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扬中农村拆迁政策有什么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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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拆迁人必须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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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扬中市恶意拆迁案风波平定以后,扬中市政府针对拆迁方面制定了新的政策与标准,以规范执法者的不作为或恶意作为行为,这场风波虽然不像孙志刚事件性质及影响力那么大,但是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不利于政府政策的推行及法律的保护。关于扬中农村拆迁政策的补偿标准及计算,律图小编今天为大家一一介绍。

一、扬中农村拆迁政策有什么新内容

镇江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下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

第四条 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要管部门。镇江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拆迁人必须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调查通知书和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

第七条 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调查通知书,应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高房屋拆迁调查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计划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及其规划定点红线图。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拆迁调查。

第八条 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拆迁调查资料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存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银行不少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80%的资金凭证;

(六)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到上述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应于10日内合法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

第九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屋、国土、公证、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房屋翻建(包括扩建、改建)、买卖、交换、析产、赠与、土地转让抵押、出租等手续,但停办手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条 未取得拆迁资质的拆迁人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建设单位拆迁自有产权的房屋,经批准后方可自行拆迁。实行综合开发的项目,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统一拆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拆迁人应在委托拆迁协议签定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并领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工作证后方可上岗,并自觉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区位、拆迁期限等有关情况予以公告。拆迁人应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房屋拆迁应当对拆迁政策、办事程序、补偿标准实行公开。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使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并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或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四条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办理证据保全,有关拆迁资料交由房管部门保管。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推选代表或者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评估,并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安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拆迁人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拆除设有典权伪房屋,应依法清典。

第十七条 被拆除房屋的价格评估,应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评估费由拆迁人支付。评估时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接到通知后不到场或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也可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视为有效。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调解,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己给被拆迁人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3天的公假证明,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县级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公假时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等单位对被拆迁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子女转(入)学等应给予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拆房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取得市、县级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房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拆房业务。

第二十二条 拆迁结束时,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在拆迁项目结束后30日内,应将拆迁资料汇总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接到房屋拆除通知后、应及时到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注销登记手续,或由拆迁人在拆迁项目结束后30白内集中办理;拆除房屋为房管直管、代管公房的,由房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所购房屋的契税,所购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价值相等的部分,被拆迁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交易登记手续由征收部门核减;超出价值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给予补偿。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减新结算。

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除末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有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的使用面积为依据;公有出租住宅房屋安置以合法的租赁使用面积为依据。阁楼、阳台、外楼梯、出檐、平台、雨棚拆迁安置时不计算使用面积。

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拆除各类房屋由拆迁人按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相应的货币安置补偿款,供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住房(以下简称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补偿款由作价补偿和区位价款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九条 在拆迁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交付被拆除房屋,拆迁人应将货币安置补偿款交付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其货币安置补偿款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积×1.4×拆迁区位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

第三十一条 拆除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款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将货币安置补偿款中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扣除给产权人,其余部分付给使用人。

(二)拆除私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全额付给产权人。其中,拆除私有出租住宅房屋,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拆迁入凭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的租赁协议将货市安置补偿款付给产权人。产权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能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拆迁人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并对货币安置补偿款提取公证,提供周转房,实施拆迁。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只有一处住宅房屋,其货币安置补偿款4万元以下的,由拆迁人按4万元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安置补偿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拆迁人按5万元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人在拆迁期间应将该户住房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第三十三条 非住宅房屋是指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之前,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转让的,具有完备合法手续并实际作为工业生产、商业营业、服务行业、仓储、办公及公益事业等永久性用途的房屋。

第三十四条 对于同时具备下列一至三项规定或具备下列二至四项规定的房屋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一)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转让的永久性房屋,其《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建筑功能或使用性质为非住宅房屋的;

(二)房屋使用人具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执照的;

(一)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

(二)承租直管公房的,其第一承租人与房管部门依法签订有非住宅用房租赁合约,并按期交纳非住宅用房租金。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的住宅房屋用于营业并依法缴纳非住宅用房房产税、土地年租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货币安置补偿款除按住宅房屋的标准计算外另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土地部门确定:

(一)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或配偶自己经营,具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且以其经营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私有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所持的《房屋租赁证》上载明为非住宅租赁,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或配偶以该房屋出租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

第三十六条 被拆除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迁时仍按房屋对待:

(一)不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二)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

(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后,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

(含在城市道路拓宽、新建后将原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

(四)房屋的实际用途是用来居住的。

第三十七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货币安置补偿款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拆迁区位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拆除执行国家租金标准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应将货币安置补偿款中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后,余额部分按下列比例分别补偿给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

(一)承租期在5年以内的(指连续承租时间,下同,含5年),9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10%支付给使用人;

(二)承租期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含10年),8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20%支付给使用人;

