押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您对上面的回答还是有些许疑问,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莱芜律师




股权质押 处置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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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违约处置的条件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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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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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违约质押的股权如何处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务违约质押的股权如何处置,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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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股权转让低于出资额合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低价转让于法律规定中属于合法之范畴,然而当涉及到国有股权转让时,若交易价格相较于资产评估结果降低了高达90%的幅度,则该项交易将会被暂时停止,直至获得相关产权转让审批机关的明确批准之后,方能恢复交易。
股权转让乃是股东将自身所拥有的股东权益转让予他人以作为补偿,从而使得他人得以获取股权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的实质在于股东将其持有之股份转售予他人,使他人因此而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下,对于股权转让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价格限制。
在特定情形下,低价转让股权可能会触犯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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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如何处置资产?如何进行转让
如果股权质押在先,且质押合同中就公司财产抵押、处置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遵从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如有违反,可以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公司财产抵押办理了登记,已经依法设立,通常情况下也不能以股权质押在先要求撤销财产抵押或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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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行政许可设置权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法律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权力:
法律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事宜,这乃是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体制特殊性质所决定的。
只要符合《行政许可法》所明确规定可以依法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范畴,那么法律便具有了设定该等行政许可的权力。
然而,涉及到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关乎公民基本权益的重大事项,则必须由法律进行设定和规范;
(2)关于地方性法规在行政许可设定方面的权限:
地方性法规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程序制定或批准的法律规范。
在尚未制定出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土地闲置认定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闲置土地的判定标准如下所示:
如超过了建设用地审批书中所规定的动工开发与建设的期限;
又或是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审批书中并未明确规定动工开发与建设的日期,此时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建设用地审批证书满1年后仍未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属于此类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却尚未开始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经开始动工开发,但是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停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样可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抵押权顺位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抵押权的顺位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抵押权的顺位,也被称为抵押权的顺序,特指同一抵押物之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依照何种顺序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实质上表达了多个抵押权之间的彼此关系;
其次,根据相关法规,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享有优于后顺序抵押权人的受偿权利,而后顺序的抵押权人仅能在先顺序抵押权人受偿之后剩余的抵押价值部分中寻求补偿;
再者,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将依据各自所享有的债权金额按比例进行受偿;
第四,抵押权的顺序对抵押权人能否获得充分的偿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先顺序的抵押权通常是指那些先进行登记的抵押权,而在同一天内,在不同法定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抵押物,其顺序应视为相同。
已登记的抵押权相较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具有优先性。
未登记抵押权的顺序则以抵押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为基准。
若抵押合同在同一天生效,那么抵押权的顺序亦应视为相同。
然而,由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不具备对抗效力,无法对抗后设定的抵押权,因此,对于同一动产而言,无论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如何,均需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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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质押率咋算?
由银行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计算公式: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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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买到的食品变质了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不慎购买到变质的食品,那么他们有权向出售这类食品的商家索取购买食品所付价款的全额退款。
另外,如商家明知所售食品已变质却仍然将其出售,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向商家要求支付相当于价款10倍之金额或损失金额的3倍作为赔偿金。
若以此标准计算得出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人民币,则应以1000元人民币为准。
当然,消费者除了可向商家提出赔偿请求外,还可以向食品的生产商主张相应的权益。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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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吗?
质权人不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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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存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我们应该根据不同的合并类型,对同一控制之下的控股合并以及非同一控制之下的控股合并进行区别对待,从而确定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其次,对于通过支付现金来获取的长期股权投资,我们应当将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这其中也包括了在购买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如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再者,如果是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来获得长期股权投资,那么其成本就应当等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此外,对于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我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是当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存在不公允情况时,则需要另行考虑。
最后,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计算方法也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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