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交易流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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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有土地交易流程有:提出土地交易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等,具体情况下是需要由申请人根据自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的。
国有土地交易流程有哪些?

一、国有土地交易流程有哪些?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于土地使用证办理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五十条 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国有土地交易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相关程序和条件,申请人可以根据规定来提出申请,并合法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涉及到具体事项的处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办理的,如果存在违法办理的情况,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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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较为常用的报价有: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二.订货(签约)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与卖方企业协商一些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批准后,需要签订购买合同。3、国际支付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支付方式、TT支付方式和直接支付方式。1、信用证支付方式4。备货在整个贸易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必须按照合同逐一执行。备货主要核对内容如下:1。货物质量和规格应按合同要求核实。二、货物数量:确保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三、备货时间:应按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便于船货衔接。5、你可以根据不同的货物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有不同的包装要求。6、通关手续极其繁琐和重要。如果通关不顺利,交易就无法完成。7、在装载货物的过程中,您可以根据货物的数量来决定装载方式,并根据购买合同中设定的保险类型来投保。八.运输保险通常在签订《购买合同》时提前约定运输保险的相关事宜。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空邮件货物运输保险等。其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承保的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附加保险两类:(1)基本保险分为平安保险、水渍保险和一切保险。二、附加险别。九.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公司签字,供进口商提货结汇。进口商在进行海运货物时,必须持正本提单、箱单、发票提取货物。(原提单、箱单、发票必须由出口商寄给进口商。如果是空运货物,可以直接用提单.箱单.发票的传真件提取货物。十、结汇出口货物装出后,进出口公司应当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制作(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文件。提交银行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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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流程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
(一)以公开方式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三)人民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需要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进行的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按照《xx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必须进行储备后方可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二、对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申请办理土地交易:
(一)纳入政府储备范围内的土地;
(二)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未解除抵押关系的;
(四)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冻结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出让、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土地交易需提交的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表(窗口领取1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房屋权证(原件);
4、职代会同意土地转让的决议(原件1份);
5、董事会同意土地转让的决议(原件1份);
6、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1份);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书(原件各1份)
8、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9、城镇地籍测量资料(1份 )
10、宗地图及1:2020地形图(原件各4份)
11、出让合同及有关缴费收据(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契税等)(复印件各1份);
12、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13、项目分析估价报告(原件1份)。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际贸易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专业分析:
一、报价比较常用的报价有: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二、订货(签约)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三、付款方式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1、信用证付款方式四、备货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五、包装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六、通关手续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七、装船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您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来决定装船方式,并根据《购货合同》所定的险种来进行投保。八、运输保险通常双方在签定《购货合同》中已事先约定运输保险的相关事项。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空邮货运输保险等。其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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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加险别。九、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单据。进行海运货物时,进口商必须持正本提单、箱单、发票来提取货物。(须由出口商将正本提单、箱单、发票寄给进口商。)若是空运货物,则可直接用提单、箱单、发票的传真件来提取货物。十、结汇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土地交易流程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交易办理流程:
一、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
(一)以公开方式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三)人民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需要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进行的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按照《xx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必须进行储备后方可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二、对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申请办理土地交易:
(一)纳入政府储备范围内的土地;
(二)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未解除抵押关系的;
(四)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冻结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出让、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土地交易需提交的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表(窗口领取1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房屋权证(原件);
4、职代会同意土地转让的决议(原件1份);
5、董事会同意土地转让的决议(原件1份);
6、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1份);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书(原件各1份)
8、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9、城镇地籍测量资料(1份 )
1
0、宗地图及1:2020地形图(原件各4份)
1
1、出让合同及有关缴费收据(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契税等)(复印件各1份);
1
2、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1
3、项目分析估价报告(原件1份)。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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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证办理流程
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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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1、拟定收回方案 市县土管部门根据市县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管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县政府土管部门提出,土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 土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县政府审批 4、下达收回决定书 根据市县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讼权利。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一定时限内,依法向上级或者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5、注销登记 土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原来为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6、补偿 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县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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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1、拟定收回方案 市县土管部门根据市县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管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县政府土管部门提出,土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 土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县政府审批 4、下达收回决定书 根据市县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讼权利。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一定时限内,依法向上级或者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5、注销登记 土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原来为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6、补偿 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县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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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国有土地征收流程
[律师回复] ⑴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⑵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⑶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⑷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⑸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⑹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⑺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⑻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⑼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⑿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确定
征收主体: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房使用权人、未经登记建筑所有权人等。
国有土地证办理流程?
[律师回复] 关于“国有土地证办理流程?”的相关解答如下:如下:1、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2、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出让协议等材料;3、材料审核通过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如果对相关情况处理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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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流程主要程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流程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1、提出申请
(1)土地流出方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四至、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
(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2、审核、登记
(1)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2)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
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信息发布。
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自愿协商。
县、乡(镇)土地流转服组织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
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7、鉴证、归档。
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镇)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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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流程是什么
⑴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⑵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⑶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⑷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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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个人国有土地转让流程
[律师回复] 国务院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中规定:
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5.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6.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7.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8.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9.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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