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金变更为补偿金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经济赔偿金调整为经济补偿金,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协商变更。该行为需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契合调解优先的法定原则。
双方主体均需适格。用人单位应为经过合法登记备案的用工主体。劳动者需符合法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认定标准。
协商过程需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要求。整个过程不能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也不能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劳动者都可依法申请撤销对应的变更协议。
变更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变更后的约定不能侵害劳动者的法定权益。原本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情形下,约定的补偿金数额远低于法定标准,且直接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对应的变更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
双方就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性质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自愿放弃主张赔偿金的法定权利,同意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进行结算,该约定具备合法效力。
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将赔偿金主张调整为经济补偿金并出具正式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直接具备强制执行力。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变更协议,或者变更后实际发放的补偿金低于法定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劳动者可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变更协议无效,同时主张全额法定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