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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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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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案由最新规定的内容如下:第一为因人格权受到损害所引发的纠纷;第二为因家庭琐事所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第三为因财产继承所引发的继承继承权纠纷;第四为因不动产登记所引发纠纷;第五为因物权保护所引发的纠纷;第六为因财产所有权引发的纠纷;第七为因用益物权所引发的纠纷;第八为当事人因担保所引发的纠纷。
民事案由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民事案由最新规定主要的内容为: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名称权纠纷

4.肖像权纠纷

5.声音保护纠纷

6.名誉权纠纷

7.荣誉权纠纷

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1)隐私权纠纷

(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9.婚姻自主权纠纷

10.人身自由权纠纷

11.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2.婚约财产纠纷

13.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14.离婚纠纷

15.离婚后财产纠纷

16.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7.婚姻无效纠纷

18.撤销婚姻纠纷

19.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20.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21.亲子关系纠纷

(1)确认亲子关系纠纷

(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22.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23.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4.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5.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6.监护权纠纷

27.探望权纠纷

28.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9.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30.遗嘱继承纠纷

3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32.遗赠纠纷

33.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34.遗产管理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5.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6.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7.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8.返还原物纠纷

39.排除妨害纠纷

40.消除危险纠纷

41.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42.恢复原状纠纷

4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4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6.业主撤销权纠纷

47.业主知情权纠纷

48.遗失物返还纠纷

49.漂流物返还纠纷

50.埋藏物返还纠纷

51.隐藏物返还纠纷

52.添附物归属纠纷

53.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54.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55.海域使用权纠纷

56.探矿权纠纷

57.采矿权纠纷

58.取水权纠纷

59.养殖权纠纷

60.捕捞权纠纷

6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62.土地经营权纠纷

63.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6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65.居住权纠纷

66.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67.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探矿权抵押权纠纷

(6)采矿权抵押权纠纷

(7)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8)动产抵押权纠纷

(9)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10)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11)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8.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9.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70.占有物返还纠纷

71.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72.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73.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

(十)、合同纠纷

74.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75.预约合同纠纷

76.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77.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78.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9.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80.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81.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82.债务加入纠纷

83.悬赏广告纠纷

8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

(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6)互易纠纷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8)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85.拍卖合同纠纷

86.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87.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88.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9.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90.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9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92.民事主体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93.供用电合同纠纷

94.供用水合同纠纷

95.供用气合同纠纷

96.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97.排污权交易纠纷

98.用能权交易纠纷

99.用水权交易纠纷

100.碳排放权交易纠纷

101.碳汇交易纠纷

102.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103.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民间借贷纠纷

(4)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5)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104.保证合同纠纷

105.抵押合同纠纷

106.质押合同纠纷

107.定金合同纠纷

108.进出口押汇纠纷

109.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110.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111.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1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13.保理合同纠纷

114.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16.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17.保管合同纠纷

118.仓储合同纠纷

119.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5)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120.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2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22.行纪合同纠纷

123.中介合同纠纷

124.补偿贸易纠纷

125.借用合同纠纷

126.典当纠纷

127.合伙合同纠纷

128.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29.彩票、奖券纠纷

130.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3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32.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33.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34.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35.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3)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4)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5)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36.居住权合同纠纷

137.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政服务合同纠纷

(3)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5)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6)旅游合同纠纷

(7)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8)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1)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2)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3)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4)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5)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38.演出合同纠纷

139.劳务合同纠纷

140.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41.广告合同纠纷

142.展览合同纠纷

143.追偿权纠纷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144.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145.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46.著作权合同纠纷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出版合同纠纷

(6)表演合同纠纷

(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47.商标合同纠纷

(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148.专利合同纠纷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149.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

(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150.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51.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52.技术合同纠纷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

(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5)技术许可合同纠纷

(6)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7)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8)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9)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1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1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12)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

(13)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

15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154.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

155.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156.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

(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57.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58.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

(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

(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

(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

(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

(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

(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

(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

(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

(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

(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

(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

(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59.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商标权权属纠纷

(2)侵害商标权纠纷

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0)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

161.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

(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

(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4)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16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

(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163.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164.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165.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166.发现权纠纷

167.发明权纠纷

168.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169.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4)确认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5)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

(6)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70.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

(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

(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

(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6)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

(7)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171.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172.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73.仿冒纠纷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纠纷

174.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75.虚假宣传纠纷

17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77.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78.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179.有奖销售纠纷

180.商业诋毁纠纷

181.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182.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183.垄断协议纠纷

(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

(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18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1)垄断定价纠纷

