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一个月没业绩有没有底薪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出离职请求时,其应得的薪资待遇也应照常支付。
具体来说,试用期内的薪水将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数额的百分之八十来计算,同时还需确保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水平以及该单位同一岗位中相应最低档次的薪资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在试用期内,若满一个月仍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选择离职时,雇佣方应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时支付相应的薪资报酬给员工个人。
然而,如果雇主公然拒绝支付员工的薪酬,那么员工可去当地的劳动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亦或是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果对劳动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定不满意的话,还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有效地证实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着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通过举出以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首先是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和录用通知书等书面文件,其次是工作制服、出入凭证、工厂名牌、工作证件以及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的年度检查记录等能明确工种及其身份的各种证件,再者便是工资清单、实际收人证明、社会保险纪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者其他薪资发放流向等相关资料;
此外,缺勤打卡纪录、考勤纪录、加班通告等等都可视作有力的证据;
最后,旁证也是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即通过获取其他与本争议无关但同样为该企业服务过的劳动者的证词来加以证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试用期一个月没业绩有没有底薪”,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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