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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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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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并对其勘察的质量负责,其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么样的?

现在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在不断的发展,因为现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阶段,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就朝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前进,现在也不断的在努力,所以社会在发展就会有很多建筑等建成,建筑的建成都是需要先进行验收才可以投入使用的。那么关于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修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公路和水运(不含高速公路)等建设工程。

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助航设施、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养护、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施工监控等工作的单位,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住建、安监、环保、水利、审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发挥监管平台作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八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九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第十条对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交通建设工程的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交通建设工程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修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置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整改,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定期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提供有关资料;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明材料;

(五)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计划;

(六)监理质量和安全工作计划;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等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水运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或者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监控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降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并对其勘察的质量负责,其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和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设计服务:

(一)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设计的有关问题;

(三)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参加重要的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四)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履行报批、自检、报验程序。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其合同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应当进行旁站监理,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四条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按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及时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重点审查: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

(二)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目标;

(三)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

(四)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方案;

(五)施工总体部署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案。

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等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项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试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在核定的项目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出具真实的试验检测报告,客观反映受检项目的质量。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以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其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管理,配置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项目范围内,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对于交通建设工程重点部位、重要数据的试验检测,可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实施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检测意见。

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工程鉴定,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交通建设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交通建设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具体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资料的整理和保管,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禁止篡改、伪造资料。

交通建设工程资料包括勘察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监理文件,以及试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安全台账等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资料。

市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各类资料范本。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督促安全问题的整改,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三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前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办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第三十四条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意见及时支付。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勘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勘察作业安全,并根据勘察结果对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组成设计代表组或作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工地。

设计代表组或设计代表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配合协作,对施工中出现的地质、地形条件与原设计不符等新情况,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完善设计方案,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现场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及细则,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

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监理巡视责任,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三十九条施工监控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水文地质条件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施工监控方案并组织实施,参加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及时提出科学的施工控制措施。

施工监控单位应当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环节提供安全预警。施工监控单位对施工监控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就修正措施、整改方案提出合理建议。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和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人员每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进行开工安全条件审查。

对下列危险性较大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查和监理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通知监理单位,待监理单位发出开工指令后方可开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工程报价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5%,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按标准一次性缴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中省规定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合同额每5000万元配备1人;

(二)合同额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台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台账应当真实、完整。

第四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告义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施工、养护等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照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时,责令改正;

(五)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可以依法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九条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着统一工作服装,佩带执法标志,并应当向被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置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按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

第五十一条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特级的专业机构进行试验检测。

第五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综合业绩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的信用评价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五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六十一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六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六十三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依照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法定职权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依法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么样的?关于该工程的验收标准小编整理完整了,工程的验收是非常重要的,工程的质量问题涉及到非常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一般的建筑都会有很多人进行活动工作,如果质量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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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几个部分?
单位工程的划分: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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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该怎样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该怎样划分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随着经济发和施工技术进步,自以来,又涌现了大量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体工程和具有综合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物,几万平方米的建筑物比比皆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也不少。这些建筑物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诸如后期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停缓建,已建成可使用部分需投入使用,以发挥投资效益等;投资者为追求最大的投资效益,在建设期间,需要将其中一部分提前建成使用;规模特别大的工程,一次性验收也不方便等等。因此,原标准整体划分一个单位工程验收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故本标准规定,可将此类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同时,随着生产、工作、生活条件要求的提高,建筑物的内部设施也越来越多样化;建筑物相同部位的设计也呈多样化;新型材料大量涌现;加之施工工艺和技术的发展,使分项工程越来越多,因此,按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专业来划分分部工程已不适应要求,故本标准提出在分部工程中,按相近工作内容和系统划分若干子分部工程,这样有利于正确评价建筑工程质量,有利于进行验收。
二、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施工条件并能形成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具有施工条件和能形成使用功能是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的基本要求。在施工前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自行商议确定,并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验收。
三、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
在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中,将原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中的强电和弱电部分出来各为一个分部工程,称其为建筑电气分部和智能建筑(弱电)分部。
四、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五、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进行验收有利于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多层及高层建筑工程中主体分部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来划分检验批,单层建筑工程的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层的基础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屋面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不同楼层屋面可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按楼面划分检验批;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安装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室外工程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散水、台阶、明沟等含在地面检验批中。
地基基础中的土石方、基坑支护子分部工程及混凝土工程中的模板工程,虽不构成建筑工程实体,但它是建筑工程施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条件,其施工质量如何,不仅关系到能否施工和施工安全,也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将其列入施工验收内容是应该的。
六、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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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为哪几部分?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单位工程的划分: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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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是指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2、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4、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单位工程的验收,应在单位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5、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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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城里有一个毛坯房,现在准备找装修公司来装修,对这牵涉到法律问题不是很清楚,请问地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需要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越来越多的家庭在新房装修过程中会选择地暖这一新兴采暖方式,所谓“三分产品七分安装”不无道理,地暖安装因此也成了家庭装修比较关注的话题。
准备工作
地暖施工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地暖施工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1、 设计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齐全并已会审。
  