(2)掠夺定价纠纷

(3)拒绝交易纠纷

(4)限定交易纠纷

(5)捆绑交易纠纷

(6)差别待遇纠纷

185.经营者集中纠纷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86.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7)竞业限制纠纷

187.社会保险纠纷

(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188.福利待遇纠纷

(十八)、人事争议

189.聘用合同纠纷

190.聘任合同纠纷

191.辞职纠纷

192.辞退纠纷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19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19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19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19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9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9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19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20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0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

20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0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20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206.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20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20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20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

21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

21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21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21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21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1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

21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

21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

21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

21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22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

22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22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22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24.理货合同纠纷

22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22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227.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22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

22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

23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231.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

23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

23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234.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23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23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237.船舶检验合同纠纷

238.海事请求担保纠纷

23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

240.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

241.港口作业纠纷

242.共同海损纠纷

243.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244.船舶共有纠纷

245.船舶权属纠纷

246.海运欺诈纠纷

247.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48.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249.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250.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251.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252.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253.企业分立合同纠纷

25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255.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256.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57.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258.联营合同纠纷

25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6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6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6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6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26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265.股东出资纠纷

26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267.股东知情权纠纷

26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269.股权转让纠纷

270.公司决议纠纷

(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271.公司设立纠纷

27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273.发起人责任纠纷

27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7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27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77.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7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279.公司合并纠纷

280.公司分立纠纷

281.公司减资纠纷

282.公司增资纠纷

283.公司解散纠纷

284.清算责任纠纷

285.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286.入伙纠纷

287.退伙纠纷

288.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89.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290.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291.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292.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293.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294.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295.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96.取回权纠纷

(1)一般取回权纠纷

(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

297.破产抵销权纠纷

298.别除权纠纷

299.破产撤销权纠纷

300.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301.管理人责任纠纷

(二十四)、证券纠纷

302.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

(3)国债权利确认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

303.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1)股票交易纠纷

(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国债交易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304.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305.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

(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

306.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307.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308.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

(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

(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309.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310.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11.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312.证券发行纠纷

(1)证券认购纠纷

(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

313.证券返还纠纷

314.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1)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4)欺诈客户责任纠纷

315.证券托管纠纷

316.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317.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318.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

319.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320.期货透支交易纠纷

321.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322.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323.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324.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25.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326.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327.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328.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329.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二十六)、信托纠纷

330.民事信托纠纷

331.营业信托纠纷

332.公益信托纠纷

(二十七)、保险纠纷

33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3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335.再保险合同纠纷

336.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337.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338.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339.保险费纠纷

(二十八)、票据纠纷

340.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41.票据追索权纠纷

342.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343.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344.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345.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346.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347.票据保证纠纷

348.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349.票据代理纠纷

350.票据回购纠纷

(二十九)、信用证纠纷

351.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

352.信用证开证纠纷

353.信用证议付纠纷

354.信用证欺诈纠纷

355.信用证融资纠纷

356.信用证转让纠纷

(三十)、独立保函纠纷

357.独立保函开立纠纷

358.独立保函付款纠纷

359.独立保函追偿纠纷

360.独立保函欺诈纠纷

361.独立保函转让纠纷

362.独立保函通知纠纷

363.独立保函撤销纠纷

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

(三十一)、侵权责任纠纷

364.监护人责任纠纷

365.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66.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367.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68.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69.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

370.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1)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37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72.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373.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37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75.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76.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377.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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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7)光污染责任纠纷

(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378.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379.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核材料损害责任纠纷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80.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81.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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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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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90.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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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92.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93.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94.因申请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95.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第十部分 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三十二)、选民资格案件

396.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三十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97.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

398.申请撤销宣告失踪判决

399.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400.申请宣告自然人死

401.申请撤销宣告自然人死亡判决

(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0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403.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04.申请宣告自然人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05.申请宣告自然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406.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三十六)、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407.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408.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判决

(三十七)、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409.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410.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

(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41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412.申请撤销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

(三十九)、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413.申请确定监护人

414.申请指定监护

415.申请变更监护

416.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417.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四十)、督促程序案件

418.申请支付令

(四十一)、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419.申请公示催告

(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420.申请公司清算

(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421.申请破产清算

422.申请破产重整

423.申请破产和解

424.申请对破产财产追加分配

(四十四)、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425.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

426.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427.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

428.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42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3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

(四十五)、申请保全案件

43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432.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433.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434.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

435.申请仲裁前行为保全

436.申请仲裁前证据保全

437.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438.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

439.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

440.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441.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四十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44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十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443.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四十八)、仲裁程序案件

44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44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四十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446.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1)申请扣押船舶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

(5)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447.申请海事支付令

448.申请海事强制令

449.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450.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451.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452.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五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453.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

