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应当明确,单纯的未缴纳社会保险并非构成侵权行为或违约责任,而是属于履约瑕疵的范畴。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益却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实际上,法律早已作出了具体规定,即要求用人单位自正式录用员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履行完成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定程序。
而对于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员工,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一旦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值得关注的是,此处所指的经济补偿其实并不是额外的赔偿,而是基于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的基础上,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计算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奖金的制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肛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公司在对员工进行试用期间,同样需要建立合法的劳务关系。为此,从正式录取之日开始的第30日起,贵司应为每位员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时缴纳相应费用。若未能按照此规定执行,则有可能涉及到违反相关条例而产生的法律风险。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我们建议贵司在每个新员工被公司正式录用后的第30个自然日内,便积极主动地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缴存申请,同时完成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化或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关于试用期未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如果劳动者因该原因选择离职,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赔偿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及时进行社保缴纳并不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因此不能够寻求到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然而,对于员工来说,他们依然有资格申请获得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若在试用期内未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离职之时有权依据实际工作年限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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