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钱是按照什么工资标准
[律师回复] 处理劳动纠纷核算经济类款项的时候,不少人容易把各类工资口径混为一谈,从一线处理这类争议的实务经验来看,整个核算逻辑完全没必要搞得像很多人理解的那样复杂。
1、核算经济补偿对应的月收入基数,参照的不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当月的单月收入,而是往前倒推十二个月里你实际应该拿到手的全部货币性收入的平均值。这里面不光包含固定计时计件的常规劳动报酬,平时拿到的业绩奖金、岗位补贴、交通餐补这类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所有收入全部要算进去,既不能直接拿合同里写的基本工资当核算基准,也不能扣除社保个税之后的实际到账金额来计算。
2、要是员工本人算出来的前述平均收入,比工作地所在行政区上一年度全部在岗职工月均收入的三倍还高,那核算经济补偿的时候就直接按三倍的数额来封顶计算,对应的可以累计的工作年限最长也只能算到十二年,哪怕实际在岗时间远超过这个时长,超出的部分也不会纳入核算范围。
3、遇到单位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就单方面辞退员工,属于实打实违反劳动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这时候要支付的赔偿金是前面说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全程沿用和经济补偿完全一致的基数核算规则,不需要额外调整计算口径。
4、如果员工在这个单位实际在岗的时间还没满十二个月,完全不用硬凑十二个月的周期来折算,直接按照实际在岗的全部月份,把这些时间段里所有的货币性收入加总之后算出平均值就可以。
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裁判场景里,核算口径的宽松度正在逐步向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全部劳动对价倾斜,后续大概率会进一步压缩企业利用工资构成拆分来压低补偿成本的操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