454.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

455.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456.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457.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458.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459.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460.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461.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46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463.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第十一部分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五十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

464.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

465.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五十二)、公益诉讼

466.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1)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2)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467.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468.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469.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五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470.第三人撤销之诉

(五十四)、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

471.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472.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47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所以说,民事案由最新规定的内容首先从因人格权受到损害而引发的纠纷为开始,直到对第三人进行撤销诉讼为结束,一共是五十四项内容,并且是缺一不可的,另外需要注意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还要注意民事连带责任是不需要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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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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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送达新规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有事要处理。
[律师回复]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六、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七、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九、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十、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一、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二、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探索提高送达质量和效率的工作机制,确定由专门的送达机构或者由各审判、执行部门进行送达。在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积极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四、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五、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六、在送达工作中,可以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和社会力量,加强与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做好送达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要求基层组织协助送达,并可适当支付费用。

七、要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意识,对于其他法院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要认真、及时进行送达。鼓励法院之间建立委托送达协作机制,节约送达成本,提高送达效率。
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们公司的劳动合同出现了一些纠纷,就想跟大家打听一下我国最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是啥?
[律师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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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09最新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在生活当中,我国公民属于我国法律当中的自然人。自然人的一些基本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精神病人也是自然人当中的一种。我国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当中,对其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可以说是新民法总则当中的一大亮点。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109最新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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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呢,我朋友最近发生了点事请,需要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一、《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 (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豫法民字第118号《关于“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逾期所欠租金结算后,债务方出具的“欠款结算单”能否按“债务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佳木斯市大成经贸公司与同江市临江粮库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复函
(2002年11月29日 [2002]民监他字第10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黑监民监字第3号《关于佳木斯市大成经贸公司与同江市临江粮库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1994年5月至6月双方对账时起计算。1995年6~8月份期间,双方曾协商通过抹账方式解决“尚欠余款”,应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临江粮库就其债权直至1998年3月才诉至法院,其间两年零七个月,且据你院报告称,其未举出有关时效再行中断、中止的有效证据。据此,同意你院关于临江粮库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倾向性意见。
我是学法律的,这段时间一直在研究关于执行新规的内容,我想请问一下大家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新规的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第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第六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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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对民间借贷利息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取消了之前银行同期借款四倍的规定,变为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在24%及以下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在36%以上的,不受法律的保护。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债权人获取的债务人利息不是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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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重庆市最新劳动法有什么新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新法”最明显的变化是违约金的总额受到限制。经济补偿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读。此外。包括将“用人单位以暴力。解读,既要合法也要合理,但并非就是“救命稻草”.关键词,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合同法》修改了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读、在内刊刊登:违约金额索赔违约金不能“漫天要价”《劳动合同法》.关键词:印制成员工手册请员工签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超过这一规定.关键词,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内部醒目的地方公开张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读。劳务派遣公司与所招用的劳务人员必须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读:经济补偿金合同期满单位也须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关键词;用词术语应当规范:终止劳动合同没缴社保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这是社会最关注的条款,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提出方案或意见。职工加班一般每天不能超过一小时:内部制度职工有权参与修改企业“霸王规章”《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使以加班费的形式给予补偿也是不合理的,以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否则就视为加班,是利好消息。单位如果没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制定的制度,对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应该支付加班工资,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今后就只能设50万违约金: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1
7,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铁饭碗”,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
4,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条规定使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并且,调整为“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具有了更大的权力空间,如果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当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劳动者违约的应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解读,变更为“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加班时间加班每天不能超过一小时《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按一年计算,要人性化管理,对于劳动者来说。而且,职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1
3,并且不得少于两年: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要签订2年固定期合同《劳动合同法》。单位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规定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示的形式包括。另外: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每月不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时应该注意。15:这里说的是“讨论”而不是“通过”,或者告知劳动者。解读,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凡是因劳动者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要体现以人为本,“协商”而不是“协商一致”.关键词;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具有可操作性;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情形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合同法》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裁员裁员20人以上需向工会说明《劳动合同法》;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比如单位为某员工提供的培训费是50万元。解读.关键词;程序必须合法。1
1,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要定性定量:“新法”首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同时、在内部网公示等,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济补偿金不封顶:“新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定非常严格: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法》,双方可约定服务期,在这两年内单位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1
6,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键词,就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用人单位一样了,有了职业预期,劳务派遣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不补偿可不保密”,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
2,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同时;不满六个月的.关键词,包括,以前可以约定500万接上:
10,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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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补强证据规则内容?
一般而言,补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素:①不受待佐证证据的支配;②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有关。故可以采纳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符合法定程序的,用以增强或肯定待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就是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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