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注意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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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误区一:不考虑法院受理范;误区二:忽视法定时效;误区三:自愿放弃权利后又主张;误区四:未经认定主张工伤待遇;误区五:不了解己方举证责任;误区六:主张带薪年假不及时;误区七:劳动报酬约定不明;误区八:女职工“三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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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才维权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整理了专业律师对这个问题的解答,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误区一:不考虑法院受理范

王某称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保险金,办理退休手续。最终,法院以其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其起诉。

【点评】按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误区二:忽视法定时效

张某2008年5月至2011年6月在某物资公司任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张某起诉主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即本案中张某只能主张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张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应最迟于2010年5月之前提出。

误区三:自愿放弃权利后又主张

刘某于2009年10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经物业提出,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至2011 年9月。2010年7月,刘某因故离职,起诉物业公司主张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被法院驳回。

【点评】通常,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已达成合意,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视为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

误区四:未经认定主张工伤待遇

李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于2010年11月在工作中受伤,后经治疗回家休养,建筑公司仍旧向其支付工资医疗费等,直至双方于4月发生矛盾而涉诉。李某起诉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李某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起诉。

【点评】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者在一年之内可自行申请认定工伤。法院受理劳动者因工伤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以劳动者已进行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为前提。

误区五:不了解己方举证责任

赵某于2010年1月至5月在某外贸公司工作,于7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作期间平时延时及休息日加班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外贸公司则称其公司严格执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并提供了与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单方制作的考勤表的证据反驳赵某的主张。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赵某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误区六:主张带薪年假不及时

朱某于2008年1月至12月期间在某文化公司工作,起诉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假的工资。该公司称每年均已安排朱某休了带薪年假,但未举证。朱某亦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文化公司向朱某支付2011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驳回了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对于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现行规定均要求了2年的保存期间,用人单位在此期限之内应承担举证责任。如诉讼请求针对2年之前提出,则需要劳动者举证。本案例的判决将2年之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对超出2年之前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如此对双方来讲都是公平的。

误区七:劳动报酬约定不明

钱某于2010年2月至7月在某培训学校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只约定“不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根据钱某的工资存折转账记录,钱某每月的收入不固定,大体在4000元左右。钱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学校支付加班工资并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该学校则称钱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其余为加班工资。最终,法院采信了学校关于钱某月工资2000元的主张。

【点评】现实中,很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约定不明确,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亦不提异议,导致发生纠纷后提供不出有力证据。

误区八:女职工“三期”的限制

徐女士系某公司会计,工作期间怀孕。此期间,徐某多次违反公司对财会人员的制度要求,情节较为严重,给公司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失。公司以徐某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徐某认为,其处于怀孕期间,即便违纪,公司也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法院驳回。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辞退限制只针对“无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两种情况,并非意味着绝对的单方解除限制。

误区九:主动辞职后要求补偿

金某系某机械公司职工,2009年7月入职。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1月,金某辞职。在离职申请表上,金某填写的离职理由为 “个人原因”。后金某起诉称因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才提出辞职,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驳回了金某诉讼请求。

【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般难以得到支持。

误区十:可以自由解除劳动合同

谢某系某商业公司销售部经理,与公司签订2009年至2013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合同履行期间谢某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经公司批准后办理各项工作交接方可。2011年7月25日,谢某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在公司尚未批准且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于次日即不来上班。公司起诉要求谢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谢某向公司赔偿2万元。