2、 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已进行技术交流并通过。
  
3、 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力量和机关,能保证定量施工。
  
4、 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墙面已抹灰,地面找平层已做;施工用水、电、材料储放场地等临时设施。
  
5、 按设计要求,对管、管件、配套材料进行检查均符合要求。
地暖施工程序及技术要求
地暖施工有哪些注意事项
  
1、 在已做找平层地面上铺设保温材料,铺设应平整、搭接严密,除固定加热管的塑料卡
  钉穿越外,不得有其他坏损。
  
2、 铺设聚脂薄膜或夹筋铝箔反射层(可予制或现场铺设)。
  
3、 加热管的配套和敷设:
  按设计图纸进行放线(如反射膜已印有线,此项可免),并配管(如已按设计定长供 货,此项可免)。加热管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8倍管外径。填充层内不允许有接头,加热管固定(有3种方法固定)。 加热管固定点的间距,直管取≯700mm,弯曲管取≯350mm,在180℃拐弯处,应有五个固定卡子。
  
4、 热媒集配装置(分水器)的安装:
  可固定在墙壁或专用箱内,一般宜将分水器安装在下,集水器在上,间距宜为200mm,
  集水器距地面不宜小于500mm。
  
5、 加热管与集配装置连接:
  可采用专用卡箍式连接,也可采用卡套式连接。加热管末端,应设置隔热套管,以防止局部地面温度过高。
  
6、 加热管与集配装置牢固接连后,应对每一通路逐一进行冲洗,至出水清净为止。
  
7、 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填充层施工必须对系统充水压(压力≮0.6Mpa),注意伸缩缝施工,对加热管挤压,卵石混凝土的浇捣等。
地暖施工工程的验收
地暖施工有哪些注意事项
  验收分为中间验收和峻工验收:
  中间验收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峻工验收由主管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及有关单位联合进行。
  
A、 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过程从加热管敷设和热集配装置安装完毕进行测压起,至混凝土填充层养护期等再次试压为止。
  
1、 自检试压:
  加热管与集配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压力(一般按0.8MPa) 先自检一次。
  
2、 中间验收试压:
  试难压力应不小于系统静压0.3MPa,且不小于0.6MPa,应严格按试压操作程进行。
  
3、 冬季进水压试验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或经建设单位、监理部分同意进行气压 试验。
  
B、 竣工验收:
  
1、 应具备条件:
  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主要材料、制品出厂合格证(或检验记录);中间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2、 竣工验收在通暖24小时,停暖24小时,再通暖24小时后进行。
  首次通暖应缓慢升温,先将热水温度控制在25℃-30℃范围内运行24小时, 以后再每24小时升温5℃,直至达到设计水温。
  
