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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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合法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效力:这类小产权房,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法律规定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2、违法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效力违法的小产权房,即非法占用集体用地或者闲置的国有土地,具有先天违法性。对于这类违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合同无效。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小产权房也就是我们经常在农村中看到的房屋,这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因此是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的。现实中这类房产由于价格低廉,深受购房者的追捧。那么在购买该类房产的时候签订的买卖合同,其效力是怎样的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国有化和征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向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屋。小产权房一般具有占用集体土地、地域性、没有“五证”、开发主体的多样化、权利受到限制、价格低等特点。目前有关小产权房的纠纷主要有房屋买卖纠纷、房屋抵押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侵权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继承纠纷等。

在城市化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土地征收带来巨大的拆迁利益,部分农村居民将农村的小产权房出售后,违背诚信和罔顾道德,以诉讼方式追讨小产权房。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大多法院会确认这类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各自返还房屋和房款。但仅此并不能解决买卖双方的纠纷,因房屋升值或房款贬值所造成的纠纷是现实存在的。

虽然出卖人主张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无效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这一行为显然有失诚信和违背传统的道德。如出卖方均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巨大的利益,社会的道德危机便在所难免,且对买方来说显然有失公平,法院似乎也会成为这种不诚信、不道德行为的帮凶。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虑提起诉讼一方要求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无效的真正目的、房屋交付的时间长短、房屋的重置成本及一方因此获得的利益大小,公平合理地进行处理。如卖方确实因出售房屋后不能解决住房问题而诉请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则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买方不应从中获利。

一般来说,买卖行为结束的时间越久、买方使用房屋的时间越长,就越应当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即使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买方因此可得到的利益就应越大。总之,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可得利益不应由一方单独享有,而因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但是,可得利益在买卖双方之间的分配应起到现行法律对此类交易行为的指引和教育作用,而不是纵容此类交易行为的发生,如此才能抑制小产权房的买卖交易。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形式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关于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一、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法律理清顺序,先看物权法的规定,再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改)的规定,再看国务院办公提的通知(1999年,2004年,2007年),至于合同法的法定无效情况的规定则是最后。

一、物权法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问题,但是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的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和决定,因为找不到其他的对小产权房买卖持否定态度的有关国家规定。

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显然是说农民可以出卖,出租房屋,只是在出卖出租房屋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就是说,农民出卖,出租房屋后,不再申请宅基地即可。另外,此条没有说出卖,出租给谁?即对出卖出租对象没有限制。

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据此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这句话中,出让,转让,出租时并列的三个词,共同修饰后面的‘用于非农建设’,换句话说,如果不是用于非农建设,则农民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另外,建设一词所表示的意思应该是在空白的基础上建设,即在空地上建设。已经建好的,则不存在建设问题。农村的住宅,小产权房属于已经建设好的,对其的买卖不存在建设问题。

四、根据物权法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是捆绑在一起的,一样变动,另一样也跟着变动。即如果房屋卖掉了,土地使用权也当然随之转移。

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相关法律问题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发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此的规定是矛盾的。按照法理方面的知识,我们知道,法律的效力位阶规定。显然土地管理法的效力要高于国务院的决定和通知,而且国务院的决定和通知连行政规章都算不上,更不要说行政法规了。因此,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而可以确定农村的住宅和小产权房是可以买卖的。

六、逐条核对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这样的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不能认定为行政法规)。但是,这样的合同是否就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何理解非法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既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则这种目的的实现应该就有相应的危害性,但是这个合同的签订事实没有哪一方的利益受到了损失或者损害。能否就认定这个合同的目的是合法的。如果能够认定,则这个合同也没有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虽然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规定,但是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七、只是在现实中,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房屋合同签了,也付款交付了。但是后续手续相当难办!而且,基本上法院在很多情况下会认定合同无效。不知道依据为何?但我在此讲的是小产权房能不能买卖,城市居民一旦买卖,签订合同,这个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至此,在我看来,相关的法律问题已经非常明晰了。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城市居民或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所谓“村产权”、“乡产权”房不合法。价格或许便宜,风险一定很大。

2.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以“廉租房”、“公租房”、“集资房”、“新农村工程房”、“新居工程房”等名义,或变相的“以租代售”进行房屋交易,因为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合同效力无法补正,故交易的合法性不受法律保障。

3.任何开发公司或乡镇政府向城市居民或非统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具有合法性。

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因买受人对房屋权属存在审核义务,故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故存在房款返还时,是否支持利息,法院有不同判例。