(三)承租期超过10年,在15年以内的(含15年),7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30%支付给使用人;

(四)承租期超过15年,在20年以内的(含20年),6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40%支付给使用人

(五)承租期超过20年的,5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50%支付给使用人。

拆迁人拆除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非住宅房屋,应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全额支付给房屋所有人。但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另有分配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拆除企业(不含私营企业、事业单位非佳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以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时的上一个月月底在册职工人数为准,按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70%给予3个月的经济补偿。

拆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从业人员为准,按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70%给予3个月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一次性付给使用人搬家费和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被拆迁人原有的燃气、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分体空调等,拆迁人一次性付给移位费用。

第四章 市政建设拆迁

第四十一条 因城市新建或拓宽道路、整治河道、建造桥梁、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污水处理、公交站场、绿化、环卫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拆迁用地范围内,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及其主管部门应服从建设需要,保证按期搬迁。在房屋折迁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难以签订拆迁协议的,应按照先拆迁、后处理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三条 拆除市区一至三类区位的房屋,按退2个区位的价格给予补偿;拆除四至六类区位的房屋,按六类区位的价格给予补偿。其中,非住宅房屋属于国有资产的,自行无偿拆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核销固定资产

环卫设施和各类管、杆、线,树木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由其产权单位自行无偿拆除或迁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或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扣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四)拆违人无主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五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连房屋韵,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漠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取守构成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的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算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区各类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成新折旧率、附属设施(装修)补偿标准、树木补偿标准、货币安置区位价格标准、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移位费用等附件,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房管、土地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适用时间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日期为准。