【点评】法律并无强制劳动者进行劳动的规定,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也比较宽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也并不是绝对的自由,法律之所以有时间方面的限制,就是为了保证用人单位能有合理时间来寻求接任者。出于实质公平的精神追求,如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劳动者的突然离职行为受到经济损失,法院一般会支持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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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维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1、要妥善搜集和保管证据,如购房合同、按揭贷款抵押合同、购房发票、楼书、价格表等等所有与购房有关的材料。2、在发生纠纷后应及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防止举措失当,留下难以弥补的遗憾。如是否同意签字收房、怎样补充搜集证据、如何提出维权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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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消费维权纠纷诉讼注意事项(3.15消费者维权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3.15消费者维权注意事项:
 首先,在消费维权中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在您消费购物中,信誉卡、小票一定要保管好。它是您与商家买卖交易关系的一种有力证明,也是您的护身符,为了防止商家打赖,每次消费后记得一定要向商家索要正规信誉卡或者是机打小票,标注清楚时间、物品名称、单价,且需盖章。日后涉及消费纠纷维权时,有了证据才会更加顺利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选择商品时看清厂商、厂址、商标,防止购买“三无”商品。
  尽量选择商场、超市购物,选择信誉好、口碑好的商家,选择质优价廉的商品,看清楚生产日期,更要看清楚保质日期。作为消费者一定要理性消费,不迷信广告,也不轻信大肆宣传,多用自己的眼睛去看,少听商家的美言美语,遇到特殊商品在购买前一定先查询,多问问,避免盲目购物。
  最后、发生消费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再投诉。
  现在很多商场都设有自己的商管部,遇到消费问题,消费者可以首先通过商管部来协调解决,既省时又省力,也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商户一般和商场之间在进场之前都签署过协议,有的需要交纳一定的质保金,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商场会第一时间出面解决,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保护自己商场的声誉,另一方面也避免矛盾的激化。如果商管部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找到消费者协会进行维权,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媒体进行曝光,社会监督媒体监督,也警醒更多的消费者如何正确维权。
  作为一名普普通通的消费者,我们要知道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至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九大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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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时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2008年 9月1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对劳动者有了更详尽的保护。广大劳动者须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及相关法律,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2、注意收集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发生争议之前就要注意搜集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保险记录、工作证、出入证、工作安排、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取得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单位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等。
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续订劳动合同,则尽量取得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你要求单位尽快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你填写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口头录音或书面证明等等。
3、寻求解决途径
取得上述证据后,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以求达成和解。但是,需由双方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用人单位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即不能久调不决。另外,即使调解成功,调解协议也无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
如果协商和调解不成,则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也可以不经过协商与调解程序,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注意,劳动者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逾期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由于仲裁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将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丧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劳动者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我上周买了个洗衣机,没到一周就坏了,商家不理会不赔偿不解决,我决定要维权做出些措施,想了解一下3.15消费者维权注意事项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3.15消费者维权注意事项
1.明白自己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2.不忘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3.牢记维权时限。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4.运用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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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拖欠工资的维权中需注意哪些事项?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者在拖欠工资的维权中需注意哪些事项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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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要如何维权,劳动者维权时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如何维权
1、劳动纠纷属于劳动监察的范围,当事人填写《投诉登记表》。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2、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监察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询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处理。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确因案情复杂不能结案的,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可延长30日。
3、经了解属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申请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执行立案、开庭、裁决程序。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上级批准,可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15日。
二、劳动者维权时的注意事项
1、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2008年 9月1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对劳动者有了更详尽的保护。广大劳动者须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及相关法律,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2、注意收集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发生争议之前就要注意搜集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保险记录、工作证、出入证、工作安排、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取得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单位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等。
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续订劳动合同,则尽量取得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你要求单位尽快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你填写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口头录音或书面证明等等。
3、寻求解决途径
取得上述证据后,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以求达成和解。但是,需由双方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用人单位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即不能久调不决。另外,即使调解成功,调解协议也无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
如果协商和调解不成,则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也可以不经过协商与调解程序,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注意,劳动者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逾期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由于仲裁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将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丧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劳动者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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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能怎么维权,劳动者维权时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如何维权
1、劳动纠纷属于劳动监察的范围,当事人填写《投诉登记表》。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2、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监察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询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处理。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确因案情复杂不能结案的,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可延长30日。
3、经了解属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申请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执行立案、开庭、裁决程序。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上级批准,可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15日。
二、劳动者维权时的注意事项
1、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2008年 9月1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对劳动者有了更详尽的保护。广大劳动者须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及相关法律,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2、注意收集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发生争议之前就要注意搜集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保险记录、工作证、出入证、工作安排、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取得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单位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等。
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续订劳动合同,则尽量取得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你要求单位尽快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你填写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口头录音或书面证明等等。
3、寻求解决途径
取得上述证据后,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以求达成和解。但是,需由双方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用人单位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即不能久调不决。另外,即使调解成功,调解协议也无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