根据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对于小产权房来讲,由于其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即使双方之间进行了买卖,而签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但如果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小产权房的买卖,那么该买卖行为就是允许的。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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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效力待定说:笔者更倾向于这种说法。目前我国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数量巨大,是历史长期积累下来的现实问题和社会问题。尽管其合法性存在问题,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需求。如果一律认定合同有效,将会进一步破坏国家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制度,影响城市科学发展,并冲击耕地保护制度,直接威胁中国的粮食安全。反之,如果一刀切地全部否定合同效力,则会直接触及中低收入阶层的切身利益,激化社会矛盾,产生大量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也对社会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因此,在处理违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问题上,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又要尊重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在各种价值冲突中,以效力待定方式处理违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问题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据此规定,由于违法的小产权房具有的先天违法性,建设方或销售方本身不具有这类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买卖合同自然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即合同订立之后,违法建设者依法补办了有关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手续,违法建筑从违法转为合法,合同的效力得以补正而有效;相反,如果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耕地保护规定,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合同就归于无效。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40号)第69条规定,“当事人因农村宅基地或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的,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广东省对违法小产权房采取“先行政再司法”的原则,实质上确立了处理这类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原则。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效力怎么分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判赔信赖利益损失6年前,李女士花费4.5万元买下了北京市农民A的一套“小产权房”,并签订了《买卖房协议书》,没想到2006年被一纸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要求李女士腾房,但同时认定A应对合同的无效负主要责任,并对李女士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北京市通州区人民一审判决A向李女士赔偿信赖利益损失18万余元。据李女士诉称,2002年7月,她购买了A在农村的一处院落,并签订了合同,2006年A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随后以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房”,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她向A返还房屋,A则向自己支付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万余元。由于的判决同时认定A应为协议无效而负主要责任,并应对李女士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李女士据此又向提讼,要求A赔偿损失共计48万元。对于李女士的请求,A提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二审判决确定无效,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审理后认为,由于A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的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李女士申请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数额,则应当全面考虑A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李女士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依据相关公司的评估测算,通州一审判决A向李女士赔偿18万余元。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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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小产权买卖合同不一定有法律效力,若是房屋的购买人并不是集体经济的成员,那么小产权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小产权房是不允许出售给该村集体以外的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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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现在准备买房子,但是我不知道小产权房是否有合同效力,请问如何判断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生效呢?
[律师回复] 由于没有关于小产权房买卖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现阶段各地法院对于有关小产权房买卖案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就是北京画家村宋庄小产权房案,2002年7月,画家李女士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北京通州区宋庄村民马某的房屋,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2006年,因房价上涨和传闻该房要给付高额拆迁补偿款,马某以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居民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起诉要求判决购房协议无效,返还房产。该案经过两审,终院认为,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应当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但出卖人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的范围,在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应当赔偿买受人的依赖利益损失。
以上是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影响较大的一个案例,虽然只是个案,但具有代表性。有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全国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各地法院为了地方审判的需要,相继出台了适用于当地审判实践的意见。2004年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纪要》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2006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中法[2006]232号《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城镇居民购买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认定合同无效,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认定买卖合同无效。”2008年10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市区两级法院、郑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律师、学者召开了“小产权房纠纷审判实务研讨会”,与会者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看法不一,未形成一致意见,但多数认为可以借鉴其它法院经验,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从以上可以看出,当前多数法院是以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法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效力
合法的小产权房,指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村民自住房。需要注意的是,上面两起案件中涉及的小产权房,都属于合法的小产权房。
1、这类小产权房,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法律规定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2、对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包括城镇居民出售的行为,尽管《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规仍做出禁止性规定,但并不属于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如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出卖方很可能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再基于土地升值、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使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买房者蒙受损失,从而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基。因此,合法的小产权房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司法判决基本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97号)
第二条第
(三)项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
8、39条的规定是法律限制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的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
(二)违法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效力
违法的小产权房,即非法占用集体用地或者闲置的国有土地,将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变相流转或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在没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建设,并直接在市场上销售的“三无”违法建筑。与农民合法所有的农村房屋不同,这类小产权房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审批,建造时就已经违反了《城市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违法建筑,具有先天违法性。对于这类违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1、合同无效说: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即违法建造的小产权房本身就是违法建筑,不能发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根本不能流转,作为合同的标的也就无法实现,无法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而且这种违法小产权房买卖行为绝大多数是在损害城市规划环保、公益事业、乡镇集体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施的,如认定合同有效相当于变相鼓励违法建设,故应以认定无效为基本原则。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97号)
第一条第
(七)项规定“当事人之间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签订的买卖、租赁合同发生的争议,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确认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的买卖、租赁合同无效。”海南省高级人民2月通过的《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城镇居民就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小产权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11月下发《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指出“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这类违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很多都倾向于判决合同无效。
2、合同效力待定说:笔者更倾向于这种说法。目前我国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数量巨大,是历史长期积累下来的现实问题和社会问题。尽管其合法性存在问题,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需求。如果一律认定合同有效,将会进一步破坏国家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制度,影响城市科学发展,并冲击耕地保护制度,直接威胁中国的粮食安全。反之,如果一刀切地全部否定合同效力,则会直接触及中低收入阶层的切身利益,激化社会矛盾,产生大量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也对社会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因此,在处理违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问题上,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又要尊重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在各种价值冲突中,以效力待定方式处理违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问题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据此规定,由于违法的小产权房具有的先天违法性,建设方或销售方本身不具有这类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买卖合同自然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即合同订立之后,违法建设者依法补办了有关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手续,违法建筑从违法转为合法,合同的效力得以补正而有效;相反,如果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耕地保护规定,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合同就归于无效。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40号)第69条规定,“当事人因农村宅基地或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的,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广东省对违法小产权房采取“先行政再司法”的原则,实质上确立了处理这类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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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有哪些?
关于小产权房其实其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就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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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样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认定
小产权房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民事审判实务中最为疑难的问题之
一,由于立法不明确、理论研究不足等原因,各地的判决结果很难形成统一。
在认定合同效力上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不应一刀切地全部认定为有效或者无效,从《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和《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等角度考量,认定农民私有合法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尚缺乏充分理由。
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离的属性,决定了房屋权属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相关性。虽然,我国法律对农民的房屋所有权予以了充分的保护,但基于对农村土地的特殊社会负担考虑,现行法律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未予以肯定。而且,农村住宅用地制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福利性分配制度,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内部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措施,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如果允许其向外进行流转,便导致流转标的不适格,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违反了公平的原则,违背农村住宅用地分配制度的本意。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合同一律按无效处理的话,目前数量巨多的农村房屋买卖包括城市中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将暴增,全部无效的认定规则将有可能在事实上变成“纠纷启动器”,纠纷经过审判可能会出现案结事起的情形,原本稳定的社会秩序将被破坏,受到“垢病”的将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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