县级市所执行的有关价格及补偿标准,由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房管、土地等有关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物价、房管、土地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房屋拆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施行。1994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14号令发布的《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二、拆迁补偿的费用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三、补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综上所述,扬中农村拆迁政策重点讲述了房屋拆迁须依法补偿,增加了补偿的具体的标准,明确了被补偿的主体对象,细化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农民一个明白的拆迁账单,保障农民权益,让农民更加放心,更加主动地配合政府执法者的工作。同时也从源头上杜绝政府执法者滥用权力的现象,保障其文明执法。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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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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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 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 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
1、宅基地补偿费;
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助和奖励;
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6、非住宅房屋 营运损失补偿等。
  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 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 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 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 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 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 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 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 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我表哥有扬州户口,最近打算在扬州申请公租房,想替他咨询一下扬州公租房政策的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2016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扬州公租房政策如下:
为切实解决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2016年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2016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月收入2400元及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的中等偏下收入无住房困难家庭。其中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政策性住房主要是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困房、公有住房解危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有住房拆迁〈搬迁〉),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各区(功能区)负责。
二、保障形式及房源
2016年度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实施保障。房源数量为500套,房源地点在杉湾花园、佳家花园,套型建筑面积60㎡左右。申请家庭经审核、公示确认后,超过房源套数的按摇号顺序确定轮候家庭。
三、保障条件
(一)保障家庭的确定
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二)家庭人口的确定
家庭人口按市区申请家庭的直系亲属(同住址户口证明)计算,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与家庭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正在服刑的人员作为家庭人口计算。直系亲属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三)人均月收入的确定
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民政部门根据《扬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认定实施细则》(扬政民〔2013〕209号)相关规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机动车辆等经济状况审核,认定是否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并出具《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审核表》。
(四)无房家庭的确定
申请家庭及成员(包括申请人夫妻的未婚子女,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的,认定为无房家庭。
(五)人均住房面积的确定
1、申请家庭的私有住房、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已出售未满5年的私有住房、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房屋等,以及原承租的公房已拆迁(搬迁)安置的认定为有房家庭,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2、申请人夫妻的子女是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其未婚子女的私房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3、违章搭建以及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4、申请人将原私有住房出售,截至申请时已满5年的,其已出售的房屋(政策性住房除外)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5、对于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属于 “重大疾病”范围(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原始病历档案、证明材料)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若出售私有住房不满5年且他处无住房的,已出售的房屋(政策性住房除外)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六)常住户口时间的确定
申请家庭的户口计算时间自迁入市区时间起算,中途因其它原因迁出或迁入可连续计算常住市区户口时间。
驻扬部队干部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家庭常住户口不受时间限制。
(七)特殊情形的确定
1、申请人系女30周岁以上、男35周岁以上未婚的,可按一个家庭单独申请。
2、离异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间从离异之日起须满3年。其中一方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判定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或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可不限定离异年限。
3、通过民政部门(总工会)年度审核连续享受低保(特困)2年以上的低保(特困)户,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使用面积13.5㎡)及以下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落私返还房屋腾让户、公有住房解危腾让搬迁户除落私、解危房屋以外,他处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使用面积13.5㎡)及以下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现无房时间满5年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通过民政部门(总工会)年度审核享受低保(特困)的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审核程序、所需提交资料及截止时间
(一)申请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由社区、街办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公示认定。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材料、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证明、婚姻状况承诺书等材料,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及其他成员登记表》(一式四份),以及《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审核表》(一式二份)。
2、社区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后签字(盖章)确认,由社区、街办进行初审,并在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由社区、街办签署意见后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3、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家庭住房和收入的申请材料进行统一编号,分类装订,核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及其他成员登记表》(一式四份),认真审核住房状况,查询申请人婚姻状况,同时将家庭收入状况申请材料交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盖章后交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4、市住房保障中心对材料进行终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扬州日报》及房管部门政务网站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摇号配租前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
驻扬部队干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市双拥办出具证明,按上述程序申请办理。
落私返还房屋腾让户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到市区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办公室申请登记,申请材料由市区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后送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在摇号配租前对申请保障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
公有住房解危腾让搬迁户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到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办公室申请登记,申请材料由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后送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在摇号配租前对申请保障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
(二)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夫妻双方至少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审核表》;婚姻状况、住房情况等有关证明。此外,低保户、特困户、落私返还房屋腾让户、公有住房解危腾让搬迁户分别需另提供的材料为:
1、低保户:《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孤寡、烈属、一级残疾等有关证明。
2、特困户:《扬州市特困职工证》;孤寡、烈属、一级残疾等有关证明。
3、落私返还房屋腾让户:落实私房政策退还房屋产权通知书;市区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办公室审核材料。
4、公有住房解危腾让搬迁户: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市区解危腾让搬迁证明(由市解危办统一印制);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办公室审核材料。
(三)截止时间
2016年度申请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社区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7月30日;区民政部门和区住房保障部门10月30日前完成复审,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12月31日前完成公示。
五、配租及租金确定
(一)配租办法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配租房源时实施摇号定序、抽签定房。摇号确定抽签顺序号后,再由申请人按顺序号抽出具体的地点、楼幢、室号。摇号抽签配租过程由公证人员现场公证。
对残疾等特殊困难申请人(具体情形以摇号须知规定为准),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配租一楼住房,登记时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参加一楼住房的摇号、抽签。
对见义勇为、优抚对象、重残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在配租房源少于当年需保障家庭户数时,给予优先配租保障。
(二)租金标准
2016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租补分离。保障家庭向直管公房管理处按建筑面积10元/㎡·月交纳房租后,凭《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凭证》享受政府建筑面积5元/㎡·月的租赁补贴。其中通过民政部门(总工会)年度审核连续享受低保(特困)2年以上的低保(特困)户,可凭《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凭证》享受政府建筑面积9.25元/㎡·月的租赁补贴。
(三)租赁合同签订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4、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5、租赁期限;
6、房屋维修责任;
7、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9、其它约定。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
六、原承租公房的退出
(一)经摇号、抽签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如居住直管公房的,必须将承租的直管公房(包括院落内违章搭建的房屋)一并退给市直管公房管理处,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出具已退房证明。
(二)经摇号、抽签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如居住单位自管公房的,必须将自管公房退还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出具已退房证明;如申请人租住的房屋产权单位改制或破产的,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接收房屋,并出具已退房证明。
七、视为自动放弃的情形
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后,逾期不登记的;申请人登记后,不参加摇号抽签配房的;申请人摇号抽签后,未签字确认的;通过摇号抽签配租后,逾期未起租定约的;申请人须退出原承租公房而未退出的。
八、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住户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对照政策申请其它的住房保障形式。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住户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如退出确有困难的,必须书面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同意,可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承租人享受的租赁补贴减半,即按建筑面积2.5元/㎡·月享受租赁补贴。对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满后仍不退出的,租赁补贴停止发放。对未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或申请未批准的,租赁补贴停止发放。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必须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已去世,无共同申请人的,由直管公房管理处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共同申请人的,对共同申请人的保障资格重新审核确认。
对上述处理方式不能落实的,由直管公房管理处会同产权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法律责任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1、转租、出借的;
2、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3个月以上的;
4、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直管公房管理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出已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退还已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逾期未退出的,由直管公房管理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记入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
(三)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所指市区不含江都区。江都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参照本细则修订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现政策并轨。
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区、功能区职能部门要根据居住证政策和鼓励货币化保障等最新要求,修订本区域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做好市区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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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农村拆迁政策最新内容
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或补正材料的决定,并在农房拆迁批准文件核发之日起10日内将建设项目、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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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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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子最新政策的内容
农村建房需遵守乡镇土地和村庄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土地,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三人及以下家庭建房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四口之家不超过100平方米,五口及以上不超过110平方米,六口及以上不超过125平方米。务必遵循规划,严禁占用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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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我是延安农村人政策,现在在安排部分地区拆迁,想问延安农村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有什么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2016年陕西省新农村改造补偿新政策实施方案解读》,希望这篇文章对你有帮助,您可及时反馈意见:
  为确保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0]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支持农民建房作为扩大内需的重大措施,统筹规划农民安居工程,全面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问题,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条件。
  