C、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均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和立卷归档。
地板采暖安装工程易出问题
地暖施工有哪些注意事项
  由于地暖是借助隐蔽于地板下面的塑料管道实现供暖,因此,在整个铺设工程结束后,万一采暖效果不如意,或者需要维修,则难以应付。
  针对上述隐患,选择地暖就是为了一劳永逸,方便舒适,所以我们要提醒广大想要安装地暖的用户,在追求地暖潮流的同时不要忘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安装过程中首先要进行好咨询、协调、签订合同,在安装工程期内注意施工细节和相关配件的使用、做好监督,以避免因图方便、受工程问题的拖累而带来的麻烦。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无论选择产品还是安装公司,为了保证您地暖安装和使用的质量,在选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要选择专业地暖公司。地暖系统较为复杂,从方案设计到产品选型;从施工安装到售后服务,如果没有专业人员的参与,总体效果会大打折扣。因此,选择一家专业的地暖公司是最为关键的保证。
  第二,要挑选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公司。保暖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的质量,经验丰富的地暖公司可以根据用户房间的结构、朝向、布局有针对性地选择最合理的施工方案,从而达到热能合理分布。
  第三,要选择性能优异的管材。地暖是隐蔽工程,管材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
  最后,要选择性能优异的保温材料,保温效果好就节能,保温效果不好就浪费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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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哪几部分?
根据工程构成的层级不同,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范围包括检验批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顺序也是从最基础的检验批工程开始,最后到单位工程。只有全部分部工程验收合同,质量控制资料完整、主控项目抽检合格,单位工程才能具备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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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题: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涉及多个(本)规范、规程,不可能详细列出,只能整理出概略内容供你参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主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和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各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建设完成标准见交房标准 二、楼地面 三、室内墙面、顶棚 四、门窗工程 五、楼梯(包括户内楼梯) 六、阳台 七、防水工程 八、安装工程 1、水、电、暖、燃气等各种预留接口处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如注明给水、热水、电视、电话、安防等。计量仪表安装位置适当。暖气干管标识供回水方向;散热器支管标识供回水方向。 2、墙体、地面等处的暗敷管线应做与实际位置相符的明显标志,注明种类和水流方向。暗敷管道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卫生洁具、明装管道、散热器等明装设施安装牢固、面漆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无锈蚀。 4、给排水、采暖管道不得有跑、冒、滴、漏情况,穿楼层及墙体处不得有渗、漏、透现象,排水管道畅通。 5、开关、插座接触良好,位置适当(卫生间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墙体上),其面板紧贴墙面、安装牢固端正,表面洁净。 6、同一室内的相同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小于5㎜。 7、接线箱、配电箱开启灵活、锁具完整、回路标注清晰,配电箱内应附系统图及接线图,箱内元器件使用正常。 8、明设避雷线支架牢担础曹飞丨读查嫂肠讥固,间距适合,不应有锈蚀现象。接地电阻阻值符合设计要求。 9、消防设施齐全,消防箱无受损、附件配置齐全,消防标志正确、醒目。 10、电梯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部分均有可靠接地,起落运行平稳,信号显示正常。1 1、电梯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动作正常,轿箱内洁净、无损坏、并应有紧急求助功能。 九、建筑物外墙面 十、其他工程 十、其他工程1、散水宽窄一致,面层抹灰密实、平整、无裂缝,沥青灌缝密实、均匀、无污染,散水边土方回填密实,雨水疏排及时。 2、室外台阶及楼梯踏步应上下舒适,踏步上下时无过高或过低感觉。 3、单元门、防火门、车库门、防盗门每栋楼必须一致,安装螺栓不外露,表面洁净,无污染、无碰撞、无锈蚀、无变形,开关灵活。 4、楼牌编号位置统一,固定牢固、整洁,统一制作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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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几个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1 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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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您好,哥哥是某工程公司的员工,验收工程质量的,帮哥哥咨询一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1)检查每个分项工程验收是否正确。

(2)注意查对所含分项工程,看有没有缺漏的分项工程没有归纳进来,或是没有进行验收。

(3)注意检查分项工程的数据是否完整,每个验收数据的内容是否有缺漏项,以及分项验收人员的证件是否齐全及符合规定。

(二)质量控制数据应完整
本项验收内容,就是对验收资料的统计、归纳和核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数据:

