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要选N还是N+1
[律师回复] 在劳动纠纷中,经济补偿“N”和“N + 1”是常见概念。“N”就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头,每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N + 1”呢,就是在“N”的基础上再多给一个月工资,这多给的一个月工资叫代通知金。到底该用“N”还是“N + 1”,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单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给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况,那单位给“N”就行。无过失性辞退有几种情况,比如员工生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伤,医疗期结束后既干不了原来的工作,也干不了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单位给培训或者调岗后还是不行;还有就是签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变了,合同没法履行,单位和员工商量也没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要是单位没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就解除合同,那就得给“N + 1”。要是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是员工不想继续履行或者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了,单位就得按“2N”给赔偿金。
法律建议:劳动者遇到被辞退情况时,要保留好相关书面通知、工作记录等证据。如果不确定单位的辞退是否合法,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