(二)目标任务
  2010年全省完成农村65759户农村贫困群众危房改造任务。其中,5759户安排我省“7.18”、“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农村困难群众倒塌房屋的灾后重建。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完成3000户建筑节能示范户建设任务。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
  
2、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的选择安置方式,统筹安排,分期推进,优先安排特困户;
  
3、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不贪大求全,不加重群众负担,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
  
4、整合资源,合力推进。对扶持农村发展的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形成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设的合力;
  
5、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和民主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和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是全省所有县(区),对象是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居住在被确定为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贫困户。优先安排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特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7.18”、“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受灾县区要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困难群众房屋灾后重建相结合。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过冬。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
  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补助标准为户均1900元。西安市、延安市、榆林市市、县政府户均配套4500元,其余市县户均配套3000元。各市、县政府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依据农村危房翻建新建、修缮加固、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并适当向特困户和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倾斜,具体分类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基本要求
  
(一)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普查工作的通知》(陕建函〔2010〕246号)和《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普查工作,将基本情况核准、核实。认真编制本地区危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及时将省上下达的危房改造年度任务合理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村、户。
  
(二)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三)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尽量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于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可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建设村级集中居住点的危房改造方式。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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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现在的杭州拆迁安置房政策是什么,我们家里最近也要拆迁了,因此来提前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一、产权调换安置在小高层、高层建筑物中的,该建筑物的筒体(包括电梯井、前室、通道、管道、配电室、电梯机房)、幢内楼梯、通道等建筑面积计入安置房的众用分摊面积。 小高层、高层建筑物中的地下室水池、水泵房、水箱间、内机房、发电机房、消控室、通讯、电视、电力变电房、值班室及其它为整幢大楼服务的公共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房的众用分摊面积(不计算房价),由拆迁人(开发商)自我消化,但这部分建筑面积要计算产权面积。
二、产权调换安置房为裙楼的分为多幢排式或点式的,其设计功能为房屋服务的幢与幢之间的通道、外走廊、排廊等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房的众用分摊面积(不计算房价),由拆迁人自我消化,但这部分建筑面积要计算产权面积。
三、产权调换安置房为商住楼的,其非住宅所处部位的楼梯不计入安置房的众用分摊面积(不计算房价),由拆迁人自我消化,但这部分建筑面积要计算产权面积。
四、阳台使用面积的计算。每户阳台(包括封闭式和敞开式)有两个的,其中一个阳台按敞开式计算阳台使用面积;每户阳台(包括封闭式和敞开式)在三个以上的,其中有两个阳台按敞开式计算阳台使用面积,并按阳台使用面积的大小顺序计算。
五、框架结构的安置房,其套内厨房、卫、卧、厅等墙体分隔时,则须按《设计规范》规定的墙体厚度和有关部门核准的平面布置图予以计算安置房的使用面积。 具体可向市拆迁办或市房产测绘队咨询。
朋友的一个同学在北京,他们那边要被拆迁,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北京拆迁补偿政策的相关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下面是北京拆迁补偿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
  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
  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四、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
五、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
六、本规定自6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有关拆迁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施前已由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市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不适用于本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政策解读
  
1、《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只是对原有政策的调整,实施于1998年12月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未经调整的条款依然生效。
  
2、此次调整重点在拆迁补偿的计算公式上,原规定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根据原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后按照当地拆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但25平方米补贴标准偏高,增加了拆迁成本,一些房多的被拆迁人认为有失公平,并且,引发了一些居民为追求更多补偿款,办理公房租赁分户或私房析产等手续,扰乱了正常的房屋管理秩序,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城市建设拆迁成本。因此,调整后的办法,将补偿款和房屋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结合起来。
  
3、拆迁补偿系数可上下浮动。0.7的系数只是大概标准,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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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四至政策的内容
“四至”是明确土地边界的方式。农村宅基地是农民或家庭用于建房的集体土地,包括已建、曾建、计划建房的土地。每户农村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需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因人均耕地面积而异,平原或山区县市的人均耕地少则不超过200平方米,多则不超过233平方米;坝上地区不超过467平方米。县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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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朋友所在的地方听说要被拆迁了,他们家有被牵扯到,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国家最新拆迁安置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
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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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今年的房子已经被量了,估计明年就要拆了,请问最新拆房政策2018的内容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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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
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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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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