如果协商和调解不成,则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也可以不经过协商与调解程序,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注意,劳动者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逾期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由于仲裁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将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丧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劳动者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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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拖欠工资的维权中需注意哪些事项?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劳动者在拖欠工资的维权中需注意哪些事项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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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消费者为了维权而提起诉讼的时候,需要注意一些事项。有的人可能会疑惑,消费者维权起诉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消费者维权注意事项:  如何把握诉讼时效: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这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即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要求并不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按照哪个法律规定执行才对呢  应当按照“二年”的规定执行。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又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另外的规定执行。  
2、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执行。  如何确定被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  
4、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  
5、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  
6、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如何收存和提供证据:  消费者应注意收存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后的下列证据。  
1、广告说明。  
2、票据  
3、合格证。  
4、使用说明书。  
5、生产日期。  
6、保修卡。  
7、保修期限证明。  
8、商家承诺。  
9、警示标示。  另外,当事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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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为了维权,提起诉讼的时候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消费者维权注意事项:  如何把握诉讼时效: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这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即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要求并不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按照哪个法律规定执行才对呢  应当按照“二年”的规定执行。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又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另外的规定执行。  
2、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执行。  如何确定被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  
4、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  
5、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  
6、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如何收存和提供证据:  消费者应注意收存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后的下列证据。  
1、广告说明。  
2、票据  
3、合格证。  
4、使用说明书。  
5、生产日期。  
6、保修卡。  
7、保修期限证明。  
8、商家承诺。  
9、警示标示。  另外,当事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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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需注意哪些时限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劳动者维权需注意哪些时限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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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费者为了维权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消费者维权注意事项:  如何把握诉讼时效: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这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即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要求并不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按照哪个法律规定执行才对呢  应当按照“二年”的规定执行。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又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另外的规定执行。  
2、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执行。  如何确定被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  
4、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  
5、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  
6、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如何收存和提供证据:  消费者应注意收存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后的下列证据。  
1、广告说明。  
2、票据  
3、合格证。  
4、使用说明书。  
5、生产日期。  
6、保修卡。  
7、保修期限证明。  
8、商家承诺。  
9、警示标示。  另外,当事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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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就职注意什么事项
1、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入职后,了解自身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标准。2、对单位要求本人签字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各种考核标准最好留有备份,以便于自已判断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3、无论用人单位因何种原因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当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时,劳动者在书面确认前应当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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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消费者申诉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消费者申诉注意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申诉注意事项
为了切实解决广大消费者投诉难的问题,及时、方便、快捷受理消费者诉求,1999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原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统一开通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消费者申诉时应当注意以下注意事项。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决定在全国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消费者申诉时应当注意以下注意事项。
一、拨打“12315”的情况:
1、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
2、当您在消费过程中,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3、当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黑窝点”时
请您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我们将帮助您调解纠纷;如发现经济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法查处。
二、“12315”拨打方法:
拨通12315电话后,如您需投诉或举报,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回答问题,如实说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并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电话。
另外拔打12315是收费的,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如商家在异地需商家所在地区号+12315。
三、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诉方;(投诉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具体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电话等)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管辖范围可以分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管辖范围涉及:职能和属地两个方面)
(四)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四、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情况: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仲裁机构或者其他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五、时限:
(一)自收到申诉书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扣除检测等时间);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目前,北京市工商局的12315接线业务已被外包给专业的电信公司,工商局作为12315的管理者和协调者,将主要专著于问题的解决以及信息的分析和整理。这将有助于工商局更加专注于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工作。这将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高12315处理投诉的效率和速度,营造更加完善和有序的健康市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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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1、辞职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双方协商,公司同意您不提前30天通知的除外。
2、不辞而别需要承担责任吗如果您因个人原因离职,但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司法实践中会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试用期的离职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需提前3日通知。辞职者需注意: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法律未要求一定使用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考虑,建议您不要偷懒,同样使用书面形式通知。
4、提交辞职需注意的事项
(1)建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不宜使用“辞职申请书”。因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单方权利,无需申请。如果使用“申请书”,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系您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协商解除需双方意思一致方可达到目的。因此,为确保您辞职无碍,宜用“通知书”;
(2)辞职通知一定要公司签收,您保留签收的证据。如果您将辞职通知交给公司但未签收,到时发生争议时公司会反过来说您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您非常不利。
5、如何确保签收直接通过快递邮寄上述文件,并保留好邮寄底单,同时根据邮寄单号打印邮寄送达的详细单,一并作为证据保留好。
消费者申诉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拨打“12315”的情况:
1、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
2、当您在消费过程中,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3、当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黑窝点”时
请您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我们将帮助您调解纠纷;如发现经济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法查处。
二、“12315”拨打方法:
拨通12315电话后,如您需投诉或举报,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回答问题,如实说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并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电话。
另外拔打12315是收费的,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如商家在异地需商家所在地区号+12315。
三、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诉方;(投诉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具体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电话等)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管辖范围可以分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管辖范围涉及:职能和属地两个方面)
(四)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四、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情况: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仲裁机构或者其他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五、时限:
(一)自收到申诉书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扣除检测等时间);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目前,北京市工商局的12315接线业务已被外包给专业的电信公司,工商局作为12315的管理者和协调者,将主要专著于问题的解决以及信息的分析和整理。这将有助于工商局更加专注于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工作。这将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高12315处理投诉的效率和速度,营造更加完善和有序的健康市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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