(1)核查和归纳各检验批的验收记录数据,查对其是否完整。

(2)检验批验收时,应具备的数据应准确完整才能验收。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主要是核查和归纳各检验批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查对其是否配套完整,包括有关施工工艺(企业标准)、原材料、构配件出厂合格证及按规定进行的试验数据的完整程度。但在实际工程中,有时数据的类别、数量会有欠缺,不够完整,要靠验收人员来掌握其程度,具体操作可参照单位工程的做法。
(三)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本项验收内容包括安全及功能两个方面的检测数据。检测项目在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验收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检查各规范中规定的检测项目是否都进行了验收,不能进行检测的项目应该说明原因。

(2)检查各项检测记录(报告)的内容、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检测项目的内容、所遵循的检测方法标准、检测结果的数据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3)核查数据的检测程序,有关取样人、检测人、审核人、试验负责人,以及公章签字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观感质量评价是工程的一项重要评价工作,是全面评价一个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的外观及使用功能质量的必要手段与过程,它可以促进施工过程的管理、成品保护,提高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观感质量评价的结论为“好”、“一般”和“差”三种,评价标准由检查评价人员宏观掌握:如果没有较明显达不到要求的,就可以评为一般;如果某些部位质量较好,细部处理到位,就可以评为好;如果有的部位达不到要求,或有明显的缺陷,但不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则评为差。评为差的项目能进行返修的应进行返修,不能返修的只要不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可通过验收。有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项目,不能评价,应修理后再评价。
在进行检查时,要注意一定要在现场,将工程的各个部分全部看到,能操作的应操作,观察其方便性、灵活性或有效性等;能打开观看的应打开观看,不能只看“外观”,应全面了解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实物品质。
观感质量验收评价时,首先施工单位应自行检查,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来验收,参加评价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不少于三个专业监理工程师来检查,在听取其他参加人员的意见后,共同作出评价,但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应为主导意见。在作评价时,可分项目逐点评价,也可按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对分部(子分部)工程作出评价验收结论。以上是这个问题的回答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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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是什么
1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技术文件和记录。2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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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题: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涉及多个(本)规范、规程,不可能详细列出,只能整理出概略内容供你参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主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和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各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建设完成标准见交房标准 二、楼地面 三、室内墙面、顶棚 四、门窗工程 五、楼梯(包括户内楼梯) 六、阳台 七、防水工程 八、安装工程 1、水、电、暖、燃气等各种预留接口处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如注明给水、热水、电视、电话、安防等。计量仪表安装位置适当。暖气干管标识供回水方向;散热器支管标识供回水方向。 2、墙体、地面等处的暗敷管线应做与实际位置相符的明显标志,注明种类和水流方向。暗敷管道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卫生洁具、明装管道、散热器等明装设施安装牢固、面漆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无锈蚀。 4、给排水、采暖管道不得有跑、冒、滴、漏情况,穿楼层及墙体处不得有渗、漏、透现象,排水管道畅通。 5、开关、插座接触良好,位置适当(卫生间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墙体上),其面板紧贴墙面、安装牢固端正,表面洁净。 6、同一室内的相同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小于5㎜。 7、接线箱、配电箱开启灵活、锁具完整、回路标注清晰,配电箱内应附系统图及接线图,箱内元器件使用正常。 8、明设避雷线支架牢担础曹飞丨读查嫂肠讥固,间距适合,不应有锈蚀现象。接地电阻阻值符合设计要求。 9、消防设施齐全,消防箱无受损、附件配置齐全,消防标志正确、醒目。 10、电梯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部分均有可靠接地,起落运行平稳,信号显示正常。1 1、电梯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动作正常,轿箱内洁净、无损坏、并应有紧急求助功能。 九、建筑物外墙面 十、其他工程 十、其他工程1、散水宽窄一致,面层抹灰密实、平整、无裂缝,沥青灌缝密实、均匀、无污染,散水边土方回填密实,雨水疏排及时。 2、室外台阶及楼梯踏步应上下舒适,踏步上下时无过高或过低感觉。 3、单元门、防火门、车库门、防盗门每栋楼必须一致,安装螺栓不外露,表面洁净,无污染、无碰撞、无锈蚀、无变形,开关灵活。 4、楼牌编号位置统一,固定牢固、整洁,统一制作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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